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公理力 于 2025-9-24 13:38 编辑
女员工被老板性侵 裁定为“工伤”合理合法吗? 文:公理力
老柳头转发一案例:全国首例性侵被认定工伤女子与其前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一审开庭。
案情基本情况
2023年9月,杭州某公司销售总监崔女士因商务宴请醉酒,被老板王某抱回酒店房间性侵。受害人崔某报案,王某因强奸罪被判刑四年。
受害人称,她因此患上创伤后应激障碍(PTSD)。2024年4月,公司在她停工留薪期以“旷工”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未获任何补偿。她随后开启维权。崔某于2024年12月收到天津市津南区人社局出具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其中载明,崔某所受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五)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最终获得全国首例职场性侵致精神应激障碍的工伤认定。
但受害人前公司不服工伤认定,于2025年1月提起行政诉讼。2025年7月,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涉事公司的诉讼请求,对崔某所受伤害认定为工伤。8月,崔某通过社交平台发声:涉事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上诉,意味着法院判决生效。她表示,维权是一个去污名化的过程,希望有类似遭遇的女性,抛弃内耗,勇敢维权。
昨天,崔某与其前公司的劳动争议案在天津市一区法庭一审开庭,进行法庭调查。原告准备了200多页证据,被告也提供了新证据。庭审主要争议在于停工留薪的金额和休假。被告方表示,“停工留薪期这块”尊重法院意见。法院未当庭宣判,要求双方一周之内提交质证意见。前公司没有派代表出席庭审,但换了代理律师。
当天,受害人崔某穿着被性侵当日衣服出庭。“我认为遭受性侵,跟你穿什么样的衣服没有关系。”开庭前她接受采访时表示,“2年前的今天它见证了我的耻辱,现在已经变成了我的战袍。”其丈夫张某作为“诉讼代理人”出庭作证。崔某称:“自己现在没有工作,又在治病,考虑到经济方面的压力,不如自己来打这个官司”。
原告诉讼请求为:要求前公司赔偿崔某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及此前未发放的加班费、带薪年休假、未休假工资等共计约200万元,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此外,据其提供的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显示,原告还追加诉讼请求:判令前公司支付今年2月至9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资近50万元。
崔某表示,2024年12月,她的案子经天津市津南区人社局认定为工伤。但2025年3月天津市津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中,虽支持她的部分请求,但对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周六加班费、带薪年休假工资、未休管理假工资计算有误。故提起本次诉讼,请求法院全额支持。
受害人被认定为“工伤”的疑惑
没错,受害人目前已被劳动部门、仲裁机构和法院至少三度裁定或确认为“工伤”,此属全国首例。
粗看上去,该案的工伤裁定似乎没毛病。但仅凭直觉,也让人感到有点别扭,甚至不严肃。
中国的劳动法规中,究竟有哪些具体相关条文,公某不清楚,也无意去查——估计不会援引错。
但公某以为,这一“工伤”裁定,恐怕并非没有异议空间——尽管公某支持为弱势群体维权的努力。
其中一个要害问题是:一家公司老板性侵员工,并非履职范围内的职务行为(如开除员工)导致侵害,即使发生在工作期间(出差),仍属毋庸置疑的个人犯罪性质,一切后果均应有罪犯本人承担,由其任职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即使从受害人角度审视,崔某虽属在工作期间(出差)受到侵害,但并非发生在履行必要的直接职责过程中——并非直接与客户业务互动中。尽管劳动和司法部门应该无保留地认定:被性侵致精神应激障碍,也包括发生醉酒状况,均构成侵害的一部分。但这类特殊情况下的侵害,不宜认定为工伤。
而该案一旦被职能部门裁定为工伤,该前公司必然成为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这等于由公司承担个人犯罪经济后果——主诉250万。
即使这家公司为私有性质,其连带后果也将包括,损害该公司所有员工的潜在或现实利益。
如果该公司为股份制、或国有性质,还将损害其他股东、甚或每个纳税人的直接或间接利益。
公某个人看法 首先,劳动部门、仲裁机构和法院等,从一开始就该驳回受害人的工伤裁定申请。
其次,建议帮助受害人提起民事诉讼,再有法院判被告人——而非前公司——赔偿受害者人身、精神和伤病损失。
第三,如果发现工伤认定相关法规条款存在模糊不清、甚或不当规定,应进行修订或做出新的司法解释等,以消除任何非履职行为界定为工伤的可能,避免带来负面社会影响。
这样,既能保障受害人合法补偿权益的兑现,又能避免奇葩的工伤裁定及所带来的负面效应。最大程度地做到合情合理,又与法理精神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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