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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六星网 六星时事 六星杂谈 派出所长身体不适 换班后死在家中 认定工伤起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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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长身体不适 换班后死在家中 认定工伤起争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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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9-26 15:06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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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再折长亭柳 于 2025-9-26 15:13 编辑

派出所所长身体不适换班后家中去世,人社局未认定工伤被起诉 法院判了
  
2025-09-23 19:35发布于四川成都商报红星新闻官方账号

       原本计划在2024年5月1日值班的派出所所长欧阳某,在4月30日下午感觉身体不适,同事也发现其脸色不正常。他决定和派出所教导员换班,5月2日再来值班。但2日当天,欧阳某被家属发现在家中去世。随后,欧阳某生前所在的临武县公安局申请工伤认定,被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日前,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获悉,临武县公安局收到该决定书后,不服诉至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判决郴州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应予撤销;同时,限其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后来,郴州市人社局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派出所所长身体不适,换班后家中死亡

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死者欧阳某生前为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公安局某派出所所长,2024年4月30日下午在县城开会时感觉身体不适,同事也发现其脸色不正常。根据五一节值班安排,欧阳某应该5月1日值班。因感觉身体不适,欧阳某电话告知派出所教导员与其换班,5月1日由派出所教导员值班,5月2日由欧阳某值班。


     同年5月2日18时许,家属发现欧阳某躺在卧室床上,呼叫无应答,经临武县人民医院120急救医生现场确认,欧阳某已无生命体征。临武县人民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欧阳某死亡原因为呼吸心跳骤停,死亡时间为2024年5月2日。


    后来,临武县公安局向郴州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2024年5月21日,郴州市人社局向临武县公安局出具《郴州市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6月11日,郴州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欧阳某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对其不予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临武县公安局收到该决定书后,不服诉至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郴州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应予撤销;判决撤销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这份《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同时,限该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人社局一审败诉后提起上诉

    一审判决后,郴州市人社局不服上述判决,提出上诉。

   郴州市人社局诉称,本案中,欧阳某在2024年4月30日下午开会时感觉身体不适,但并未立即前往医院,而是在完成工作后回家休息。5月1日,欧阳某也未在单位值班,并未处在工作岗位上。一审法院认为欧阳某作为基层派出所所长是一线办案民警,工作时间具有特殊性,尽管5月1日欧阳某换了班,但对于其5月1日要完成涉案中的工作任务是否必须占用休息时间和场所才能完成等问题未予认定。


      郴州市人社局对欧阳某5月1日当天未处于工作状态已作充分调查:他5月1日并未值班,即使临武县公安局提出欧阳某当天调度了工作,但根据相关证据材料可证明欧阳某当天仅有几通与工作有关的通话,且通话时间均很短暂,并未实质占用其休息时间,也未付出实质性劳动,除通话外也没有证据证明欧阳某当天还处理了其他工作。


     临武县公安局答辩称,正因欧阳某长期处于基层公安最前沿一线,其工作的内容、时间、场所地点、工作方式等均与基层政府其他部门的公务人员有所区别和差异。这种随时接处警、熬夜工作、会商案件、为侦破案件不分昼夜蹲守抓捕违法犯罪嫌疑人,作为派出所负责人一如既往长期且每天24小时随时待命状态导致精神紧绷,导致被动式透支其身体健康已成为基层派出所的一种普遍现象。在法治不断健全的当下,公安民警为践行职责使命因工作原因导致的致伤、致残、劳累成疾乃至生命代价的付出,于法应得到法律的公正与肯定性评价,于情、于理也理应获得社会的尊重与认可。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此,二审法院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此前郴州市人社局作出的那份《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中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是否合法。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欧阳某于2024年5月2日18时许被发现时已在家中死亡。临武县公安局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表》中载明,5月1日,欧阳某一直带病处置4月30日下午17时09分发生在辖区的一起非正常死亡事件,当晚23时左右欧阳某在家中死亡。宜章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的5号鉴定书以及郴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的124号检验报告中对欧阳某的死亡时间亦有相应记载。郴州市人社局对于欧阳某是否如临武县公安局的《工伤认定申请表》中记载的“5月1日欧阳某一直带病处置4月30日下午17时09分发生在辖区一起非正常死亡事件,当晚23时左右欧阳某在家中死亡”等相关事实没有核实清楚。故郴州市人社局作出的这份予认定工伤决定事实不清,应予撤销。郴州市人社局应对上述事实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根据所查明的事实、核实的情况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对欧阳某作出认定或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郴州市人社局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红星新闻记者 付垚

   编辑 张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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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25-9-26 22:56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为了工作,喝坏了身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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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25-9-26 20:16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最终结果应该是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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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25-9-26 20:15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知音 发表于 2025-9-26 17:10
这么长的篇幅居然没说清楚一件事

到底是认定了是工伤,还是认定了郴州市人社局作出的那份《 ...

柳警素来如此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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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25-9-26 19:05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公理力 于 2025-9-26 19:53 编辑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5-9-26 18:51
一审法院认为,郴州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应予撤销;判决撤销郴 ...
说你自己的观点!别除了当搬运工,就当复读机
至少要说明白:郴州人社局的工伤认定能否质疑?
为啥日前讨论的性侵案的工伤认定你坚持不该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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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25-9-26 18:51 |只看该作者
知音 发表于 2025-9-26 17:10
这么长的篇幅居然没说清楚一件事

到底是认定了是工伤,还是认定了郴州市人社局作出的那份《 ...

一审法院认为,郴州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应予撤销;判决撤销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这份《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同时,限该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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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25-9-26 18:01 |只看该作者
小红袄 发表于 2025-9-26 17:58
确实很啰嗦。

就少量字面材料看,本人倾向于郴州市人事局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对,是两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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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25-9-26 17:58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确实很啰嗦。

就少量字面材料看,本人倾向于郴州市人事局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但支持欧阳某家属起诉公安局24小时待命,透支体力及生命等违反劳动法之事。。

这是两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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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25-9-26 17:53 |只看该作者
不应该算吧,上下班路上的话都能靠上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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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25-9-26 17:11 |只看该作者

判决撤销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这份《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同时,限该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
要是重新做了行政行为还是这个结果肿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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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25-9-26 17:10 |只看该作者

这么长的篇幅居然没说清楚一件事

到底是认定了是工伤,还是认定了郴州市人社局作出的那份《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不合法

法院为什么不能直接认定是不是工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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