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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六星网 六星时事 六星杂谈 第五层面认知:中式法治与西式法治孰优孰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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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层面认知:中式法治与西式法治孰优孰劣?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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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3-27 12:56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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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公理力 于 2025-3-27 21:15 编辑

第五层面认知:中式法治与西式法治孰优孰劣?
文:公理力


  至少存在两种法治概念:中式法治和西式法治。
  中式法治:依法治理。包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理,但未明确“法至高无上”,典型表述“依法治国”。
  西式法治:Rule of Law(法律治理)。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至高无上、法独立于权力为基本法理。

  不少人在意或纠结的问题是:中式法治与西式法治:究竟孰优孰劣?  
  高隐和螃蟹们抢答:绝对是西式法治更优,且唯一正确!  
  好吧,不妨就照顾照顾高隐和螃蟹们的愿望,先来辨析西式法治概念Rule of Law。

  首先,就严谨的概念义理而言,Rule of Law存在先天性内在矛盾,且是无解的。

  “法律治理”从根本上有悖于认识论和基本逻辑。法并非主体,而是不具备行为能力的客体。而法律的治理必须借助主体(人或集体)才能实现。这个不可或缺的主体的出现,就自然意味着对法律具有能动性或主动权,如释法、修法,用文学语言渲染:主体乃刀俎,法律为鱼肉。主体与法的这一天然主、被动关系就不可避免地为“法至高无上”和“法独立于权力”的破产提供了足够机会。

  其次,就人之本性而言,Rule of Law的“法至高无上”顶格地位违背人性,特别是人的社会性。

  只要人类存在一天,无论文明发展到多么高级的阶段,即使马斯洛需求层次金字塔下部的所有需求(生理、安全、归属感和爱、尊重)都得到满足,塔尖部分“自我实现”和“超越”两项人类高级需求也绝无泯灭的可能。而只要这两项“人欲”没有绝迹,人类就不可能自律到坐视包括宪法在内的法律被祭上神坛而不可侵犯。

  上述两大理据属于理论层面的基础性辨析。下面则是实践层面的现实观察。

  第三,就实践层面而言,规定法至高无上、法独立于权力,必然缺乏现实可行性。

  法律的制定和修改一定反映当下社会的利益博弈和权力分配,也就难以摆脱人性所决定的利益倾向,包括权力通过法制建设与完善实现其意图等。诸如,“民主”国家俄罗斯为增加元首任期而修宪;修法或反修法的动机更多服务于少数既得利益团体而非公共利益等。也包括司法释法、审理案件、及公安执法、依法行政等具体环节,人为裁量空间同样明显。这类空间的存在本身,就意味着不可能达到法律完全独立于任何权力的绝美之境,也就不可能有什么法大于一切权力而至高无上的美事儿。

  第四,美国总统川普贡献的鲜活实例:他是如何规避Rule of Law而实现Rule by Law的。

  据今年2月下旬一篇新闻:唐纳德·特朗普签署了一项行政命令,该命令可能使他成为历史上最有权力的总统,因为他利用了一种晦涩难懂的宪法理论来实施他对总统权力的构想。新命令试图通过接管通常按照国会意旨行事的各个部门,并将其置于白宫行政部门的控制之下,从而“控制独立机构”。

  该命令还规定,总统和司法部长将负责释法,使得特朗普可以摆脱国会和司法部门的监督。观察人士认为,特朗普正在使用“单一行政理论”,该理论赋予总统广泛的权力。这一保守派理论认为,美国宪法第二条(规定总统权力的部分)赋予总统对所有行政部门官员和雇员的唯一权力。

  “单一行政理论”还主张,总统拥有强大的权力,可以推翻国会对某些限制的监督,例如解雇独立机构负责人的权力。特朗普的新行政命令赋予他对多个机构的控制权,包括联邦通信委员会、联邦贸易委员会和证券交易委员会。

  这个实例足以表明:美国总统——不限于川普——有可利用途径摆脱Rule of Law,从而实现Rule by Law性质的国家治理。

  第五,继续来看一些Rule by Law的简要例证。

  1. 权力对法律的影响例证:  
  ——英国上议院宪法委员会曾指出,政府在某些情况下可能通过行政命令绕过法律程序,削弱法治原则。
  ——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有时会受到政治压力的影响。例如,某些案件中法官的政治倾向可能影响判决结果。

  2. 法律的执行与公平性相悖:  
  ——法国的“黄背心运动”揭示了法律在社会公平性上的不足。抗议者认为法律更多地保护精英阶层,而忽视普通民众的权益。  
  ——德国在处理移民问题时,法律的执行常常受到社会舆论和政治压力的影响,导致法律的公平性受到质疑。

  3. 法律受经济权力影响的实例:  
  ——美国大型科技公司如Facebook和Google在隐私保护和反垄断法方面的争议表明,经济权力可能对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产生重大影响。  
  ——英国在金融危机期间,银行业的法律监管被认为过于宽松,导致公众对法治的信任下降。

  这些例证足以证明,Rule of Law作为一种现实目标,具有明显的不可操作性。它常常受到政治、经济和社会因素的制约。从而偏离Rule of Law的核心理念“法至高无上”。在当今世界法治先进国家尚且如此,其他国家还需再费口舌吗?

  当然,正如前面帖文所强调的,即使有如山铁证足以否定Rule of Law的现实可行性,我们仍有足够理由认同:Rule of Law即使仅仅作为人类一种理想追求,依然是社会正义与文明发展的重要抓手和希望所在。

  反观中式法治“依法治理”,其前提就是承认主体利用法律这个工具进行治理。相比之下,至少其现实可行性明显优于西式法治Rule of Law。当然,在追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基本法理方面,比西方面临更为艰巨的任务。

  最后,公某以为,中式法治“依法治理”理直气壮地采用英文翻译Rule by Law,不但没什么不好,反而是务实精神的体现,同时肯定了依法治理的现实可行性。

  至于中式法治的官方翻译采纳的是西方法治遣词Rule of Law,这个问题倒是凸显了文化和制度的不自信一面。

  简要说,是被体制内笔杆子们带沟里去了。这些个刀笔吏都有1980年代中国最开放时代深厚的学子或学者背景,重点是,他们无一不是喝美欧洋奶长大或被加持过。过于张扬的严家琪、方励之们因走得太远而遭淘汰。懂得中庸之道者最终成了事——位居顶层智囊团成员,甚至有“帝师”之誉,堪称影响国运之局外幕僚。

  公允地讲,这些智囊还是功大于过,中国有今天的局面,有他们一份功劳。但瑕疵也是明显的。其中就包括在与世界接轨的大势驱使下,简单接纳了诸如Rule of Law之类的舶来品之皇帝新衣或称“西方新衣”。究其根源,因久居屋檐下而丢失了“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这个问题不宜多说……

  就这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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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发表于 2025-3-30 10:18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公理力 于 2025-3-30 10:20 编辑
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5-3-30 08:06
知道什么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么?

法律是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人为规定”
螃蟹的原话:法律本身是不以个体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观念。

他的基本意思并没毛病:你家的法律能“个体意志为转移”吗?一个人就能修改法律?
但他的遣词明显出现概念不清:法律不能说成“客观观念
法律可以源于观念,但一旦成为法律,就是一种刚性约束,而“观念”不可能起到刚性约束的作用,这是扣他40分的原因

而你恶劣在于,经公某点拨,意识到打零分打错了,又没有认错的修为
竟然不要脸到篡改他的原话,继续狡辩
公某想高看你一眼都不行:总是来自证你的辩品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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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发表于 2025-3-30 08:06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公理力 发表于 2025-3-30 01:17
想给你这杠精留点面子都不成
事情很简单:
我给螃蟹打60分,和你给他打零分的原话,恰恰就是针对这种个体 ...

知道什么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么?

法律是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人为规定”

你给他打六十分,说明你是个误人子弟的文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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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发表于 2025-3-30 01:17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公理力 于 2025-3-30 05:20 编辑
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5-3-29 23:52
“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是指不以任何人意志为转移
你那“不意味着以某个个人意志为转移”只是其中一个单 ...
想给你这杠精留点面子都不成
事情很简单:
我给螃蟹打60分,和你给他打零分的原话,恰恰就是针对这种个体意志而言的

你为了狡辩,睁着眼睛说瞎话,基本事实都想否认?要点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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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发表于 2025-3-29 23:52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公理力 发表于 2025-3-29 20:22
我去!就在你这个回帖里,系统已经自动引述了我的原话:
那也不意味着,这条法律就会
以某个 ...

“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是指不以任何人意志为转移
你那“不意味着以某个个人意志为转移”只是其中一个单称情况

文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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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发表于 2025-3-29 20:22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公理力 于 2025-3-29 20:24 编辑
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5-3-29 13:11
当我们谈“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时,这里的“人”是人类的全称,任何人的意思

你的学习生涯估计也毁于了 ...

我去!就在你这个回帖里,系统已经自动引述了我的原话:
那也不意味着,这条法律就会以某个个体的意志为转移

为了狡辩,你就好意思当看不见标红的这几个字??

而且,螃蟹即使口齿不清,其原话中,也还知道表述为“不以个体意志为转移
这也是我给他60分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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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发表于 2025-3-29 13:11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公理力 发表于 2025-3-29 12:50
“待更正状态”又能咋样?那也不意味着,这条法律就会以某个个体的意志为转移

[/backcolo ...

当我们谈“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时,这里的“人”是人类的全称,任何人的意思

你的学习生涯估计也毁于了十年浩劫,灾难并没有只降临到高隐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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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发表于 2025-3-29 12:52 |只看该作者
战斗鸡 发表于 2025-3-29 12:47
呵呵,装,继续装。

是你在犯傻,教育你而已,我有啥好装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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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发表于 2025-3-29 12:50 |只看该作者
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5-3-29 12:31
任何法律在其存续期间都处于随时待更正状态

待更正状态”又能咋样?那也不意味着,这条法律就会以某个个体的意志为转移


就是议会议长也没这能耐,修法是国会或中国人大的集体意志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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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发表于 2025-3-29 12:47 |只看该作者
公理力 发表于 2025-3-29 12:44
我懒得理会的观点多了去了,你高隐都能理解为我认同?

说你傻子一点都不冤枉,你有起码的理解力吗?

呵呵,装,继续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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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发表于 2025-3-29 12:44 |只看该作者
战斗鸡 发表于 2025-3-29 12:39
我当然知道他这说的是量子力学微观领域。看来你也不懂装懂。
量子测量观测者效应,什么时候等同于人的主 ...

我懒得理会的观点多了去了,你高隐都能理解为我认同?

说你傻子一点都不冤枉,你有起码的理解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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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发表于 2025-3-29 12:39 |只看该作者
公理力 发表于 2025-3-29 12:29
你个傻子,他指的是薛定谔的猫(死活“取决于”观察者)
这是一个费再多口舌也无助于本论题的问题,尤其 ...

我当然知道他这说的是量子力学微观领域。看来你也不懂装懂。
量子测量观测者效应,什么时候等同于人的主观意志能改变自然规律了?哪个师娘教你的?不主流这脑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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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发表于 2025-3-29 12:31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公理力 发表于 2025-3-29 12:11
你故意舍弃我已经强调的“在其存续期间”这个条件,很有意思吗?

且不说我就是在以自己的 ...

任何法律在其存续期间都处于随时待更正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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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发表于 2025-3-29 12:29 |只看该作者
战斗鸡 发表于 2025-3-29 12:18
俩小儿辩日。
连自然科学规律在量子力学领域以人的意志而转移这种笑话都看不出,还理工教授呢。啊呸

你个傻子,他指的是薛定谔的猫(死活“取决于”观察者)
这是一个费再多口舌也无助于本论题的问题,尤其超出尔等幼齿的认知,我懒得提及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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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发表于 2025-3-29 12:18 |只看该作者
公理力 发表于 2025-3-29 12:11
你故意舍弃我已经强调的“在其存续期间”这个条件,很有意思吗?

且不说我就是在以自己的 ...

俩小儿辩日。
连自然科学规律在量子力学领域以人的意志而转移这种笑话都看不出,还理工教授呢。啊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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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发表于 2025-3-29 12:11 |只看该作者
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5-3-29 11:08
“不会随意更改立法”和“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完全两码事

我再次提醒你,不用你解释别人的观点,你解释 ...

你故意舍弃我已经强调的“在其存续期间”这个条件,很有意思吗?

且不说我就是在以自己的观点纠正螃蟹,就是任何人愿意解释他人观点,与具体观点的论辩又有什么关系?
一再重复这种可笑的借口,也很有意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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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发表于 2025-3-29 11:08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绝对不主流 于 2025-3-29 11:10 编辑
公理力 发表于 2025-3-29 10:39
我不是也回应你:螃蟹口齿不清表达的意思大概是:
立法者主观意志强加后的精神产品——法律, ...

“不会随意更改立法”和“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完全两码事

我再次提醒你,不用你解释别人的观点,你解释你自己的就好,你这是放屁瞅别人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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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发表于 2025-3-29 11:02 |只看该作者
战斗鸡 发表于 2025-3-29 10:56
都跟你说了,人话都看不懂,还不及不主流。

嗯,你高隐一旦无理了,就总是这种零技术含量的无赖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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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发表于 2025-3-29 10:56 |只看该作者
公理力 发表于 2025-3-29 10:51
还有脸跟他人狡辩啊?
早就在问你:这个主帖(包括我的所有回帖)哪有一句你捏造的强调中式法治(Rule by  ...

都跟你说了,人话都看不懂,还不及不主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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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发表于 2025-3-29 10:51 |只看该作者
战斗鸡 发表于 2025-3-29 08:07
被驳得体无完肤了,就改口说那不是自己的观点,而是被捏造的稻草人。这是学不主流最惯用金蝉脱壳技法,专 ...
还有脸跟他人狡辩啊?
早就在问你:这个主帖(包括我的所有回帖)哪有一句你捏造的强调中式法治(Rule by Law)的“司法独立”?
你一直无法回答这个简单问题,等同于默认了你在捏造。

现在还好意思装理直气壮?真也没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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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发表于 2025-3-29 10:39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公理力 于 2025-3-29 10:40 编辑
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5-3-29 09:30
我后面不是告诉你“法律是立法者意志力的强加”?
量子力学出现之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只有自然科 ...
我不是也回应你:螃蟹口齿不清表达的意思大概是:
立法者主观意志强加后的精神产品——法律,在其存续期间就具备了客观性,也不以个体意志为转移。

无论立法者意志力多么强悍,都不可能让法律总是处于变动中,生效的法律总有一定的存续期。这点不用多说吧?
那么,在这个生效的存续期里,法律不以个体意志为转移,这点是成立的。

我给螃蟹打60分,一方面,天真的小朋友需要鼓励;同时也提醒他,他那个表述仍有不小上升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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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发表于 2025-3-29 09:30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公理力 发表于 2025-3-29 06:38
我去!你开头就说螃蟹的说法是“是零分的谬论

但都几个回合啦,你的理由究竟是啥?至今 ...

我后面不是告诉你“法律是立法者意志力的强加”?
量子力学出现之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只有自然科学里的客观规律,量子力学之后,连这一点都动摇了
所以螃蟹那说法是零分,你给打六十都属于误人子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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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发表于 2025-3-29 08:07 |只看该作者
寒假 发表于 2025-3-29 06:50
高隐(严重到捏造对方说法)——这说法极准确。
然后他按照他捏造的说法,奋力猛批,等别人告诉他别闭着眼 ...

被驳得体无完肤了,就改口说那不是自己的观点,而是被捏造的稻草人。这是学不主流最惯用金蝉脱壳技法,专门下台阶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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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发表于 2025-3-29 06:50 |只看该作者
公理力 发表于 2025-3-28 21:50
【认识主体,行为主体是人,但指导人行为的主体,并不是人,而是法。】
—— 你 ...
高隐(严重到捏造对方说法)——这说法极准确。
然后他按照他捏造的说法,奋力猛批,等别人告诉他别闭着眼乱批的时候,他索性放下观点直接人身攻击,充分利用他“表达自由”的自赋权力攻击越发猛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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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发表于 2025-3-29 06:39 |只看该作者
螃蟹 发表于 2025-3-28 23:32
若欧陆法实证主义的最基本思路 “法律是规则”你还是理解不了。那么,英美自然主义传统,普通法讲的“法律 ...

规则竟然能理解成主体,你蠢死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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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发表于 2025-3-29 06:38 |只看该作者
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5-3-28 23:54
你最好为你自己的观点辩护

我去!你开头就说螃蟹的说法是“是零分的谬论

但都几个回合啦,你的理由究竟是啥?至今都没说清

你这叫讨论问题?纯属浪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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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发表于 2025-3-29 06:35 |只看该作者
螃蟹 发表于 2025-3-28 23:11
上升层面太高,你理解不了,前面讲的,基础班的内容:规则是规则约束之主体,规则所约束的(包括立法者 ...


除了表示事物主要部分外,主体的基本含义是指行为者

规则是规则约束之主体,……】
按你这愚蠢的理解,警察用手铐把你约束起来,那手铐是“主体”?

警察才是主体,手铐只是工具,而你是约束对象,倒是没错。

四个人打麻将或打牌,这四个人才是主体,游戏规则也只是辅助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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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发表于 2025-3-28 23:54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公理力 发表于 2025-3-28 21:39
螃蟹口齿不清表达的意思大概是:
立法者主观意志强加后的精神产品——法律,在其存续期间就具备了客观性 ...

你最好为你自己的观点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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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发表于 2025-3-28 23:32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螃蟹 于 2025-3-28 23:44 编辑

若欧陆法实证主义的最基本思路 “法律是规则”你还是理解不了。那么,英美自然主义传统,普通法讲的“法律是契约” 你能理解不?呵呵。

比如俩人或几人签一约定,然后这个约定,会对所有签约者(包括立约者)产生同等的约束和支配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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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发表于 2025-3-28 23:11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螃蟹 于 2025-3-28 23:27 编辑
公理力 发表于 2025-3-28 21:50
【认识主体,行为主体是人,但指导人行为的主体,并不是人,而是法。
—— 你 ...


上升层面太高,你理解不了,前面讲的,基础班的内容:规则是规则约束之主体,规则所约束的(包括立法者)则是规则约束之对象。

这句话能理解不?呵呵。

比如,四个人打麻将或打牌,都要按一套规则来。都在这一套规则约束支配之下。这样游戏才能进行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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