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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六星网 六星时事 六星杂谈 讨论小结:论坛版规可否增加正当防卫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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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小结:论坛版规可否增加正当防卫条款?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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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7-1 06:25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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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公理力 于 2023-7-1 07:00 编辑

讨论小结:论坛版规可否增加正当防卫条款?
文:公理力


日前,就反击性回骂(包括脏骂)是否可视为正当防卫?公某发了个探讨帖。之后,针对讨论中一些糊涂认识,又发了个“打分帖”。几位论辩主将当然是不服的。那就耐着性子再给他们补补课,做个提纲性归纳。何况,知音版亦提出公布标准答案的要求,本帖亦权作回应。


面对任何“新生事物”,最有害的莫过于:观念保守,思维固化,缺乏起码的开放意识,拒绝建设性思考。固然不能说态度决定一切,但在面对新生事物这件事上,开放的意识、活跃的思维、更新的观念、建设性思考至关重要!这是首先有必要强调的一点。


归纳一:把握“三大差别”


(一)网络虚拟环境与现实社会间存在核心差异
网络环境,除身份与网名均可虚拟,ID更属非物质性虚拟存在,这也决定了ID间的互动模式的虚拟特征。因此,ID可能遭受的任何伤害仅限于精神层面,无即时肉体伤害危险。假如生搬硬套现实法律中“正当防卫”概念,网络环境永远不可能有正当防卫一说!这是需要重新构建网络虚拟环境中正当防卫新概念的根本原因——除非你能证明:版规没有正当防卫条款反而更好!而讨论中,对网络与现实差异视而不见的糊涂立场和观点相当多。


(二)论坛版规与国家法律间存在巨大差别
法律非万能,仅限于强制规范底线之下的违法行为。而大量底线之上的非违法行为,法律是规范不到的,这就需要制定各类规章制度,包括网络版规等,以及诉诸公序良俗、伦理道德等或强制(如解雇)、或半强制(如纪律处罚)、或柔性约束(如谴责)加以规范。这是显而易见的客观事实,不存在异议空间。这也是制定网络论坛版规,无需,也不可能照搬法律的客观原因。类似于上一个差别,除了混淆法律与规章差别的个别法盲,更多人是视而不见,才祭出奇葩观点。


(三)法律不可照搬与法理理应遵循的重要区别
法律之外需要制定制度、章程、规则、办法、条例、版规,等等,这本身就意味着不可照搬法律条款,它们必然由有别于法条的具体条款构成。而重点是,正如下位法律不得与上位法律相冲突,上位法律不得违宪,各种规章制度,包括版规,亦绝对不可以出现与法律或上位规章相冲突的任何条款!避免犯下这类错误的一个可靠保障,就是在制定版规过程中始终遵循相关法理。对这个区别不甚了了,倒也可以理解。但有动辄骂他人法盲者,也犯下这样的错误,就是讽刺了,这里就不点名了。


归纳二:论坛版规有必要增加反击性回骂属正当防卫条款的理据


弄清了上述“三大差别”,版规中增加反击性回骂属正当防卫条款的必要性,也就不难理解了。这里做个简单梳理。


1】首先,版规中对恶骂、脏骂不加是非区分地加以禁止与惩罚,看似合理,但严格说来,违背现实法律正当防卫的基本法理。较真儿的话,这样的条款与法律相冲突,是不可接受的!实践中,这类不究责任归属,各打50大板的处理方式,也是引发异议的重要原因。这是版规有必要增加正当防卫条款的法理依据。


2】基于“三大差别”,版规中引入正当防卫条款,不可生搬硬套现实法律。否则,版规永远不可能有该条款,因为网络中不存在肉体伤害危险,也就不符合现实社会正当防卫要件。这是有必要依据法理重新定义网络环境正当防卫概念的客观原因,更是体现网络虚拟特征的正当需要。


3】此前的讨论帖中提出如下建议:
——网络中,精神性即时伤害相当于现实中的肉体伤害。
——某ID因遭受辱骂等网暴弃坛而去,客观上就是该ID在该坛精神性“死亡”;隔一段时间又返回者,可理解为精神疗伤后复出。
——基于以上两点,论坛环境,某ID遭受恶意辱骂,就是处于即时精神伤害中。在版主、管理员未在场的前提下,受害者或其他人回骂(包括脏骂)反击,客观上就属精神性自卫行为,也就具有正当性,版规理应认定为正当防卫,而免受处罚。当然,同时亦应界定网络环境的防卫过当。



4】版规中增加这样的正当防卫条款,不限于解决了版规与法理相悖,特别是与法律相冲突的严重问题,亦明确了责任归属,避免了各打五十大板的“懒政”弊端,提高了版规质量和规范性,增加了版规的正义性、正当性和权威性,更重要的是,也体现了从严惩治恶意网暴者主旨,更是保护网暴受害者和弱者的需要。同时,亦令恶意碰瓷者失去了机会。


5】关于增加版主、管理员工作量的担忧。即使这个问题真的存在,也不是维持现状的正当理由。就是现有版规,也做不到不折不扣地执行,这是管理者的业余性质所决定的,更别提职业执法者也做不到100%地兑现现实法条。版规中引入正当防卫条款,执行中的某些打折扣,也可以理解的,而道义和法理上的优势是无可否认的。
何况,这个改进,是否会明显增加工作量,也并非定论。在该条款导致恶骂减少的情况下,工作量反而可能减少。


6】正当防卫条件下的回骂(包括脏骂)会增加论坛恶骂现象吗?只要不是想当然,摆脱惯性思维,理性的回答是:未必。
除了极少数恶意网暴倾向者,绝大多数ID,即使在正当防卫条件下,辱骂不违规,也不见得一定诉诸脏骂。毕竟,不带脏字的反击性臭骂,才是更好选择,这点有什么理由会改变呢?而新条款的增加本身就不利于网暴者,有利于反击者,如果再辅以加重对网暴者的处罚力度,合理的推论反而是:可以减少恶骂现象,包括恶意碰瓷机会的减少,执法威信的提高等附加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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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
发表于 2023-7-2 22:37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3-7-1 22:58
规范行为,别规范思想
不要问恶骂的原因,不管什么原因也不能恶骂,别人造孽不是可以放纵自己的理由

我给你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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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
发表于 2023-7-2 09:14 |只看该作者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仅保留发帖内容
小红袄 发表于 2023-7-2 09:07
与其偃旗息鼓,不如推波助澜
人生得意须尽欢,得瑟一天是一天

如果是好玩的话题,应当如此。
可骂架,为什么要推波助澜?其实网上和网下是一样的,当事人相骂,会生气,伤心。有百害而无一利。
而第三方如此,完全是看热闹不嫌事大心态,又不伤其筋动其骨。
所以要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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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
发表于 2023-7-2 09:09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公理力 发表于 2023-7-2 01:31
你必须说最后一句,否则,你得干通宵。

公某心善,只要你不继续杠精思维,给你说最后一句的机会。再 ...

瞧瞧你关注的内容
浅薄无知的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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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
发表于 2023-7-2 09:07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我爱花香不爱花 发表于 2023-7-2 09:00
亲友团参与,只会火上浇油,让吵骂蔓延失控。
不是吗?

与其偃旗息鼓,不如推波助澜
人生得意须尽欢,得瑟一天是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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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发表于 2023-7-2 09:00 |只看该作者
小红袄 发表于 2023-7-2 08:46
完全不同意,没有亲友团参与的辩论毫无价值。
再次重申一次。。
帮先骂责任人出头的算是寻衅滋事,


我看你俩比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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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发表于 2023-7-2 09:00 |只看该作者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仅保留发帖内容
小红袄 发表于 2023-7-2 08:46
完全不同意,没有亲友团参与的辩论毫无价值。
再次重申一次。。
帮先骂责任人出头的算是寻衅滋事,

亲友团参与,只会火上浇油,让吵骂蔓延失控。
不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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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发表于 2023-7-2 08:59 |只看该作者
我爱花香不爱花 发表于 2023-7-2 08:24
我的观点,两人吵架,尽管放开了让他们吵去。总有停的时候,火气总有出尽的时候。

但,若有第三方要帮腔 ...


好吧,现在我不多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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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
发表于 2023-7-2 08:58 |只看该作者
风铃清音飘渺 发表于 2023-7-2 07:37
脏骂相当于脱裤子。别人先脱裤子,跟着也脱裤子,同样有碍观瞻。版主或吃瓜客看到的就是俩光屁溜之人不成体 ...


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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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
发表于 2023-7-2 08:46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我爱花香不爱花 发表于 2023-7-2 08:24
我的观点,两人吵架,尽管放开了让他们吵去。总有停的时候,火气总有出尽的时候。

但,若有第三方要帮腔 ...

完全不同意,没有亲友团参与的辩论毫无价值。
再次重申一次。。
帮先骂责任人出头的算是寻衅滋事,
帮回骂反抗者出面的必是见义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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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
发表于 2023-7-2 08:24 |只看该作者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仅保留发帖内容
我的观点,两人吵架,尽管放开了让他们吵去。总有停的时候,火气总有出尽的时候。

但,若有第三方要帮腔,或搬弄是非,就重罚。
不论帖子内,或另开帖。

一事一吵,专事专人专吵,别人一律不准多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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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发表于 2023-7-2 07:37 |只看该作者
脏骂相当于脱裤子。别人先脱裤子,跟着也脱裤子,同样有碍观瞻。版主或吃瓜客看到的就是俩光屁溜之人不成体统的在那儿肉搏,应该一起带走,没啥区别对待。后脱的那位还得罪加一等,别人脱你就脱呀?蠢也应该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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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
发表于 2023-7-2 01:31 |只看该作者
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3-7-2 01:27
你说的是“手段不等同”“后果不等同”,那不是相同的法律強制效力概念
和你谈法律需要的主要是体力,学 ...


你必须说最后一句,否则,你得干通宵。

公某心善,只要你不继续杠精思维,给你说最后一句的机会。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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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发表于 2023-7-2 01:27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公理力 发表于 2023-7-2 01:22
正是因为效力不同等,才会导致结果是否进入档案的差异,你的逻辑也是一塌糊涂。

你说的是“手段不等同”“后果不等同”,那不是相同的法律強制效力概念
和你谈法律需要的主要是体力,学识意义不大
因为你无知得非常坚决彻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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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发表于 2023-7-2 01:22 |只看该作者
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3-7-2 00:22
处罚方式及结果不同不叫“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而应该说各种法律法规有不同的强制手段
行政法规具有和 ...


正是因为效力不同等,才会导致结果是否进入档案的差异,你的逻辑也是一塌糊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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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发表于 2023-7-2 01:20 |只看该作者
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3-7-2 01:14
你虽然有无知的缺点,但你还有很倔犟的优点
上帝应该是比较关注你,给你关了一扇门,又特意关了一扇窗


揭穿了你偷梁换柱的拙劣伎俩,只剩下这种可怜的意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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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发表于 2023-7-2 01:19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绝对不主流 于 2023-7-2 01:21 编辑
公理力 发表于 2023-7-2 01:17
法盲,卫生处罚条例规定的正常处罚就是罚款,你扯到行政拘留,已经不是正常处罚!

你咋不说,拒交罚 ...

你拒不交罚款,下一步就是行拘了
法盲不要心存侥幸,以为他们罚不到钱就放了你
因拒交罚款而与城管发生肢体冲突,最后被刑事拘留的情况有很多,无知的宫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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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发表于 2023-7-2 01:17 |只看该作者
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3-7-2 01:10
你欠缺的法律常识太多了,去学学行政强制法吧,行政处罚属于强制手段
罚款虽然不是强制手段,但行政拘留 ...


法盲,卫生处罚条例规定的正常处罚就是罚款,你扯到行政拘留,已经不是正常处罚!

你咋不说,拒交罚款打伤、打死人呢?那就不是拘留问题了!

你这些杠精狡辩路数,早就臭大街了!不知道的只有你自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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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
发表于 2023-7-2 01:16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公理力 发表于 2023-7-2 01:12
蠢货,又绕回去了!这个问题从第一个讨论帖就说得很清楚了。

这足以暴露,你这杠精理屈词穷了,实在 ...

你的问题就是光屁股拉磨,原地转圈丢人
就别埋怨你走了很久,见到的总是同一个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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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
发表于 2023-7-2 01:14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公理力 发表于 2023-7-2 01:09
你这个狡辩恰恰等于自愿自证:你就是偷换概念之徒。

不敢面对你自己重复了多次的“适用范围”这个核 ...

你虽然有无知的缺点,但你还有很倔犟的优点
上帝应该是比较关注你,给你关了一扇门,又特意关了一扇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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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
发表于 2023-7-2 01:12 |只看该作者
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3-7-2 00:28
看,你不懂正当防卫不适用语言冲突,这是法盲不懂法律有适用范围概念,以为自己可以随便援引


蠢货,又绕回去了!这个问题从第一个讨论帖就说得很清楚了。

这足以暴露,你这杠精理屈词穷了,实在没法继续胡搅蛮缠下去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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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发表于 2023-7-2 01:10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公理力 发表于 2023-7-2 01:00
卫生条例谁来执行?城管部门的一个“临时工”就能包办,不限于遇到硬茬,办不了的情况,睁只眼闭只眼的 ...

你欠缺的法律常识太多了,去学学行政强制法吧,行政处罚属于强制手段
罚款虽然不是强制手段,但行政拘留就是了,你拒不交罚款属妨碍公务,可以被行政拘留,情节再严重的话还可能触犯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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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发表于 2023-7-2 01:09 |只看该作者
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3-7-2 00:48
我这个回复针对的是你“举证回避”之类的的司法常用概念,它们在日常语言里也是常用词,法律里的举证之类 ...


你这个狡辩恰恰等于自愿自证:你就是偷换概念之徒。

不敢面对你自己重复了多次的“适用范围”这个核心问题,很不地道地转移到“举证回避”这个你我都未提到过的问题!

混淆视听,瞒天过海,这是妄想,知道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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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发表于 2023-7-2 01:02 |只看该作者
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3-7-2 00:50
你这法盲连相同的法律强制效力都不懂,那不是“相同的强制手段”的意思,是指都由公权力部门强制执行,都 ...


你知道自己的回答漏洞百出,就是再次修补,也挡不住你的蠢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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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发表于 2023-7-2 01:00 |只看该作者
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3-7-2 00:50
你这法盲连相同的法律强制效力都不懂,那不是“相同的强制手段”的意思,是指都由公权力部门强制执行,都 ...


卫生条例谁来执行?城管部门的一个“临时工”就能包办,不限于遇到硬茬,办不了的情况,睁只眼闭只眼的时候都很多!哪来的强制

而刑罚才是需要公检法和辩方律师等多部门参与,最后包括监狱的强制执行。

两者执行模式差异巨大,你有脸说,两种执行一样?都是强制?

你已经思维混乱啦,该去看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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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发表于 2023-7-2 00:50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绝对不主流 于 2023-7-2 00:53 编辑
公理力 发表于 2023-7-2 00:43
法盲蠢言又来新例证啦:
【行政法规具有和刑法一样的法律强制效力,这是指行政法规和刑法一样,由公权 ...

你这法盲连相同的法律强制效力都不懂,那不是“相同的强制手段”的意思,是指都由公权力部门强制执行,都是国家暴力机器的体现
又是第二次回答你同一个蠢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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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发表于 2023-7-2 00:48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公理力 发表于 2023-7-2 00:28
再看这里的自打嘴巴表演:

前面,信誓旦旦:“版规中的法律术语,适用范围与法律不一致叫违背法律规 ...

我这个回复针对的是你“举证回避”之类的的司法常用概念,它们在日常语言里也是常用词,法律里的举证之类的词并没有与日常用法有不同,所以写进版规也不会出现与法律相违背的情况,而“正当防卫”是刑名,刑名有严格的司法解释及适用范围,并不是日常语言,写进版规却不符合司法解释就与法律相违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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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发表于 2023-7-2 00:43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公理力 于 2023-7-2 00:59 编辑
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3-7-2 00:22
处罚方式及结果不同不叫“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而应该说各种法律法规有不同的强制手段
行政法规具有和 ...

法盲蠢言又来新例证啦:
行政法规具有和刑法一样的法律强制效力,这是指行政法规和刑法一样,由公权力部门强制执行

违犯卫生条例的手段是罚款了事,你的正常行动不受影响;而刑法对你的法办手段包括把你送入大牢,剥夺你正常行动的权利!

你还有脸狡辩,卫生条例与刑法具有“一样的法律强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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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发表于 2023-7-2 00:28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公理力 发表于 2023-7-2 00:22
再看这个法盲呓语:
【你援引任何法律内容都不得与现行法律不同,不管是法律名词还是法理司法解释,否 ...

看,你不懂正当防卫不适用语言冲突,这是法盲不懂法律有适用范围概念,以为自己可以随便援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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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发表于 2023-7-2 00:28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公理力 于 2023-7-2 00:32 编辑
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3-7-1 23:25
不能违背那些概念的本义,否则不是法盲起码也是文盲
再看这里的自打嘴巴表演:
前面,信誓旦旦:“版规中的法律术语,适用范围与法律不一致叫违背法律规定”。

公某给你举出了申诉、终裁、回避、举证、解释权、废止等版规中出现的法律术语,与法律中的同一术语适用范围不同!

你这货无法指责版规违犯法律,竟然马上改口:“不能违背那些概念的本义”!!!

你不主流这类自抽行为已经无数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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