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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六星网 六星时事 六星杂谈 言论自由、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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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自由、爱国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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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14 11:59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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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我们自己想的那样,其实是有法律进行规范的。

比如言论自由,不是想说什么都可以,规定了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社会他人的合法权益。见宪法第51条。

爱国,在宪法第二章,规定的是维护国家利益。包括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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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发表于 2024-5-15 13:04 |只看该作者
选举,五年才有一次。
平时每年虽然开人大,但不是大选。人大代表有反映人民意见的职责。他们都有微博,实名认证,所以一搜本地的人大代表,就可以搜到他们的联系方式。他们需要别人给他们反映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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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发表于 2024-5-15 12:55 |只看该作者
螃蟹 发表于 2024-5-15 11:48
人民都没有的权利,但是人民授权的代表却有了,丫这权利从啥地方来的呢?夺新鲜呀?

从理论上说,人民代表人民选,代表人民管理国家。。。不能说“人民都没有权利”。只能说要直接参与国家管理的话,对人的要求非常高。人民直接选代表,这个活动对选民的要求低,只要觉得人家能代表自己的想法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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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发表于 2024-5-15 12:49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浅浅珍珠蓝 于 2024-5-15 12:56 编辑

      不是按我的思路,是按法律的思路,权利和义务是硬币的正反两面,叠加态,不是你理解的分离态。
      张三有人身权,这是他的权利,同时他要履行相应义务:尊重别人的人身权,不能损害别人的合法权利。
      李四也一样,他在尊重张三的人身权的同时(义务),自己的人身权也得到保障(权利)。

      你主要是不能理解这个权利义务同时存在。

     【张三面对李四的权利,张三也只有义务。】你的这个说法,还是把权利和义务割裂了。
      张三面对李四的权利,他要尊重李四的权利(尽义务),同时,他的权利也被尊重,得到行使。(权利)

     权利和义务同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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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发表于 2024-5-15 12:36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浅浅珍珠蓝 于 2024-5-15 12:40 编辑
螃蟹 发表于 2024-5-15 11:25
没有权利,谈个毛线义务呀,对不起,啥义务都没有。

普通人生活工作正常,别人不敢随便欺负就可以了,不要以为这很容易哦。

要有直接参加国家管理的权利,就很难了。不管在体制里还是体制外,得被人注意到。


理论上,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利的是人大。其他国家机关,都受人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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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发表于 2024-5-15 11:48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螃蟹 于 2024-5-15 11:51 编辑
浅浅珍珠蓝 发表于 2024-5-15 10:02
《代表法》说得更清楚。开会期间,言论免责。不管开会还是不开会,只要在当代表期间,人身受到特别保护。 ...

人民都没有的权利,但是人民授权的代表却有了,丫这权利从啥地方来的呢?夺新鲜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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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发表于 2024-5-15 11:40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转转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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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发表于 2024-5-15 11:37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螃蟹 于 2024-5-15 11:49 编辑
浅浅珍珠蓝 发表于 2024-5-15 10:05
不是这样的,你把权利和义务的主体当作两个主体了。权利和义务一致性原则,其中包含了主体一致。就是说, ...

面对张三的权利(人身权),李四当然有义务(不侵犯),不然怎么能叫张三的权利呢?同样,张三面对李四的权利,张三也只有义务。这样,张三和李四才即有权利,又有义务,他们每一个都即是权利的主体,也是义务的主体。肥肠清晰。

按你的思路:面对张三的权利(人身权),李四没(不侵犯)的义务,张三反而要先尽某种特别的义务——似乎还是限制人身权的,然后才会有人身权——就是李四可以在一定限度内侵犯张三的人身?这还是张三的义务?呵呵。总之乱七八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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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发表于 2024-5-15 11:25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浅浅珍珠蓝 发表于 2024-5-15 10:09
也就是说,按照法理,在享有权利时,必须同时履行义务,这个义务,就是法律要求做的必须做,禁止做的必须不 ...

没有权利,谈个毛线义务呀,对不起,啥义务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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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发表于 2024-5-15 10:13 |只看该作者
寒假 发表于 2024-5-15 10:12
受教,受益匪浅

客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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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发表于 2024-5-15 10:12 |只看该作者
浅浅珍珠蓝 发表于 2024-5-15 10:02
《代表法》说得更清楚。开会期间,言论免责。不管开会还是不开会,只要在当代表期间,人身受到特别保护。 ...

受教,受益匪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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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发表于 2024-5-15 10:09 |只看该作者
也就是说,按照法理,在享有权利时,必须同时履行义务,这个义务,就是法律要求做的必须做,禁止做的必须不能做,不分对自己或对其他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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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发表于 2024-5-15 10:05 |只看该作者
螃蟹 发表于 2024-5-15 09:38
正常啥呀,这就是一种浆糊桶法理。获得权利的前提要尽义务,那尽义务的前提是不是要先获得权利呢?这种 ...

不是这样的,你把权利和义务的主体当作两个主体了。权利和义务一致性原则,其中包含了主体一致。就是说,每个人既是享有权利的主体,同时又是履行义务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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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发表于 2024-5-15 10:02 |只看该作者
寒假 发表于 2024-5-15 09:34
你想说的是不是人大代表期间的刑事豁免权?

《代表法》说得更清楚。开会期间,言论免责。不管开会还是不开会,只要在当代表期间,人身受到特别保护。不仅包括刑事,也包括一般违法。一般违法行为里也有限制人身自由的。其实就是多了一个要给人大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报告得到许可这么一个程序。


人大代表任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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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发表于 2024-5-15 09:38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螃蟹 于 2024-5-15 09:41 编辑
浅浅珍珠蓝 发表于 2024-5-15 08:21
宪法里面也是遵循权利义务一致原则。说了权利,再说义务,正常啊。你认为规定了权利,同时又规定了义务进 ...


正常啥呀,这就是一种浆糊桶法理。获得权利的前提要尽义务,那尽义务的前提是不是要先获得权利呢?这种思想最后就是既无所谓权利,也所谓义务。

“权利义务对等”指的是:权利人之权利和义务人之义务对等,比如,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负有清偿的义务。并不是债权人在行使债权时,自己还要先承担什么特别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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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发表于 2024-5-15 09:34 |只看该作者
浅浅珍珠蓝 发表于 2024-5-15 08:26
人大代表不是凌驾于普通公民之上,而是因为他们在人大提案、表决,质询,审议,牵涉到利益,容易受到打击 ...

你想说的是不是人大代表期间的刑事豁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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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发表于 2024-5-15 08:26 |只看该作者
螃蟹 发表于 2024-5-15 07:26
说啥人大代表,在法律上凌驾于普通公民之上,这就更是法盲思想了。

你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都反 ...

人大代表不是凌驾于普通公民之上,而是因为他们在人大提案、表决,质询,审议,牵涉到利益,容易受到打击。对他们保护,表面上不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实际上只是多了一道程序,就是要经人大主席团或人大常务委员会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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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发表于 2024-5-15 08:21 |只看该作者
螃蟹 发表于 2024-5-15 07:22
宪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了言论自由,就说明只要是言论,就是自由的。那些不自由,是因为造成现实损害或伤害 ...

宪法里面也是遵循权利义务一致原则。说了权利,再说义务,正常啊。你认为规定了权利,同时又规定了义务进行限制,是取消了原来的权利,这个想法和法律的思路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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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发表于 2024-5-15 07:26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螃蟹 于 2024-5-15 07:47 编辑

说啥人大代表,在法律上凌驾于普通公民之上,这就更是法盲思想了。

你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都反对的话,还谈啥法律?你那法律不是什么法律,而是龟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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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发表于 2024-5-15 07:22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螃蟹 于 2024-5-15 09:12 编辑

宪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了言论自由,就说明只要是言论,就是自由的。那些不自由,是因为造成现实损害或伤害而超出了言论范畴。非言论范畴,自然不适用于言论自由。而不是啥搞笑的宪法五十一条和三十五条互相打架,限制并修订。

你若认为某人的言论,造成了现实的损害和伤害,或损害了国家,集体或他者的法益。需上法庭证明。这不是靠一个语义模糊的“爱国”或“不爱国”概念就行,爱国或不爱国也不是法律层面能清晰定义界定的东西。爱或不爱怎么定义,又如何证明?呵呵。分明是瞎扯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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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发表于 2024-5-15 03:48 |只看该作者
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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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发表于 2024-5-14 23:07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知音 发表于 2024-5-14 16:58
我不是专家,我朴素滴说,啥都没有绝对的---除了不主流

言论自由在一定的框架内适度的溜达,别出界

爱国作为价值观的话,法律没有要求。
作为行为,法律里有要求,并不是可以自由选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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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发表于 2024-5-14 16:58 |只看该作者

我不是专家,我朴素滴说,啥都没有绝对的---除了不主流

言论自由在一定的框架内适度的溜达,别出界

爱国不能老装在心里,必须要表达出来让别人知道,造成一个爱国的气氛影响下一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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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发表于 2024-5-14 16:55 |只看该作者

言论自由和爱国并列在一起,不是一个频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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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发表于 2024-5-14 16:05 |只看该作者
令箭 发表于 2024-5-14 15:11
我是婚姻法专家
合同法专家。
你的专业方向是什么?

感觉你在凡尔赛。
你总是在凡尔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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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发表于 2024-5-14 15:51 |只看该作者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仅保留发帖内容
浅浅珍珠蓝 发表于 2024-5-14 15:20
不好意思,假币这个,我应该比我们单位财务识别能力要高。你想了解什么?

我想讲的是:如果一个所谓明珠的国加,然尔它却符合了所有邪恶国家的显著特征,那么,它不是明珠国家,就是邪恶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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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发表于 2024-5-14 15:49 |只看该作者
按倒就亲 发表于 2024-5-14 12:05
谁告诉你,言论自由就是“想说什么都可以″?
托克维尔说,有些人看似热爱自由,其实是因为痛恨砖痣。
当 ...

已经有进步了,以前一提到“自由”,就会说你主张的是杀人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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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发表于 2024-5-14 15:47 |只看该作者
浅浅珍珠蓝 发表于 2024-5-14 12:11
言论自由最彻底的是人大代表开会期间,有言论豁免权。

不提这个还好点,一提人大会议就尴尬了,人大会议没人敢说什么,都是一致举手通过,听领导的。这几年不管是人大还是政协,都开成了成绩总结表彰大会,而之所以能取得这么多的伟大胜利,归根结底是因为习主席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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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发表于 2024-5-14 15:24 |只看该作者
搬砖了,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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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发表于 2024-5-14 15:20 |只看该作者
平常人家平常心 发表于 2024-5-14 15:07
学校时,教审计的老师,举了假币的例子,讲识别假币有几个注意点,一二三四五等,有学生提问,如果造假者, ...

不好意思,假币这个,我应该比我们单位财务识别能力要高。你想了解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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