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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六星网 六星时事 六星杂谈 感觉柳警讲的是法律,风铃有部分讲的是道德和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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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觉柳警讲的是法律,风铃有部分讲的是道德和政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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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7-13 16:13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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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战斗鸡 于 2025-7-13 18:52 编辑

       法律和道德既有不可分割的联系,又有泾渭分明的界限。
  
  说联系,是因为法律的起源,法律的宗旨,法律存在的理由,无不都是来源于维护道德正义的目的。
  
  说区别,是因为法律是一门独立的科学,既不受行政权力干预,也不应受道德、舆论和政治的影响。
  
  这两个方面,作为法盲和道德盲的绝对不主流,这辈子没一个弄明白过。
  
  花馍馍一案,开始我并没在意。现在看了风铃帖子,以及柳警一些观点,我不大赞同风铃的故意伤害之说。因为故意伤害罪必须以伤害为直接目的。但是兑水稀释颜料这一情节,犯罪目的显然不是为了去伤害孩子们,而只是如柳警所说,“以餐食特色吸引更多家长送娃入园,增加收益。”
  
  并且犯罪嫌疑人自己也是明知有害,但正如柳警所说,“不是放任不管,而是自以为兑水稀释后就可以避免,应该是无知的过于自信。”
  
  以上很显然,柳警这些观点的论述,是在还原犯罪最原初的真实动机。当然,动机的严格区分并不是说否认犯罪事实,而是要厘清什么样的事实,以及相应罪责和刑罚。因此我认为柳警的“自信说”也是有一定道理的。柳警这是在讲法律,如手术刀一般,真正的客观无情。
  
  相比之下,风铃更多像是在谈论道德和政治。“儿童是弱势群体,容不得“试错空间”,幼儿身体脆弱、表达能力差、无法判断危险,也无法说清不适感受,社会与法律必须给他们最严密的保护”,这些看起来确实义正词严,也确实让人更加认识到对儿童保护的重要性。这种重要性不仅体现在道德良知上,更体现在政治上应得到的高度重视。
  
  但可惜的是,这并非法律科学本身的要求。法不容情,法律科学容不得任何外来道义的、甚至政治因素的左右。支持风铃的很多人,你不能不说他们不对,不能说基本的道德正义感不对,但无论如何,这些都不能代替法律对犯罪心理和行为动机的分析判断,毕竟后者是科学。
  
  顺便再回过来提一下不主流。一方面,此人坚决否认法律与道德之间的法理联系,处处对道德表现出咬牙切齿的仇恨;另方面,却又自相矛盾地总是把自己的道德情感带入法律科学对于案件的具体判断,这种司法实践中法律与道德混沌不分的思维方式,注定了他会更倾向于风铃那种超越法律本身范畴的从严从重观点,而不会是柳警一样更严谨的法律科学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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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发表于 2025-7-17 13:01 |只看该作者
战斗鸡 发表于 2025-7-17 03:51
法律对正义的维护,已经体现在扬善惩恶的各种条款上了。这是法律本身存在的道德理由和目的。
但是具体审 ...

大家的观点都是在法律的框架下依法判罚才行,因为大众舆论或者领导指示就从轻发落或者罪加一等的行为都不符合法治精神,当然,这个也没有绝对的,有时全民意志还是会影响法律的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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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发表于 2025-7-17 03:51 |只看该作者
天干物燥 发表于 2025-7-16 17:19
法治本身就是要符合道德和政治的需要才产生的

法律对正义的维护,已经体现在扬善惩恶的各种条款上了。这是法律本身存在的道德理由和目的。
但是具体审案的规则程序,则是法律科学内部的事情。当然,法不容情也不是绝对的,但是要最大限度遏制道德和舆论的影响。
至于政治的介入,更是对司法独立性的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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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发表于 2025-7-16 17:19 |只看该作者
战斗鸡 发表于 2025-7-13 17:08
没有啊。我只是说,法律案件的分析判断,不适合渗入道德和政治思维。

法治本身就是要符合道德和政治的需要才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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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发表于 2025-7-16 17:16 |只看该作者
明知道有毒,所以才会“稀释”,即使认为伤害不会太重,但仍然是故意的行为,所以即使伤害程度再小,也难逃“故意”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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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发表于 2025-7-16 16:41 |只看该作者
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5-7-16 14:55
你帮着找一个雅一点的形容高隐发猪瘟的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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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发表于 2025-7-16 14:55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春水秋霜伊人 发表于 2025-7-16 14:37
不哥高才。我是常常仰望。可不哥措辞习惯不好吧?找个雅词不好吗?我看了不习惯。

你帮着找一个雅一点的形容高隐发猪瘟的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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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发表于 2025-7-16 14:37 |只看该作者
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5-7-13 16:29
你个白痴连一句我对于本案的观点都没引用,纯粹在发猪瘟

不哥高才。我是常常仰望。可不哥措辞习惯不好吧?找个雅词不好吗?我看了不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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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发表于 2025-7-16 09:14 |只看该作者
风铃清音飘渺 发表于 2025-7-16 09:09
你不在的时候我写了一个’柳兄呀柳兄‘,就是说这个事情的,可惜你没看到

哦,去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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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发表于 2025-7-16 09:14 |只看该作者
风铃清音飘渺 发表于 2025-7-13 17:42
故意的分类(刑法第十四条):《刑法》第14条对“故意”作出了基本定义:“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 ...

间接故意可以参照《窦娥冤》张驴儿的案例:张驴儿在窦娥为蔡婆婆煮的羊汤里投毒,企图毒死蔡婆婆,是直接故意;不料,看到的却是蔡婆婆不想喝羊汤,被他老爹嘴馋,抢着去喝,他没有去阻止,放任他爹被毒死,觉得利用他爹的死,可以栽赃要挟窦娥上床,这就是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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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发表于 2025-7-16 09:09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5-7-16 09:06
咱们客观分析一下啊,本案客观上有伤害结果,但主观上嫌疑人并没有伤害的目的,因为造成伤害对 ...

你不在的时候我写了一个’柳兄呀柳兄‘,就是说这个事情的,可惜你没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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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发表于 2025-7-16 09:06 |只看该作者
风铃清音飘渺 发表于 2025-7-13 17:16
稀释属于企图掩盖故意伤害事实

咱们客观分析一下啊,本案客观上有伤害结果,但主观上嫌疑人并没有伤害的目的,因为造成伤害对他们毫无益处。因此,他们的稀释行为就不是什么掩盖,而是希望降解颜料毒性,既做出花馍馍,又不至于发生伤害。

    由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行为犯罪------只要有掺入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无论是间接故意还是过失,都构成犯罪,所以,不考虑主观要件是哪种。但是,在量刑上,还是要考虑主观恶性的,故意和过失量刑不一样。

    我是搞侦查的,对定罪量刑也不是很专业,大家讨论,可以获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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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发表于 2025-7-13 19:49 |只看该作者
风铃清音飘渺 发表于 2025-7-13 17:16
稀释属于企图掩盖故意伤害事实

你这个叫倒出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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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发表于 2025-7-13 19:09 |只看该作者
寒假 发表于 2025-7-13 19:03
你现在用动机说事了?
有几个人和以色列、和伊朗有亲有故?站公正立场说几句就各种粉红吧、邪恶吧、洗脑 ...

网上有很多,有些专门是为减刑的。
六星这里,不乏怀着唇寒齿亡目的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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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发表于 2025-7-13 19:03 |只看该作者
战斗鸡 发表于 2025-7-13 18:49
这怎么是洗白呢?我又不认识他们,柳警也跟他们非亲非故的,哪来的洗白动机?
不过是用中立的法律思维去 ...

你现在用动机说事了?
有几个人和以色列、和伊朗有亲有故?站公正立场说几句就各种粉红吧、邪恶吧、洗脑的,咋不说动机?左右你都占理对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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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发表于 2025-7-13 18:51 |只看该作者
风铃清音飘渺 发表于 2025-7-13 18:09
自信说跟法律有关系么?针对那个的

柳警的自信说,就是一种还原犯罪真实动机的推理。这当然跟法律有关系。
相比之下,你那段反驳反倒显得跟法律关系不大了。
题目我稍加改动了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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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发表于 2025-7-13 18:49 |只看该作者
金豆豆 发表于 2025-7-13 18:05
除了洗白需要,请问,世间哪有辣么多的“轻信”啊~~~~·

这怎么是洗白呢?我又不认识他们,柳警也跟他们非亲非故的,哪来的洗白动机?
不过是用中立的法律思维去分析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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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发表于 2025-7-13 18:11 |只看该作者
金豆豆 发表于 2025-7-13 18:04
能不能轻信,公共场所放一把火,不会引发火灾,而仅仅是为了好玩?

有些熊孩子就是这么故意放火的,不计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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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发表于 2025-7-13 18:09 |只看该作者
战斗鸡 发表于 2025-7-13 18:02
比较复杂。
你最后一段,确实不是在说法律,而是说道德和政治。

自信说跟法律有关系么?针对那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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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发表于 2025-7-13 18:05 |只看该作者
除了洗白需要,请问,世间哪有辣么多的“轻信”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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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发表于 2025-7-13 18:04 |只看该作者
能不能轻信,公共场所放一把火,不会引发火灾,而仅仅是为了好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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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发表于 2025-7-13 18:04 |只看该作者
能不能轻信刀子入体是杀不死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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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发表于 2025-7-13 18:02 |只看该作者
风铃清音飘渺 发表于 2025-7-13 17:59
我的帖子就是在说这个认知,你这个帖子是不是题目有问题?

比较复杂。
你最后一段,确实不是在说法律,而是说道德和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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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发表于 2025-7-13 17:59 |只看该作者
战斗鸡 发表于 2025-7-13 17:52
这才是法律的语言。
我开始不知道有间接故意伤害,又不赞成直接故意伤害。不知道往哪条去套,所以觉得过 ...

我的帖子就是在说这个认知,你这个帖子是不是题目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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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发表于 2025-7-13 17:52 |只看该作者
风铃清音飘渺 发表于 2025-7-13 17:46
这么说吧,直接故意伤害是明知+希望,目的明确想伤害人;间接故意伤害是明知+放任,行为中不顾后果,仍定为 ...

这才是法律的语言。
我开始不知道有间接故意伤害,又不赞成直接故意伤害。不知道往哪条去套,所以觉得过失伤害更合适些。
既然有间接故意一说,那是最合适的法条了。至于稀释的目的,倒未必是你认定的掩盖犯罪事实,而是这种行为虽然主观上有试图减轻危害的意图,但实际上并不是终止犯罪,因而仍然属于放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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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发表于 2025-7-13 17:46 |只看该作者
这么说吧,直接故意伤害是明知+希望,目的明确想伤害人;间接故意伤害是明知+放任,行为中不顾后果,仍定为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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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发表于 2025-7-13 17:46 |只看该作者
风铃清音飘渺 发表于 2025-7-13 17:42
故意的分类(刑法第十四条):《刑法》第14条对“故意”作出了基本定义:“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 ...

啊,那是我刚才没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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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发表于 2025-7-13 17:45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战斗鸡 发表于 2025-7-13 17:35
我主帖本意,不赞同直接故意伤害罪,用你的话说,间接伤害更恰当些。当然,柳警的解释也有道理。这就是司 ...

这就不是一件伤害案,伤害罪是一种暴力犯罪,不是有人伤就可以算伤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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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发表于 2025-7-13 17:44 |只看该作者

简单地讲,正确的理解就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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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发表于 2025-7-13 17:42 |只看该作者
战斗鸡 发表于 2025-7-13 17:35
我主帖本意,不赞同直接故意伤害罪,用你的话说,间接伤害更恰当些。当然,柳警的解释也有道理。这就是司 ...


故意的分类(刑法第十四条):
《刑法》第14条对“故意”作出了基本定义: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是故意。”

据此,故意可分为两种类型:

1. 直接故意(希望结果发生)
  •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伤害,希望、追求、积极实施这种后果发生。
  • 举例:持刀捅人,目的就是要让对方受伤。


2. 间接故意(放任结果发生)
  • 行为人明知可能造成他人受伤,虽然不是主要目的,但对这种结果听之任之、不加阻止
  • 举例:在群殴中用砖头砸人头部,没想要致重伤甚至死亡,但也不在乎是否会造成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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