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再折长亭柳 于 2025-7-11 20:42 编辑
你才是屙尿屙出了屎来,搞反了。
认定犯罪要先看构成要件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只有把要件弄清楚了,才能确定罪名。
我这里只是根据公布的一些情节和证据,在分析嫌疑人的主观要件,是故意,还是过失,哪种才更符合案情。故意弄出含毒食品,会损害幼儿园利益,显然不是嫌疑人主观上追求的行为结果。只有过于自信的过失,才更贴近其主观状态:明知会有危害,自以为稀释就可以避免危害发生,这就是过于自信。主观上有过失,客观上造成对幼童健康损害,符合过失伤害。
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是普通主体,包括合法和非法从事生产销售食品的个人或集体,客体是不特定人群的生命健康和对食药品管理的社会秩序。该案主体是合格的,客体虽是幼儿园内特定人群,但受损害的是多人,应该可以视同为不特定人群。但是,这个罪在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因此,我觉得应该排除,因为嫌疑人的主观表现,通过稀释这个情节,可以反映为是并不希望危害发生,只是自信通过稀释可以消除或减少了毒性。
我在这里只是提出我对嫌疑人主观上的分析意见:虽然明知有毒不可食用,但其主观上的状态是轻信通过稀释可以消除毒性,属于过于自信,这才贴近其长期坚持积极生产花馍馍打造食堂特色、吸引和保持生源的目的。
故意投毒,显然与其主观上要达到的目的不符。稀释后才使用,才贴近其盲目自信的主观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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