在为建立一个常设国际法院以惩治犯有种族屠杀和其他严重国际罪的个人而进行了多年谈判之后,联合国大会于1998年6月在罗马召开了为期5周的外交大会,旨在最终拟定并通过一个有关建立国际刑事法院的公约。1998年7月17日,在21个国家弃权的情况下,罗马规约以120票赞成,7票反对获得通过。反对这一条约的有7个国家,由于是一次无记录表决,所以没有把投反对票的国家记录下来。但是有3个国家陈述了投反对票的理由:(1)中国认为,授给预审分庭来制约检察官的主动行动的权力还不够,同时,规约的通过应该采取协商一致的方式,而不是以表决的方式。(2)美国主要反对的,是管辖权的概念及其对非缔约国的适用。美国还表示,规约必须确认安全理事会在确定侵略行为方面的作用。(3)以色列说,它没法理解为什么将人口迁入被占领领土的行动也被列为一种战争罪。(以上参见:联合国网站,罗马规约国际刑事法院的"问题与解答"部分 4.为什么有些国家对规约投了反对票? ) 规约第126条规定规约将在批准国达到60个之后生效。2002年4月11日,10个国家在美国纽约联合国总部举行的特殊仪式上同时批准了罗马规约,使批准国家数量达到要求。条约于2002年7月1日生效;国际刑事法院只能起诉在当日或该日期之后发生的罪行。 至2009年6月,已经有109个国家批准或加入罗马规约,其中包括所有南美洲国家、大部分欧洲国家和约一半的非洲国家。 另外还有39个国家已经签署,但尚未批准该条约;规约条款规定,这些国家有义务避免采取"可能损害条约宗旨和目的的行为"。2002年,美国和以色列取消对罗马规约的签署,这意味着他们再无意成为缔约国,这样他们就不必因曾签署规约而负有任何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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