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闲散之人 于 2012-2-7 11:09 编辑
是什么人要“做掉吴英”
我不掩饰自己的观点,我所以用了“做掉吴英”这四个字,首先就表明了我对这个所谓的法律判决的不屑和质疑。如果吴英最后难逃一死,我们确实要问一句:是什么人,是什么原因,是什么力量左右了吴英的必死无疑?
是法律吗?是公正的法律吗?做出这个判决的法官们,敢于面对这样一个个的质问吗?这是一个可以打苍蝇,打蚊子,唯独可以放生豺狼的时代。比吴英案恶劣的多的贪污腐败案件之中,有几个人掉了脑袋。远的不说,前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行长余振东一案,无论是造成的社会影响还是造成的国际影响,都不在吴英案之下,接近4.83亿美元,接近四十多亿人民币的额度,但是,被引渡回国后的余振东却被放生,给了一个有期徒刑。
相比之下,仅仅涉案不足十几个人,案值只有几个亿的吴英,却要付出生命的代价,这种法律判决的不对等,怎么能让人信服?
吴英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有罪当罚,可是那些在吴英集资案之中的大小股东们,却最高的只获得十几年的刑期,多数人都安然无恙,这样的判决有什么说服力呢?
所以,我是认同郎咸平面对媒体的时候说吴英案用了“杀人灭口”这四个字的。
国家对于民间的融资行为,至今为止没有一部适合的法规条文,而民间借贷行为也是人们日常经济生活之中必不可缺的一种行为,在国家法律政策条文本身都不明晰的情形之下,就算民间融资行为有趟雷区,越红线的嫌疑,起码也应当一引导为主,而不是高举着狼牙棒。而且目前中小企业,尤其是民企融资非常困难,眼皮子朝上翻的银行在民企贷款上设置了太多的门槛,以至于中小企业融资是一个相当突出的社会问题。所以,吴英案,更多表现出来的是一种社会问题导致的结局。
换一个角度说,纵观吴英案的全部过程,令人信服的东西不多,而见不得人的幕后操控并不少见。吴英在一审判死,最后时刻上诉,检举揭发了他人的违纪违规问题,这些看起来并不能作为她逃生的要件,反而成为一些惊恐不安的人,让她速死的理由。
就社会危害和影响来说,三个吴英也抵不上一个余振东,但是,余振东不死,吴英却要用生命买单,面对这样的判决,我们有理由去质疑法理的严肃性,是不是成为一些人手中翻手为云,覆手为雨的玩偶。
吴英被捕后,她得产业哪里去了?落到了谁人的手中,这些产业究竟价值几何?是否足够冲抵她集团的亏空,以及偿还她得借贷呢?面对这样简单的问题,判决里没有给出任何有说服力的回答。而是用了“基本清楚,基本属实”这样的字眼,更是让人有助一种彻骨的寒意,这是一个严肃的判决吗?基本是什么意思?不基本又是什么意思?浙江高院,你们到底在隐藏和回避什么呢?
从吴英案开庭审理,检方指控来看,所涉及到的九个亿的案值,在吴英到案的时候,她已经还了六个多亿。而她旗下的本色集团的实体产业,是否可以她支付余下的欠款呢?法院在判决里没有这样明确的表述。
所谓的集资诈骗,无非是吴英用高利息的回报,吸储,当然这也是她最后资金链断裂,入不敷出以致事发的原因。但是,作为一个民企发生这样的金融行为,合法性固然可疑,可是,本色集团作为招摇一时的行业,到底有多少人在其中捞了油水和好处呢?
在一个无论是社会影响力,还是危害性都无法与贪官余振东案相比拟的案件之中,为什么年轻的吴英被打上了死囚的烙印呢?
其实,说到底,还是有人希望她死,因为她死了,可能有些人就心安了。至于吴英名下的那些财产是如何被低价处理的,恐怕也会随着吴英的死而坠入沉沉的,永远无法揭开的黑幕之中吧。
在对比余振东案后,我的观点和结论很简单,吴英如果死了,那一定是利益集团的推手,更是草菅人命的法律永远抹不掉的耻辱。
希望最高人民法院能听听大众对此案的呼声,做出一个令人信服的改判。 2012年2月6日星期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