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说程序,那我也说说个人观点(只是观点,不代表任何一方):
1.虽然首版负责制,但不代表首版处理了就必须结案。首版不处理或对处理不服的,也可以到大理寺投诉。
2.到大理寺层面,被诉方跟帖并未提供版内处理情况以及与投诉方和解意愿,投诉方也未撤诉,法官自然要根据举证和答辩进行判决。但这也不是终裁,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服的,都可以向管理组上诉,以管理组终裁为准。
3.本案在大理寺宣判后,因为有当事方首版提出反对意见,操作管理员跟帖问是否视为欲沟通当事人上诉,后面当事人回帖“不算上诉”,之后也未见另行上诉申请,即视为服从裁决,于是执行。
所以,我认为本案程序上没有问题。
有期作为非案件当事方,最多算是证人,可以在审理时就所见事实提供证据,对宣判结果表达个人观点,但不具备上诉和申请复议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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