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换到宽版
北斗六星!·百事通·查看新帖·设为首页·手机版

北斗六星网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北斗六星网 六星时事 六星杂谈 女员工被老板性侵 裁定为“工伤”合理合法吗?
查看: 1496|回复: 133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女员工被老板性侵 裁定为“工伤”合理合法吗?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主楼
发表于 2025-9-24 06:21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
搜索本主题
本帖最后由 公理力 于 2025-9-24 13:38 编辑

女员工被老板性侵 裁定为“工伤”合理合法吗?
文:公理力

  老柳头转发一案例:全国首例性侵被认定工伤女子与其前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一审开庭。

  案情基本情况

  2023年9月,杭州某公司销售总监崔女士因商务宴请醉酒,被老板王某抱回酒店房间性侵。受害人崔某报案,王某因强奸罪被判刑四年。

  受害人称,她因此患上创伤后应激障碍(PTSD)。2024年4月,公司在她停工留薪期以“旷工”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未获任何补偿。她随后开启维权。崔某于2024年12月收到天津市津南区人社局出具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其中载明,崔某所受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五)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最终获得全国首例职场性侵致精神应激障碍的工伤认定。

  但受害人前公司不服工伤认定,于2025年1月提起行政诉讼。2025年7月,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涉事公司的诉讼请求,对崔某所受伤害认定为工伤。8月,崔某通过社交平台发声:涉事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上诉,意味着法院判决生效。她表示,维权是一个去污名化的过程,希望有类似遭遇的女性,抛弃内耗,勇敢维权。

  昨天,崔某与其前公司的劳动争议案在天津市一区法庭一审开庭,进行法庭调查。原告准备了200多页证据,被告也提供了新证据。庭审主要争议在于停工留薪的金额和休假。被告方表示,“停工留薪期这块
尊重法院意见。法院未当庭宣判,要求双方一周之内提交质证意见。前公司没有派代表出席庭审,但换了代理律师。

  当天,受害人崔某穿着被性侵当日衣服出庭。“我认为遭受性侵,跟你穿什么样的衣服没有关系。”开庭前她接受采访时表示,“2年前的今天它见证了我的耻辱,现在已经变成了我的战袍。”其丈夫张某作为“诉讼代理人”出庭作证。崔某称:“自己现在没有工作,又在治病,考虑到经济方面的压力,不如自己来打这个官司”。

  原告诉讼请求为:要求前公司赔偿崔某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及此前未发放的加班费、带薪年休假、未休假工资等共计约200万元,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此外,据其提供的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显示,原告还追加诉讼请求:判令前公司支付今年2月至9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资近50万元。

  崔某表示,2024年12月,她的案子经天津市津南区人社局认定为工伤。但2025年3月天津市津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中,虽支持她的部分请求,但对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周六加班费、带薪年休假工资、未休管理假工资计算有误。故提起本次诉讼,请求法院全额支持。

  受害人被认定为“工伤”的疑惑

  没错,受害人目前已被劳动部门、仲裁机构和法院至少三度裁定或确认为“工伤”,此属全国首例。
  粗看上去,该案的工伤裁定似乎没毛病。但仅凭直觉,也让人感到有点别扭,甚至不严肃。

  中国的劳动法规中,究竟有哪些具体相关条文,公某不清楚,也无意去查——估计不会援引错。
  但公某以为,这一“工伤”裁定,恐怕并非没有异议空间——尽管公某支持为弱势群体维权的努力。

  其中一个要害问题是:一家公司老板性侵员工,并非履职范围内的职务行为(如开除员工)导致侵害,即使发生在工作期间(出差),仍属毋庸置疑的个人犯罪性质,一切后果均应有罪犯本人承担,由其任职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即使从受害人角度审视,崔某虽属在工作期间(出差)受到侵害,但并非发生在履行必要的直接职责过程中——并非
直接与客户业务互动中。尽管劳动和司法部门应该无保留地认定:被性侵致精神应激障碍,也包括发生醉酒状况,均构成侵害的一部分。但这类特殊情况下的侵害,不宜认定为工伤。

  而该案一旦被职能部门裁定为工伤,该前公司必然成为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这等于由公司承担个人犯罪经济后果——主诉250万。
  即使这家公司为私有性质,其连带后果也将包括,损害该公司所有员工的潜在或现实利益。
  如果该公司为股份制、或国有性质,还将损害其他股东、甚或每个纳税人的直接或间接利益。

  公某个人看法
  首先,劳动部门、仲裁机构和法院等,从一开始就该驳回受害人的工伤裁定申请。
  其次,建议帮助受害人提起民事诉讼,再有法院判被告人——而非前公司——赔偿受害者人身、精神和伤病损失。
  第三,如果发现工伤认定相关法规条款存在模糊不清、甚或不当规定,应进行修订或做出新的司法解释等,以消除任何非履职行为界定为工伤的可能,避免带来负面社会影响。

  这样,既能保障受害人合法补偿权益的兑现,又能避免奇葩的工伤裁定及所带来的负面效应。最大程度地做到合情合理,又与法理精神不矛盾。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分享分享0 收藏收藏0 顶0 踩0

134
发表于 2025-9-24 23:12 |只看该作者
公理力 发表于 2025-9-24 23:09
你这是污蔑公某的伟大光辉形象

公司不应承担补偿责任,这个观点是你自己表达的!

使用道具 举报

133
发表于 2025-9-24 23:09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5-9-24 23:07
别故弄玄虚了,说白了,你就是站在公司股东的立场上(其实你并不能代表股东们的想法),企图对 ...

你这是污蔑公某的伟大光辉形象

使用道具 举报

132
发表于 2025-9-24 23:07 |只看该作者
公理力 发表于 2025-9-24 23:01
呓语这些越多,越自证你的理解力跟不上趟

别故弄玄虚了,说白了,你就是站在公司股东的立场上(其实你并不能代表股东们的想法),企图对拉磨时崴了腿的崔丽丽卸磨杀驴!

使用道具 举报

131
发表于 2025-9-24 23:03 |只看该作者
螃蟹 发表于 2025-9-24 22:57
你有个狗屁主张,你只有自己的一脑袋稀屎和泛男权沙文主义的土鳖价值观。

你一只傻螃蟹,一句话竟然整出4个无法弥补的错误,这对正常人,简直是高难度

使用道具 举报

130
发表于 2025-9-24 23:01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5-9-24 22:25
宫丽丽是站在股东立场,只想分享崔丽丽劳动创造的财富,不愿对崔丽丽的工伤等损害有所赔偿,认 ...

呓语这些越多,越自证你的理解力跟不上趟

使用道具 举报

129
发表于 2025-9-24 22:59 |只看该作者
螃蟹 发表于 2025-9-24 22:55
丽丽的良心估计被小澜子们吃了。人家崔女士为公司服务了17年,再有3年就20年,青春贡献给公司了,工作生 ...

完全是狗屁不通的哀嚎,我啥时候反对受害者获得合法权益主张啦?
你不造谣能死吗?

使用道具 举报

128
发表于 2025-9-24 22:57 |只看该作者
公理力 发表于 2025-9-24 22:36
一句话就够:你没能拿出理据反驳85楼、94楼的主张,就是无效论辩

你有个狗屁主张,你只有自己的一脑袋稀屎和泛男权沙文主义的土鳖价值观。

使用道具 举报

127
发表于 2025-9-24 22:55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螃蟹 于 2025-9-24 23:12 编辑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5-9-24 22:25
宫丽丽是站在股东立场,只想分享崔丽丽劳动创造的财富,不愿对崔丽丽的工伤等损害有所赔偿,认 ...

丽丽良心估计被小澜子们吃了。人家崔女士为公司服务了17年,再有3年就20年,青春贡献给公司,工作生命的近二分之一也扔公司了。还是一线销售总监,中流砥柱,是为公司赚钱的。这样一个员工,不仅在为公司应付酒局时被本公司总裁强奸,还遭遇公司背刺,7个月就以“无故旷工”为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双重伤害。法律如果连这样的人都不能为其撑腰,伸张正义,啥国家劳动部门,法律,还有啥存在的必要?你让全国那些仍在一线拼搏的职业女性们怎么看?这种恶劣的工作环境,职场道德法制水平,还发展个毛线经济?呵呵。

使用道具 举报

126
发表于 2025-9-24 22:36 |只看该作者
螃蟹 发表于 2025-9-24 22:31
崔案的法庭判决,其示范意义和溢出效应也是非常积极正面的:

1,极大震慑了泛滥于职场的“老登价值”, ...

一句话就够:你没能拿出理据反驳85楼、94楼的主张,就是无效论辩

使用道具 举报

125
发表于 2025-9-24 22:33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5-9-24 22:30
你不了解中国国情!

中国的国情,就包括老人倒地没人敢扶!多年前视频就在国际社会社交媒体传播!

使用道具 举报

124
发表于 2025-9-24 22:31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5-9-24 22:25
宫丽丽是站在股东立场,只想分享崔丽丽劳动创造的财富,不愿对崔丽丽的工伤等损害有所赔偿,认 ...

理屈了,就开始瞎咧咧,泼污公某的光辉形象!

从主帖到回帖,公某多次明确,支持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主张,你不说瞎话、造谣能死啊?

使用道具 举报

123
发表于 2025-9-24 22:31 |只看该作者
崔案的法庭判决,其示范意义和溢出效应也是非常积极正面的:

1,极大震慑了泛滥于职场的“老登价值”,维护了职场正义,保障了劳动者的劳动权益。
2,将出差宴请认定为“工作场所延伸”,认定精神创伤同样是工伤,打破了“工伤只算身体伤害”的固有认知。
3,该案也戳破了职场灰色地带遮羞布,保障了处于权力压迫下职场女性的尊严和权益。

使用道具 举报

122
发表于 2025-9-24 22:30 |只看该作者
公理力 发表于 2025-9-24 22:26
道理相通,笨死!

你不了解中国国情!

使用道具 举报

121
发表于 2025-9-24 22:26 |只看该作者

道理相通,笨死!

使用道具 举报

120
发表于 2025-9-24 22:25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再折长亭柳 于 2025-9-24 22:29 编辑
螃蟹 发表于 2025-9-24 22:13
而一旦推翻工伤认定,且包括否定PTSD,你扯的12个月病假也不成立……
================================ ...

宫丽丽是站在股东立场,只想分享崔丽丽劳动创造的财富,不愿对崔丽丽的工伤等损害有所赔偿,认为是多吃多占。宫丽丽这样的家伙,绝对不能与之成为合作伙伴,过于自私!尼玛,就算崔丽丽是在家里被性侵了,不算工伤,但人家作为公司高管,平日里对公司是有贡献的,怎么,你给点补偿安慰一下,就吃亏了?就应该开除?有点人性没有?

    崔丽丽月薪多少?请求补尝多少?出格吗?工伤补偿是法定的,与公司有无过错不相干,是补偿,不是赔偿。

使用道具 举报

119
发表于 2025-9-24 22:25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5-9-24 22:09
按你的逻辑,你应该首先质疑王老板因性侵被判刑是不是冤案,如果是,那么,崔丽丽就不应该被认 ...

你的理解力和兴趣点,或许适合质疑对老板王某的判决

使用道具 举报

118
发表于 2025-9-24 22:22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5-9-24 22:19
劳动部门依法认定,有什么可以质疑的,你列举出来!

我去,你连汉字也认不全吗?前面列出不止一次,你都读不懂?

使用道具 举报

117
发表于 2025-9-24 22:20 |只看该作者
螃蟹 发表于 2025-9-24 22:13
而一旦推翻工伤认定,且包括否定PTSD,你扯的12个月病假也不成立……
================================ ...
只不过工伤和病疗假公司承担的责任和费用不同。

一直给你说,这里质疑的焦点是工伤认定,不要扯无关细枝末节转移焦点

你真想好好讨论这个案子,最应该回应的是85楼、94楼的核心问题,扯其它都是无意义的废话

使用道具 举报

116
发表于 2025-9-24 22:19 |只看该作者
公理力 发表于 2025-9-24 22:15
你这里的反驳,并不比主张“是结束商务宴请工作后,被老板在酒店房间性侵”更有力,因为该主 ...

劳动部门依法认定,有什么可以质疑的,你列举出来!

使用道具 举报

115
发表于 2025-9-24 22:15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5-9-24 21:51
1)不认同“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是结束商务宴请工作后,被老板在酒店房间性侵。
2)不认同患上创伤 ...

你这里的反驳,并不比主张“是结束商务宴请工作后,被老板在酒店房间性侵”更有力,因为该主张是基本事实,没人能否定。

唯一的空间在劳动部门如何理解“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他们本来有理由拒绝工伤认定,但基于太多可能的原因而没有这样做,就必然导致负面的外溢社会效应。
这就是质疑这个工伤认定的基本理据。

使用道具 举报

114
发表于 2025-9-24 22:13 |只看该作者
公理力 发表于 2025-9-24 20:36
本帖讨论该案的焦点是:是否应该认定为工伤 ???
不是讨论认定工伤后,公司的开除是否合理——这是明 ...

而一旦推翻工伤认定,且包括否定PTSD,你扯的12个月病假也不成立……
==============================================
唉,丽丽,你还真是一脑袋乱线,纠缠不清,病疗假是病疗假,工伤是工伤。即使法庭推翻工伤认定,当事人也可以修病疗假的。用人单位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只不过工伤和病疗假公司承担的责任和费用不同。

工伤,意味着在对方工伤期间,公司不仅必须保证原薪资福利待遇,还要承担对方医疗,生活和护理费用,还要有一次性补助金。病疗假则不同,是否为原薪资福利待遇,是否承担医疗费用等要看公司的休假制度。

使用道具 举报

113
发表于 2025-9-24 22:09 |只看该作者
公理力 发表于 2025-9-24 21:52
85楼已经贴出了法规具体条款,其它理据在主帖、回帖中也都有,特别是85楼、94楼有更具体的梳理

如果你 ...

按你的逻辑,你应该首先质疑王老板因性侵被判刑是不是冤案,如果是,那么,崔丽丽就不应该被认定为工伤!你的一切问题就能迎刃而解了。哈哈。

使用道具 举报

112
发表于 2025-9-24 22:05 |只看该作者
公理力 发表于 2025-9-24 21:57
哈哈~~,这是承认你看不懂吗?

老人倒地(讹人)案,能不能假设、如果为另一种判决 ...

风马牛

使用道具 举报

111
发表于 2025-9-24 22:04 |只看该作者
重磅企鹅 发表于 2025-9-24 21:50
对法律麻木,对法规法理条文等也麻木了,只关心法院说了算。

嗯,大多数人应该都是这类习惯性思维

而现实中法院错判总会发生,几乎不可避免,这也是有二审、终审机制的原因
劳动部门裁定出现错误的概率也没理由更低

讨论、质疑个别案子的判决,包括本案的工伤认定,而不是一味认同,才更有意义

使用道具 举报

110
发表于 2025-9-24 21:57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5-9-24 21:43
那你的假设、如果是干啥用的?

哈哈~~,这是承认你看不懂吗?

老人倒地(讹人)案,能不能假设、如果为另一种判决(驳回讹人诉讼)?
假设、如果在判案时成立的话,是不是可以避免今天老人倒地没人敢扶的可悲局面?

使用道具 举报

109
发表于 2025-9-24 21:52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5-9-24 21:41
那得拿出证据来,或者拿出相关法律,推翻裁定,不要假设、如果。

85楼已经贴出了法规具体条款,其它理据在主帖、回帖中也都有,特别是85楼、94楼有更具体的梳理

如果你还看不明白,还好意思说你一辈子干的是警察吗?

使用道具 举报

108
发表于 2025-9-24 21:51 |只看该作者
1)不认同“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是结束商务宴请工作后,被老板在酒店房间性侵。
2)不认同患上创伤后应激障碍(PTSD)——质疑患病鉴定等

崔丽丽虽然不是在餐厅里被摁在酒桌上性侵的,但是是从酒桌上被王老板趁酒醉带到酒店房间里去性侵的,在崔丽丽没有到家之前,她都应该被视同正在工作,和上下班途中都视同工作期间一样,这是法定的。质疑鉴定结果,但没有提出重新鉴定或提供足以推翻鉴定结果的证据,质疑是无效的。

使用道具 举报

107
发表于 2025-9-24 21:50 |只看该作者
对法律麻木,对法规法理条文等也麻木了,只关心法院说了算。

使用道具 举报

106
发表于 2025-9-24 21:43 |只看该作者
公理力 发表于 2025-9-24 21:04
【分析案子不依法不依照事实,而凭假如?】

说你柳二脑子不够用——这是事实陈述,一定都 ...

那你的假设、如果是干啥用的?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北斗六星文学网所有文字仅代表作者个人言论,本站不对其内容承负任何责任。

Copyright ©2011 bdlxbbs.cn All Right Reserved.  Powered by Discuz! 

本站信息均由会员发表,不代表本网站立场,如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发帖投诉   

平平安安
TOP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