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主张谁举证”不完全是你的这种理解,你的理解太不完整。
民法里“谁主张谁举证”分两种情况:
1,谁主张自己应得某种利益,那么谁就要提供过硬的证据链。
2,诉讼双方里,甲提供出自己的主张,如果乙有充分的理由不同意甲的主张,那么甲需要继续补充更多令人信服的证据,此时,乙不需要提供证据。
行政法里“谁主张谁举证”需要倒置。一个老百姓依法去申请对行政部门某些事情的知情权,此时,显然是行政部门提供,而不是“谁主张谁举证”。
学术领域里的“谁主张谁举证”比较有意思,双方互相提供证据。阿狸说“刍狗”是草扎的狗,我不同意。于是,他也出示证据,我也出示证据。
准确来说,“谁主张谁举证”你理解得太狭隘。你此处的理解还有一个硬伤,不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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