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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六星网 六星时事 六星杂谈 人拳与安全哪个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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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拳与安全哪个重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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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楼
发表于 2025-7-2 08:26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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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上有人讨论婚检时,女方查出艾滋病,医生告知了其男友,导致女方被弃。为此女方把医生告上法庭,医院将医生开除了事。
        我就奇了怪了,女方有什么资格去告医生?你自己患有艾滋,不告诉男方,那不是坑害人家吗?就为了保护你自己的隐私权就可以犯罪吗?就因为自己的隐私权你就能不让医生阻止你犯罪吗?婊字无情,那这种“良家”岂不是更坏!艾滋的传播已经严重触及到健康安全。那么人拳和安全到底哪个重要?
       回答这个问题的不该是舆论,而应该是司法。我觉得在安全面前,人拳就该不值一提。比如有人要弄死你,你把他反杀了,法律规定这是正当防卫,自然是安全重于人拳。再比如一个SB在公交车开动的时候和司机抢方向盘,你在制止他的行为时不小心把他弄死了,这个应该也是正当防卫,因为他的行为触及到了全车人的生命安全。同理,艾滋病人有隐私权,但是要看在什么时候!中国艾滋病人激增,现在已经达到了130万,是不是和隐私权过度保护有关呢?在艾滋病人中,确实有不少无辜者,他们可怜。但是也有不少就是人渣,他们故意把艾滋传染给其他人,我们为什么要保护他们的隐私权呢?我觉得生存权都不该留给他们!
        婚姻法就该规定强制婚检,并且把婚检结果告知男女双方,为大家的健康保驾护航,而不是为了人渣的隐私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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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发表于 2025-7-3 16:15 |只看该作者
头把交椅 发表于 2025-7-3 16:05
72楼,女方告医生也没有毛病
纠正错误认知不是容易的事,费点劲就不学习进步了?

既然走了司法程序,你等看判决结果即可。下结论为艾滋病要慎重,有的国人能被吓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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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发表于 2025-7-3 16:05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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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铃清音飘渺 发表于 2025-7-3 15:59
参见72楼,跟你说话真费劲,在此别过

72楼,女方告医生也没有毛病
纠正错误认知不是容易的事,费点劲就不学习进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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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发表于 2025-7-3 15:59 |只看该作者
头把交椅 发表于 2025-7-3 15:53
你看不懂别人在说什么
医生即使不确认艾滋也无所谓
只用确认这是个传染病就行

参见72楼,跟你说话真费劲,在此别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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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发表于 2025-7-3 15:53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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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铃清音飘渺 发表于 2025-7-3 15:39
别抬杠,我只是说明HIV阳性跟艾滋病不同,没让你接受HIV阳性伴侣。再说现在的治疗手段已经可以有效控制病 ...

你看不懂别人在说什么
医生即使不确认艾滋也无所谓
只用确认这是个传染病就行
不管这个传染病危害大小与否
都会改变被传染者现在的正常生活
作为一个有道德要求的人
告知潜在的被传染者是良知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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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发表于 2025-7-3 15:39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风铃清音飘渺 于 2025-7-3 15:43 编辑
头把交椅 发表于 2025-7-3 15:01
Hiv具不具有传染性?
如果具有,被传染者也要被规范生活,科学治疗,可以像正常人一样生活
就可以被认 ...

别抬杠,我只是说明HIV阳性跟艾滋病不同,没让你接受HIV阳性伴侣。再说现在的治疗手段已经可以有效控制病毒,延缓或阻断病情进展。绝大多数接受规范治疗的HIV阳性者终身不会发展成艾滋病,而且可以拥有正常寿命。如果病毒被有效压制至“不可检测”水平,传染给他人的几率也会极大降低(U=U原则:Undetectable = Untransmittable,病毒量不可检测 = 不具有传染性)。不是什么绝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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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发表于 2025-7-3 15:01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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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铃清音飘渺 发表于 2025-7-3 13:30
婚检结果双方都有知情权,在伴侣之间这是公开的,医生告知双方婚检结果,没毛病。

问题是医生如何肯定是 ...

Hiv具不具有传染性?
如果具有,被传染者也要被规范生活,科学治疗,可以像正常人一样生活
就可以被认可?
那好,就规范一下你的生活,必须听我的,每天早上五点起床跑步
跑五年就行,还不用跑一辈子
你能做到,并毫无怨言,我就认可你说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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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发表于 2025-7-3 13:30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风铃清音飘渺 于 2025-7-3 13:34 编辑

婚检结果双方都有知情权,在伴侣之间这是公开的,医生告知双方婚检结果,没毛病。

问题是医生如何肯定是艾滋病的?HIV阳性并不等于就是艾滋病,这是常识。如果女方因此告医生,也没毛病。

“HIV阳性”和“艾滋病”的区别在于:HIV阳性,表示体内检测到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是感染者,但可能没有任何症状。只要及早发现、规范治疗、科学生活,完全可以像正常人一样生活。

艾滋病(AIDS)是HIV感染发展到晚期、免疫系统严重受损的阶段,通常伴随严重的机会性感染或某些癌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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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发表于 2025-7-3 13:19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螃蟹 于 2025-7-3 13:26 编辑

权利>善是义务论者的主张。权利侧重动机,善侧重结果。善>权利,则是功利主义的主张。从动机结果上看,前者是强调动机,后者是强调结果,程序正义先于结果正义。

权利即正当,正当背后是公正,既是伦理学,也是法学术语。“善”通常描述事物内在价值或道德上的可取。权利>善,这时讲的就是法律先于道德,个体契约先于风俗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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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发表于 2025-7-3 13:15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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螃蟹 发表于 2025-7-3 12:53
呆子,早就教育过你们了,这事和啥人全问题无关。健康与生育权都在人全保障范围。

艾滋病的一个传播途 ...

一,不是人全问题,医生被惩罚的依据从哪里来?
二,婴儿是爬的,直立行走是后天的训练,训练他直立就直立,训练他爬就爬
       直立比爬更文明,文明进步认知为畸形?
三,危害在科技进步的条件下可以越来越小,就认可其有婚姻生育权。这是反文明的做法
       生命权至上,任何生命哪怕一小段几秒钟都该是无价的,这一小段几秒钟都不应受到侵害
       但凡确定给予其生命,哪怕一秒的畸形风险都不能被允许被提倡。除非生命已经出现,无可奈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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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发表于 2025-7-3 12:53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螃蟹 于 2025-7-3 14:25 编辑
头把交椅 发表于 2025-7-3 12:10
该不该剥夺艾滋病患者生子的权利?
这个权利如果该剥夺,权利就不是万灵丹
就有一样东西凌驾于人拳之上 ...

呆子,早就教育过你们了,这事和啥人全问题无关。健康与生育权都在人全保障范围。

艾滋病的一个传播途径,就是母婴传播。每年,也都有大量先天遗传类疾病或先天残疾的畸形儿出生。这是事实。人类这个物种,在最开始就是一基因突变的畸形儿,直立行走在当时是先天残疾。这是历史。

至于啥该不该剥夺?早就不是问题了,就连中国,艾滋病患者的生育权都受法律保护。所以艾滋病患者可以生育,但必须配合母婴阻断措施……

HIV感染者怀孕前,要进行病毒载量检测(确保<50拷贝/ml),孕中晚,要抗病毒治疗,监测病毒载量,过高可剖宫产,婴儿出生后6小时内,要服用抗病毒药物,人工喂养(禁止母乳)。通过ART治疗可大幅降低母婴传播风险。

规范干预,母婴传播率可降至2%以下。男性亦可用“洗精术”降低传染给后代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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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发表于 2025-7-3 12:1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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螃蟹 发表于 2025-7-3 11:58
2002-2019年,世界银行公布中国交通事故死亡人数477.60万人,这几百万人死亡,绝大多数都是因为机动车。 ...

该不该剥夺艾滋病患者生子的权利?
这个权利如果该剥夺,权利就不是万灵丹
就有一样东西凌驾于人拳之上
权利大于善就是你扯虎皮捅大词的胡说八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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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发表于 2025-7-3 11:58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螃蟹 于 2025-7-3 22:25 编辑
窥天瞳 发表于 2025-7-3 08:53
对啊,隐私权暴露人不会死,但是人得了艾滋病会死,所以那个在前面呢?

2002-2019年,世界银行公布中国交通事故死亡人数477.60万人,这几百万人死亡,绝大多数都是因为机动车。那么,机动是否都该禁止上路?毕竟,无论发展经济,还是方便快捷,都没人命重要。

所以,首先你这个简单的,非黑即白的思路就值得探讨……

其次,所谓医生告知男友能阻断艾滋传播,只是一种十分微弱可能。一个想当然而已。而未经允许公布病人病情,则是确定的在侵犯病患权益。一个医生通过侵犯病患的权利博取某种“善”的微弱可能,怎么会道德?

若这个口子一开,那还了得,医患冲突就堪比以色列VS伊朗

再说,公共疫情或传染病疾病控,也不是医生的责任而是疾控中心。医生报告艾滋病例,也是上报给相关疾控部门。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这种报告,都需隐去患者个人标识信息(如姓名、住址)。且仅上报至疾控系统,避免泄露隐私。要告知其家属或男友,也是由本人自愿告知或艾滋病疾控中心介入……

医院医生对病患的责任,是治病救人,让病患身心健康。传染病也好,其他重大疾病也罢,都会严重影响病患到的工作和生活,也必然会给病患亲友和家人带来巨大影响。如果都是为了这样“想当然”式的公共安全,岂不是所有重大疾病,都要不经患者同意告知其亲友和家人?且不说医院和医生是否能够承担这种社会安全责任和义务,一切病人的隐私权岂非都等于被无形的剥夺了?呵呵。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HIV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得以感染艾滋病为由剥夺结婚权利。艾滋病患者要拿结婚证,若双方自愿,登记机关都不得拒绝……

若病患对配偶隐瞒病情,才有可能导致婚姻撤销或承担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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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发表于 2025-7-3 08:56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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螃蟹 发表于 2025-7-3 07:06
按楼内傻子们的观点……

若医生为防止艾滋病扩散而告知了其男友,那为啥没有告知其工作单位呢?毕竟,今 ...

医生不是蝙蝠侠,更不是道德圣人
不能要求他拯救全人类
但他可以选择制止眼前的悲剧发生
虽然你不是文明人
但起码我们有一个趋同的价值观
那就是要阻止艾滋病的传播
倘若不是医生,就一个普通人
当你无意间发现某某人患了艾滋
也劳烦尽可能告知他的性伴侣
防治艾滋,人人有责
至于其他联想出的潜在非道德下的性关系
自作劣不可活,祝他们好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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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发表于 2025-7-3 08:55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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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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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发表于 2025-7-3 08:53 |只看该作者
螃蟹 发表于 2025-7-3 07:49
你就更蠢了,连人全首先是生命权都不知道,还扯啥人全和安全的矛盾呢。人全和个体安全没矛盾。人全和国 ...

对啊,隐私权暴露人不会死,但是人得了艾滋病会死,所以那个在前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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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发表于 2025-7-3 07:49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螃蟹 于 2025-7-3 08:23 编辑
窥天瞳 发表于 2025-7-3 07:24
你这是什么逻辑?她丈夫和她上床算敦伦,其他男人和她上床算强奸和通奸呢。对于私密性,是她丈夫该知道的 ...


你就更蠢了,连人全首先是生命权都不知道,还扯啥人全和安全的矛盾呢。人全和个体安全没矛盾。人全和国家主权的安全才有矛盾,如果这个国家严重缺乏人全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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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发表于 2025-7-3 07:24 |只看该作者
螃蟹 发表于 2025-7-3 07:06
按楼内傻子们的观点,若医生为防止艾滋病扩散而告知了其男友,那为啥没有告知其工作单位呢?毕竟,今天的人 ...

你这是什么逻辑?她丈夫和她上床算敦伦,其他男人和她上床算强奸和通奸呢。对于私密性,是她丈夫该知道的,这是起码的,也是现行法律该做的。如果把安全大于人拳发展下去,其他人也该知道,确实是对的,只有这样才能慢慢消除艾滋病。
对于艾滋病人,我们应该知道普通交往不传染,所以不该歧视他们,但是不该为了保护这些人的隐私权,而纵容他们作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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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发表于 2025-7-3 07:19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不光从事娱乐行业的,但凡涉及到动刀的,整容,修眉 补牙等都要列为特种行业。否则一旦传染,不可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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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发表于 2025-7-3 07:06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螃蟹 于 2025-7-3 10:58 编辑

按楼内傻子们的观点……

若医生为防止艾滋病扩散而告知了其男友,那为啥没有告知其工作单位呢?毕竟,今天的人,没谁是只有一个性伙伴,同事中,怎么也有几个滚过床单的吧?这些没告知难道不会扩散么……

又怎么没告诉其童靴?童靴间滚怀旧床单也十分常见。而且其男友也不见得只有一个性伙伴,男友的其他女友又怎么办?呵呵。毕竟又不知道患者是什么时间得上的艾滋,得艾滋之后,他们有没有发生过性关系。

医生又怎么知道该患者的艾滋不是其男友传染给她的?男友是更上层的传播者,呵呵。所以,他告知其男友,对啥防止艾滋病传播其实没任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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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发表于 2025-7-2 22:00 |只看该作者
安全和隐私都是人.权的内容,而安全事关生命权,生命权在衡量中应该大于隐私权,不过具体问题还要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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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发表于 2025-7-2 21:01 |只看该作者
红七狐 发表于 2025-7-2 20:55
不告知就不结婚啊,没有婚检结果就拜拜,这个不用法律也能做到啊

实际上这样对男女双方都是保护,现在因为男同感染艾滋的男性也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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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发表于 2025-7-2 21:01 |只看该作者
红七狐 发表于 2025-7-2 20:55
不告知就不结婚啊,没有婚检结果就拜拜,这个不用法律也能做到啊

要是真的这样,只要女方把这个发在网上,估计就能引起现在的大把女权声讨。所以就该立法,强制婚检,在二人都确定婚检结果的前提下才能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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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发表于 2025-7-2 20:55 |只看该作者
窥天瞳 发表于 2025-7-2 20:53
这就是问题了。如果这样立法,就是默认夫妻双方都是有道德的人的基础上,可是如何保障这一点呢?我觉得就 ...

不告知就不结婚啊,没有婚检结果就拜拜,这个不用法律也能做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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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发表于 2025-7-2 20:53 |只看该作者
红七狐 发表于 2025-7-2 20:22
既然是婚检,结果肯定是双方都知道的,但是这个都知道的来源不应该是通过医院的其打破知道,而是双方的互 ...

这就是问题了。如果这样立法,就是默认夫妻双方都是有道德的人的基础上,可是如何保障这一点呢?我觉得就该考虑双方都没有道德,都想着为一己之私各种钻法律的空子,这样婚姻法才有意义。实际上女方是有可能不告知男方自己有艾滋病的,假如她就是图男方财产的捞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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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发表于 2025-7-2 20:22 |只看该作者
窥天瞳 发表于 2025-7-2 19:29
婚检的目的就是保障健康婚姻,检查证明就该夫妻人手一份。否则何必婚检,直接自己去做体检得了。既然婚检 ...

既然是婚检,结果肯定是双方都知道的,但是这个都知道的来源不应该是通过医院的其打破知道,而是双方的互相坦诚告知,如果一方选择对另一方保密,这个婚还能结的成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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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发表于 2025-7-2 19:30 |只看该作者
一个律法,在制定的时候如果把被执行者想象成好人,这个律法就是垃圾,根本不可能去保护人的正当权益。一个律法,只有在制定的时候,把被执行人想象成毫无道德底线,无所不用其极的下三滥,这才是好的律法,才可能去保护人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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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发表于 2025-7-2 19:29 |只看该作者
红七狐 发表于 2025-7-2 18:26
杀手不是狡辩,是在陈述法理。

严格来说,对于婚检结果,医生只需向本人陈述结果,其他相关关系人,想 ...

婚检的目的就是保障健康婚姻,检查证明就该夫妻人手一份。否则何必婚检,直接自己去做体检得了。既然婚检,就该双方坦诚相见!不该和正常情况下的隐私权相提并论。夫妻性行为还会有性行为呢,正常关系的男女会有吗?

如果男方把女方的疾病隐私传播出去,再去追究男方侵犯隐私权不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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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发表于 2025-7-2 19:24 |只看该作者
螃蟹 发表于 2025-7-2 14:21
想一下,如果犯罪嫌疑人找了个律师为自己辩护。结果这个律师为了“正义”,反而把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在法 ...

是好结果啊!既然大家都知道犯罪分子十恶不赦,辩护走个过场完了。只要定罪,服刑期间就该剥夺政治权力,他们就该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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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发表于 2025-7-2 18:26 |只看该作者
头把交椅 发表于 2025-7-2 17:53
狡辩起来累不累?

杀手不是狡辩,是在陈述法理。

严格来说,对于婚检结果,医生只需向本人陈述结果,其他相关关系人,想知道结果,问本人就行了,如果医务人员将结果告知其他人,算是侵犯了个人健康的隐私权,这应该是法律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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