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离不开案例。
给你举个栗子。
一个村子里有两户人家。
某甲和某乙。
甲乙双方有宿怨。
恩怨在村公所已有裁夺。
村中其他人只知其双方彼此有怨,并不知其中原委。
前提。
今某甲见某乙活泼如初。
不免内心波动。
碍于村族裁夺在上。
不敢明白上手。
只在村中做声。
隐隐绰绰,指桑骂槐,棉里含针。
面上大体不错。
冠冕堂皇,可观可论。
唯细枝末节之处。
皆影射某乙。
看客们不能领会其中暗指。
某乙却能秒懂。
某乙本着你做初一我做十五的原则。
不遑多让。
挑着某甲失手时直接在村头奚落。
某甲落了面皮。
本着打到你痛你就老实的原则。
在村头直接搬出某乙家人之物,悬挂村头。
直言此乃青楼红牌香迹。
村人并不知此物出处。
只做猎奇围观。
某乙告之村公所。
村公所因时间差,不能及时回应。
事后,某甲某乙被判各打板子。
因某乙奚落某甲在先。
挑起事端。
多加三十大板。
试问,此案例当中。
正当的界定。
是以什么为准?
某甲的无辜?
某乙的讨嫌?
再请问。
打到你痛的这个痛,以什么为准?
或者换个说法。
以什么为底线?
为了打到你不敢还手。
就不惜一切的痛打。
是基于什么逻辑?
其一,村中无约束力。
其二,我明确知道你打不过我。无他。我有恃无恐。
其三,我是凌驾于他人之上的不可触碰者。
其四,我凌驾一切村法之上。
再或者一言以蔽之。
我就是法。
以上。
请公丽丽参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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