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换到宽版
北斗六星!·百事通·查看新帖·设为首页·手机版

北斗六星网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北斗六星网 六星文学 六星书房 关于此次辩论的一些技术分析
查看: 12751|回复: 73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关于此次辩论的一些技术分析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主楼
发表于 2013-3-18 10:3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
搜索本主题
本帖最后由 归隐宋朝 于 2013-3-18 13:24 编辑

       这次辩论,其实我是主张打乱拳的,各人按各自观点站队,而不是以板块来区分阵营。而组织者大概是从板块互动角度考虑,还是以 板块为单位组队,这样,辩论就多了表演成份,而不是一场真正的观点之争,只是一场游戏。对这一场游戏来说,输赢其实根本不重要,有趣的是展现出来的关乎思维方式和语言表达等的辩论技巧。我尝试就此次辩论作一些技术分析,期望自己和大家从中受益。

       就辩题“卖淫该不该合法化”来说,双方其实都走进了一个误区:合法化并不意味着立法肯定,而可以是非罪化。也就是说,合法化可以是从法律中删除卖淫有罪的条款,而并不一定要以法律的形式予以肯定甚至推动卖淫业的发展。法无禁止即可为。这一点,其实对正方有利,但正方没有多加利用,而给人的印象就是要推动立法肯定卖淫,这样一来,就必然出现许多漏洞为反方所用;另外一点,合法化是法律的控制、管理,非法化也是一种控制管理,而并不是法律覆盖不及的空白点,这一点,反方也没有强调,而给人的印象是,非法化就是疏于管控,合法化才能有效控制管理。

       就双方的辩论表现来说,正方的一辩显然要强过反方的一辩。正方在逻辑方面确实是把该不该的问题当成了怎么做的问题,概念之间的逻辑关系也确实没有梳理清晰,但在辩论时,还是有比较清晰的理路,顺畅的语言表达以及显示出的辩论气势;反方一辩的文一出,我作为二辩,看了就只能摇头。反方一辩给对手留下了太多的漏洞,散乱不说,最要命的,是否定了法律的正当性。在这样一个前提下,反方再去辩论合不合法就没有意义了。实际上,正方二辩只要抓住这一点,反方在接下来的辩论中日子会很不好过,只能被动挨打。

       可正方却没有抓住这一有利的形势,只是自顾自地表达既定观点。因此,正方直到三辩,都是在自己画出的蓝图里埋头苦干,而并不呼应对方的观点,针对反方的观点,没有外科手术式的有力打击。同时,互相之间缺少配合,不仅没有堵漏补缺,也没有扩大自己的优势。这样就导致队友之间的观点出现矛盾,一辩要求不能歧视卖淫者,要灵魂对等,二辩则在行文中没注意用词,娼妓等说法等于对卖淫者的贬低,而三辩则就直接给卖淫贴上丑陋的标签,这样,卖淫合法化的正当性被彻底否决了。

       我作为反方二辩,着力点在人性和道德。而其实,人性和道德,是反方的命门。正反只要抓住反方一辩的否定法律正当性,再抢占道德制高点,并进而以人性话题盖帽,反方就几无还手之力。有一点正方是没有注意到,或说是功课没做好,就是国际上诸如欧洲等国的卖淫合法化,是建立在联合国人权公约的基础上的,公约里有一条:“ 所有人民得为他们自己的目的自由处置他们的天然财富和资源,而不损害根据基於互利原则的国际经济合作和国际法而产生的任何义务。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剥夺一个人民自己的生存手段 ”。身体是人的天然财富和资源,可自由处置,并可以此来谋利。中国是人权公约的签约国,卖淫合法化是与公约精神相一致的,而美国不是签约国,出于宗教团体的反对,美国的大部分地区卖淫不合法,与美国的没有加入人权公约有关。而联合国人权公约,其实就是种承认普世价值的约定,也就是说,是一种道德观,是对人性的肯定。根据联合国人权公约精神,卖淫是非罪的,但同时,嫖娼却并没有得到肯定。因此,瑞典就立法规定,卖淫没有罪,但嫖娼有罪。光有卖没有买,生意也做不下去。这一来,也就控制了卖淫业。

       这其实就是我説的其中一个陷阱。正方把注意力都集中到反卫道士,反道德论上去了,而没有意识到道德、人性是他们本该占领的高地。而杨逍逍的帮辩,驳斥我的意愿说,我可是花了二段的篇幅再加上两难的设问引起对方注意。反驳意愿说,则就彻底断绝了正方重新拾起“人性”和“道德”打击反方的可能。自愿,是一个重要的人权认定标志。否定意愿,会导致否定人性,而没有人性的法律,是缺少正当性的,这样的法律谁会认同呢?法律是规范意愿导致的破坏秩序的行为,使得社会有序,而不是排除意愿。

       正方的几位辩手同时犯了一个常识性错误:现在并不是不需要道德,而是需要改造旧的道德观念,建立新的道德观。因此,包括几位帮辩,都把道德整个地抛掉了,而不是强调要改造旧的道德观念,建立新的合乎时代发展的新道德观。把卖淫合法化纳入新道德观体系。如果正方能成功地把允许卖淫纳入新的道德体系,反方又只能被动挨打了:反对,则就显得思想观念陈旧,跟不上历史前进的步伐,思想落后,理论落后,只能退到文化传统中去找理由。这样的退却,就离法制越来越远,离人治越来越近。

       正方的四辩知易行难是正方的亮点。说句实话,没有知易行难这一篇,我可就真不把杂谈的思辨能力和文字水平当回事了。知易的逻辑理路、文字组织、行文风格、知识基础,以及对队友观点的呼应,对对手观点的打击,都是可以得到肯定的。并且,还能补漏拾遗,这一点,难能可贵。但随着前面几位否定道德人性在卖淫该不该合法化这个问题上的作用,知易也就不知不觉跌进一个大坑,特别是提出卖淫产业化,肯定卖淫的商业价值。其实,这是正方前几位辩手都没有着重阐述甚至是有些回避的问题,不知知易为什么要捡起。如果辩论继续,这一个论点很容易被对手引向歧途:在卖淫合法化这个问题上否定道德、人性和人的意愿的作用,并在这个基础上来谈卖淫的商业价值,来谈以法律的形式推动卖淫产业化,那杀人卖肉岂不是更具商业价值?

       实际上如归隐宋朝兄所说的,反方在这个辩题上腾挪空间并不大,正方倒是有很多可用的手段。我们的三辩孤鸿就很聪明,不求扩大战果,只求巩固阵地,确保优势。归隐宋朝兄的结案陈词更是延续了这一思想。当然,也可以看出,归隐宋朝兄已无心恋战,想早早结束辩论了,这其实是出于辩论之外的考虑,与此篇的技术分析无关了。

       可分析的东西很多,这里也只能略说一二。说得不一定正确,其他同学有不同的看法或有其他补充,可一起来探讨。





6

查看全部评分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分享分享0 收藏收藏0 顶0 踩0

沙发
发表于 2013-3-18 10:53 |只看该作者
愚夫第一段说的不错。
第二段嘛,就糊涂了。
合法化,不是只要非罪化就可以了。
合法化只能是意味着立法肯定。否则,合法合什么呢?

使用道具 举报

板凳
发表于 2013-3-18 10:56 |只看该作者
实际上,正方二辩只要抓住这一点,反方在接下来的辩论中日子会很不好过,只能被动挨打。
---------------------------------------------------------------------------------------------------------------------------------------------

对于娱乐,你认为会有被动挨打?可笑啊。

使用道具 举报

地板
发表于 2013-3-18 11:05 |只看该作者
联合国人权公约只能说明人性的准则。并不能说明因为生存去卖淫就应该和可以合法化。只是应该也可以非罪化。

就好像曾经贫困地区的“车匪路霸”,哪怕是出于生存的目的,但解决生存的方式也只能是解决贫困的根源,而不是将“车匪路霸”非罪化,更不能荒谬的合法化。

使用道具 举报

5
发表于 2013-3-18 11:08 |只看该作者
正方的四辩,不辩也罢。
辩了,一句:只是娱乐而已。那不很没意思了?
再急赤白脸,那多不娱乐啊?是不?

使用道具 举报

6
发表于 2013-3-18 11:57 |只看该作者
呵呵,同感。
正方如果抓住“不应该划为违法----就是合法”这条轴去转动,那么胜负的结果立现:从人的认识来看,“不赞成将其划为违法而惩罚性工作者”是大多数人的观点,至于要跳跃到“同情歌颂赞扬”的程度,是正方的谬误所在。
法律只规定“不可以”的,某种程度来说,“违法”之外,皆为“可行之为”----至于是否理解为“合法”,因人而异吧:)
就像交通规则一样,除了规定“禁止停车”的区域外的所有地方都是“可以”停车的,至于有些没被禁止的地方“合不合适”停车是另一回事。

使用道具 举报

7
发表于 2013-3-18 12:09 |只看该作者
建议复赛一场,改成拔河比赛,一战决胜负。{:soso_e128:}

使用道具 举报

8
发表于 2013-3-18 12:10 |只看该作者
色妞得此四将,何愁不扫平顽敌,扬名六星{:soso_e113:}

使用道具 举报

9
发表于 2013-3-18 12:16 |只看该作者
这次辩论,其实我是主张打乱拳的,各人按各自观点站队,而不是以板块来区分阵营。而组织者大概是从板块互动角度考虑,还是以 板块为单位组队,这样,辩论就多了表演成份,而不是一场真正的观点之争,只是一场游戏。对这一场游戏来说,输赢其实根本不重要,有趣的是展现出来的关乎思维方式和语言表达等的辩论技巧。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soso_e179:}

使用道具 举报

10
发表于 2013-3-18 13:14 |只看该作者
荒漠阳光 发表于 2013-3-18 11:57
呵呵,同感。
正方如果抓住“不应该划为违法----就是合法”这条轴去转动,那么胜负的结果立现:从人的认识 ...

“不应该划为违法----就是合法”这是一条什么轴啊?

“不应该划为违法”,说明有法,但法不正确或不妥当,才会要求取消那法,从而不再违法。

而“就是合法”,是合需要被修正或废止的法呢?还是合另外新制定的法呢?或者是去合其他的法呢?

这条轴真够拧的。{:soso_e113:}

使用道具 举报

11
发表于 2013-3-18 13:25 |只看该作者
偶是来看酱油的 发表于 2013-3-18 13:14
“不应该划为违法----就是合法”这是一条什么轴啊?

“不应该划为违法”,说明有法,但法不正确或不妥 ...

是有些拧,说简单些吧:)
法律禁止之外都是合法。
正方只要说清楚,不应该将“其”划为禁止范畴即可!

使用道具 举报

12
发表于 2013-3-18 13:26 |只看该作者
还是夫子站得高看得远啊!{:soso_e160:}

使用道具 举报

13
发表于 2013-3-18 13:38 |只看该作者
荒漠阳光 发表于 2013-3-18 13:25
是有些拧,说简单些吧:)
法律禁止之外都是合法。
正方只要说清楚,不应该将“其”划为禁止范畴即可! ...

要是严谨的辩论,那法律禁止之外的都是不违法的,可不是合法的哦。
但要是抽签的娱乐,那就说不清楚,也没必要说清什么了。{:soso_e113:}

使用道具 举报

14
发表于 2013-3-18 14:10 |只看该作者
八人同下一盘棋,棋力棋风各异难免顾此失彼,反方的中场略强,正方在收官时扳回,总体棋鼓相当,各擅胜场一两回,选手过招,看者过瘾,哈哈。

使用道具 举报

15
发表于 2013-3-18 15:37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法律本身是在调整社会冲突中蜿蜒前行的,由于其局限性,对一些次要的社会矛盾,只能处于预备或者未遂的调整状态。传统价值的重估,究竟需建立什么样的法律秩序与之适应,我个人认为,取决于社会进步或者混乱的程度。
1

查看全部评分

使用道具 举报

16
发表于 2013-3-18 16:14 |只看该作者
我倒认为凯凯是反方四辩中唯一的靓点。他的文章虽然离题万里,但文美情善话清,是我在辩论赛中唯一能看得进去看得情真意切的反方贴。这里也简评下双方辩手吧。
楼主说了,正方一辩成功抢占了对方滩头阵地。
而野妞在二辩贴开头就曾指出,凯凯以为;中国木有法,世上无净土……
怎么楼主以为正方二辩没有抓住凯凯“否定了法律的正当性””这一漏洞呢?岂不是睁眼说瞎话么?
再,楼主作为反方二辩,感觉有些失水准,味道寡淡,木有发挥出其应有功力。
我承认,我方三辩的贴有些自我,单枪匹马冲阵,没有与前方战友形成联结互动。但其文辞文情文理极富感染力,从另一个人文角度佐证我方观点,其功大于过,至此,正方优势已大幅度形成。
纵观反方三辩通篇引用小麦的原话,以蚁撼之势驳斥对手的漏洞,完全没”我“了。我估计都能说小麦是反方三辩的主角了,柳,他光顾着瞻仰小麦的余辉,吃他的唾沫星子和剩饭了。
到了四辩,呵呵,我就不说了,知易一出手,一剑定乾坤。反方四辩除了无题无言无功地讷讷而退,还能噶哈呢?
至此,杂谈不赢,我看天理不容了都。

使用道具 举报

17
发表于 2013-3-18 16:20 |只看该作者
偶是来看酱油的 发表于 2013-3-18 13:38
要是严谨的辩论,那法律禁止之外的都是不违法的,可不是合法的哦。
但要是抽签的娱乐,那就说不清楚,也 ...

记得很久以前好像是武汉,规定出了“划块”的地方才可以停车,否则就是违章,后来实行不下去了,废止了。
法律也是一样,没有什么“合法”的概念,不违法的就是合法:)

使用道具 举报

18
发表于 2013-3-18 17:19 |只看该作者
马樱花 发表于 2013-3-18 16:14
我倒认为凯凯是反方四辩中唯一的靓点。他的文章虽然离题万里,但文美情善话清,是我在辩论赛中唯一能看得进 ...

若评个“王婆奖”一定非你莫属!瓜卖了多少暂且不说,这点化潘金莲的本事就是一绝。{:soso_e113:}

使用道具 举报

19
发表于 2013-3-18 17:23 |只看该作者
归隐宋朝 发表于 2013-3-18 17:19
若评个“王婆奖”一定非你莫属!瓜卖了多少暂且不说,这点化潘金莲的本事就是一绝。

不当王婆的队友不是好队友。你不是王婆,难道你认为己方四个辩友全是傻瓜么?
俺真的认为俺方四个辩友全是好瓜,弹起来铮铮作响的聪明蛋子,那个妙呜~{:soso_e104:}

使用道具 举报

20
发表于 2013-3-18 17:40 |只看该作者
马樱花 发表于 2013-3-18 17:23
不当王婆的队友不是好队友。你不是王婆,难道你认为己方四个辩友全是傻瓜么?
俺真的认为俺方四个辩友全 ...

那三位的确是好爪,尤其是第四爪,挠得人很舒服,但你不是,那是梅超风的九阴白骨爪。{:soso_e113:}

使用道具 举报

21
发表于 2013-3-18 17:41 |只看该作者
归隐宋朝 发表于 2013-3-18 17:40
那三位的确是好爪,尤其是第四爪,挠得人很舒服,但你不是,那是梅超风的九阴白骨爪。

狗眼看人低

使用道具 举报

22
发表于 2013-3-18 17:47 |只看该作者
马樱花 发表于 2013-3-18 17:41
狗眼看人低

错了吧?我觉得你看人挺高的,只是眼里容不下别人而已。{:soso_e113:}

使用道具 举报

23
发表于 2013-3-18 17:51 |只看该作者
归隐宋朝 发表于 2013-3-18 17:47
错了吧?我觉得你看人挺高的,只是眼里容不下别人而已。

那叫自信,懂?而反方辩友你也不必自卑嘛。动不动求人宽容尔的{:soso_e113:}

使用道具 举报

24
发表于 2013-3-18 17:59 |只看该作者
马樱花 发表于 2013-3-18 17:51
那叫自信,懂?而反方辩友你也不必自卑嘛。动不动求人宽容尔的

你又错了,我是见不得因为一个玩就叽叽歪歪的,咱学不来孔融让梨,缓和一下气氛总会吧?求宽容?你说反了吧?{:soso_e113:}

使用道具 举报

25
发表于 2013-3-18 18:09 |只看该作者
归隐宋朝 发表于 2013-3-18 17:59
你又错了,我是见不得因为一个玩就叽叽歪歪的,咱学不来孔融让梨,缓和一下气氛总会吧?求宽容?你说反了 ...

这话俺听着杂脚得嫩有点信口开河以矛戳已盾呢?
杂谈辩论队吧,一贯的以实力和霸气取胜,从木有抹泪吊脖哭着跑路的叽歪的事发生。这也正杂谈魅力之所在。
一如我们六星公认最正派人物酱油哥所说的——
我为什么要站在杂谈这边呢?因为我觉得杂谈这支团队一有气势,二有娱乐精神,我加入这支团队,一是学学气势是怎样练成的,二是跟着他们一起娱乐一下。倘若我加入反方,我现在不是气疯了,就是气懵了。

使用道具 举报

26
发表于 2013-3-18 18:48 |只看该作者
马樱花 发表于 2013-3-18 18:09
这话俺听着杂脚得嫩有点信口开河以矛戳已盾呢?
杂谈辩论队吧,一贯的以实力和霸气取胜,从木有抹泪吊脖 ...

你真是领导当惯了,我说的是你,干嘛扯上杂谈?见过哭天抹泪的,但肯定不是为了这事。{:soso_e113:}

使用道具 举报

27
发表于 2013-3-18 18:59 |只看该作者
归隐宋朝 发表于 2013-3-18 18:48
你真是领导当惯了,我说的是你,干嘛扯上杂谈?见过哭天抹泪的,但肯定不是为了这事。

得,我跟叽歪人摊上叽歪事
特么我今真闲得,活该。走了。

使用道具 举报

28
发表于 2013-3-18 19:31 |只看该作者
马樱花 发表于 2013-3-18 18:59
得,我跟叽歪人摊上叽歪事
特么我今真闲得,活该。走了。

是啊,是够笨的!咋整也不对领导的心思。刚才就应该加上这句提示:(此处应该有掌声){:soso_e113:}

使用道具 举报

29
发表于 2013-3-18 21:10 |只看该作者
正方二辩陈词在思路上没什么太大问题(当然,最令人折服的是她的火爆脾气{:soso_e128:}),她攻击了反方一辩,没使用正规的辩论语言,有调侃意味。
但她提出的五条论据我觉得力度不大,面面俱到不如集中于一两点。比如从世界范围的人权视角、从保护女性权益的人文关怀角度,集中来谈可能逻辑力量更强。因为联合国有关文献关于卖淫不应视为非法的原则是被普遍认可的。反方也不好反驳。当然,马花是性格演员,她丢不掉妙语连珠口若悬河的得瑟劲,看得出也是想引导辩论的活跃气氛,或者把辩论引入她擅长的语言风格中。
反方二辩愚夫兄的表现令人激赏,看得出学养深厚,分寸拿捏得也好,逻辑缜密,语言活泼,可以说连观众都照顾到了。
我作为反方三辩,出场位置较为有利,二辩已经创造了好局面,具备了扩大战果的条件,我准备材料时,想补充一些鲜活的资料,比如在印度卖淫是合法的,但印度强奸丑闻不断。在立论上力图避开道德伦理话语,着重从贫困化导致因贫致娼的根源上选取有利的角度。
正方三辩确实送了大礼,我也确实懒惰,很多资料没用,干脆借力打力,打字总没有粘贴省事。况且,也是受了愚夫和马缨花的影响,不想过于刻板,调侃一下更好玩。
正方四辩惊艳出场在我意料之中,但主要是语言能力,逻辑能力稍逊于正方二辩。
我方大轴四辩可以说是礼节性出场,宋朝兄关照的是整个辩论赛,令人尊敬。
总体印象,正方较突出语言风格,反方则一派君子风度,没给人卫道士印象。
观点选择上,对正方较有利。我方腾挪空间不大。辩题的选择还是有些太靠近现实,我倒是希望有个荒诞意味的话题,可能更好玩。
希望正方获胜。

使用道具 举报

30
发表于 2013-3-18 22:26 |只看该作者
我为在辩论中有马花这样的队长而骄傲。{:soso_e182:}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北斗六星文学网所有文字仅代表作者个人言论,本站不对其内容承负任何责任。

Copyright ©2011 bdlxbbs.cn All Right Reserved.  Powered by Discuz! 

本站信息均由会员发表,不代表本网站立场,如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发帖投诉   

平平安安
TOP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