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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六星网 六星文学 三味书屋 错的不是用词,而是“民意”和“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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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的不是用词,而是“民意”和“专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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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楼
发表于 2013-7-15 11:0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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轰动多时的李天一案,据说警方曾表述为“轮流与该女性发生性关系”。其实,该用词是个很严谨的用词。可惜被舆论和“专家”们胡乱解读给“强奸”了。
根据法律的原则,在法院没有宣判之前,任何人都不应该被任何人或机构定罪为罪犯。
而李天一案,在法院还没有定案之前,网络舆论却因为“名人”的缘故大肆炒作,任凭各种猜测漫天飞舞。
说明中国的法制道路还任重道远,公民们的法律意识还严重缺乏。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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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7-15 11:53 |只看该作者
这孩子是混蛋加倒霉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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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7-15 12:27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牛芒 发表于 2013-7-15 11:53
这孩子是混蛋加倒霉蛋儿.

对楼主的评价?老瞎说啥实话,不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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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熬浆糊 该用户已被删除
地板
发表于 2013-7-15 13:03 |只看该作者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仅保留发帖内容
不赞同看酱油的很多观点,这个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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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3-7-15 16:36 |只看该作者
这个我也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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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3-7-15 17:11 |只看该作者
牛芒 发表于 2013-7-15 11:53
这孩子是混蛋加倒霉蛋儿.

法律没有混蛋和倒霉蛋的罪。{:soso_e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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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3-7-15 17:12 |只看该作者
不管是庶民的欢愉,还是法律的缺失。总之,判李天一有罪就是民众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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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3-7-15 17:13 |只看该作者
马樱花 发表于 2013-7-15 12:27
对楼主的评价?老瞎说啥实话,不厚道。

一到正经的讨论,你就傻眼了。不知道说什么好,又老是想显摆。可怜的花儿{:soso_e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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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3-7-15 17:19 |只看该作者
偶是来看酱油的 发表于 2013-7-15 17:13
一到正经的讨论,你就傻眼了。不知道说什么好,又老是想显摆。可怜的花儿

你这就算正经了?
沐猴而冠,感觉良好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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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3-7-15 18:10 |只看该作者
笑熬浆糊 发表于 2013-7-15 13:03
不赞同看酱油的很多观点,这个支持

求同存异吧{:soso_e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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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3-7-15 18:12 |只看该作者
色妞妞 发表于 2013-7-15 14:14
公民有知情权,媒体有监督权。

在“眼球经济”的当下,知情权和监督权都是瞎话和谎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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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3-7-15 18:20 |只看该作者
色妞妞 发表于 2013-7-15 15:22
根据法律的原则,在法院没有宣判之前,任何人都不应该被任何人或机构定罪为罪犯。
------------------
打 ...

就按照你打的比方好了。
一个人杀了人,大家都知道,就算他自己也承认。可杀人动机是什么?在法院没有调查并宣判之前,都不应该是罪犯,只能是“杀人嫌疑犯”。不要忘记,杀人还有正当防卫的,承认,还有刑讯逼供的。偶说过,一件冤假错案的冤屈,能淹没十件百件正义宣判的欢呼。所以,现代社会才会不断的要求法律的严谨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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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3-7-15 18:30 |只看该作者
色妞妞 发表于 2013-7-15 15:24
轰动多时的李天一案,据说警方曾表述为“轮流与该女性发生性关系”。其实,该用词是个很严谨的用词。可惜被 ...

偶只能说:你的愤怒和大多数人的愤怒一样,出于对法律的无知,对文字理解的无知或曲解。

“轮流与该女性发生性关系”。这应该是警方调查后的初步结论,而不是那个女性的控词。那个初步结论应该是在李天一认可的情况下得出的。

如果,警方办案只凭控词就可以定罪,那还要检察院,法院以及警方他们的调查干嘛?
举例:偶告你盗窃过偶三瓶可乐,警方不需要调查是否偶自愿请你的,是否偶在诬陷,直接把你给劳教一年。你认为很合理吗?应该不会那么认为。
可要是反过来,你告偶。你就会认为很合理,很正义了。这也是六星论坛的常态。{:soso_e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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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13-7-15 18:33 |只看该作者
归隐宋朝 发表于 2013-7-15 17:12
不管是庶民的欢愉,还是法律的缺失。总之,判李天一有罪就是民众的胜利!

按照法律的原则,任何个人和团体,都应该受到法律的制约。

而你的说法,却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无知。{:soso_e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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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13-7-15 18:35 |只看该作者
马樱花 发表于 2013-7-15 17:19
你这就算正经了?
沐猴而冠,感觉良好嘛

直至目前为止,只有你一个丫头在无知并无赖的回复哦。{:soso_e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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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13-7-15 19:30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偶是来看酱油的 于 2013-7-15 19:32 编辑

强奸罪,有两个基本要素才能构成。
一,性交行为。
二,采取强迫或其他手段,违背一方意愿的行为。
这与金钱,权力,民意,正义等等都没有必要的关联。而这两个要素缺一个都不能认定是强奸罪。

就好像一个有钱的男人,强迫一个靠卖肉为生的女子和他性交,都属于强奸罪。哪怕他是个清官,哪怕那个女子遭万人唾弃。
反之,只要是你情我愿的,哪怕那个男子是个万人恨的混混,依旧不能定为强奸罪。

而轮奸罪呢,同上。只是多了一个参与人数不同的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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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13-7-15 19:56 |只看该作者
马樱花 发表于 2013-7-15 12:27
对楼主的评价?老瞎说啥实话,不厚道。

行,会拐弯抹角损人了.{:soso_e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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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2013-7-15 20:14 |只看该作者
牛芒 发表于 2013-7-15 19:56
行,会拐弯抹角损人了.

那是跟你学的。跟柳二学的是胡编。{:soso_e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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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表于 2013-7-15 20:55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归隐宋朝 于 2013-7-15 21:02 编辑
偶是来看酱油的 发表于 2013-7-15 18:33
按照法律的原则,任何个人和团体,都应该受到法律的制约。

而你的说法,却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无知。{: ...


若按你的解释,我们今天也不会对李天一案件如此热心了,这不过是一桩普通的有未成年人参与的涉嫌轮奸的案件。

庶民的狂欢多数时是被迫的或者是非主动性的,其实,这并非自愿的凌驾于法律之上,我们倒是希望置于法律的有效保护之下。另外,我很反感你滥用“无知”一词,一副社会精英的嘴脸,即使是所谓的“公知”也不过是某些人冠冕堂皇地挂在嘴边的玩意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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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发表于 2013-7-15 22:04 |只看该作者
归隐宋朝 发表于 2013-7-15 20:55
若按你的解释,我们今天也不会对李天一案件如此热心了,这不过是一桩普通的有未成年人参与的涉嫌轮奸的 ...

不管是庶民的欢愉,还是法律的缺失。总之,判李天一有罪就是民众的胜利!
--------------------------------------------------------------------------------------------------------------------------------------
这段话原来不是出于对法律的无知啊?莫非是如同现在很多“社会精英”,“公知”们那样,出于对法律的曲解不成?

那偶真小看你了。

庶民的狂欢多数时是被迫的或者是非主动性的”这句话,偶倒是头一次听说。不失新鲜,独树一格。
权贵的子女们,享受父辈们的特权是一种错。可是,因为父辈的权贵,承受比庶民更为严厉的惩罚,同样是法律不公的错。
现在很多“社会精英”,“公知”们却往往出于各种私人的目的或其他不可告人的目的混淆这些。

看看网络上那些言论,有几个是举出了李双江或梦鸽依靠什么“权贵”的特权干扰了司法公正的证据?绝大多数只是仅凭推测就作出:李、梦必会依靠“权贵”,并正在作出干扰司法公正的事?而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或实际上李、梦二人并没有利用“权贵”的特权干扰了司法公正。那李天一的案子与一桩普通的有未成年人参与的涉嫌轮奸的案件并无不同。这是法律公平、公正的原则。

如果,能够在判决不公后,起来揭露鞭挞,那是件好事。可是,在判决前的盲目鼓噪,只是一种干扰司法公正,强奸法律和真正民意的伪民意。

文 革时,“民众的胜利”,根本的原因就是脱离了法律约束的民主和自由造成的。而不是后来那些“社会精英”,“公知”们故意、恶意歪曲成制度的错。那个“胜利”的后果众所周知。现在很多的“社会精英”,“公知”们,只不过是想再次重演那段荒唐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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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发表于 2013-7-15 22:07 |只看该作者
任由谣言满天飞,那不是什么言论自由。更使得民众无法获取知情权。
混淆“干扰权”与“监督权”的不同,不是无知,就是别有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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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发表于 2013-7-15 22:39 |只看该作者
偶是来看酱油的 发表于 2013-7-15 17:11
法律没有混蛋和倒霉蛋的罪。

也没有撩骚罪吧?!{:soso_e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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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发表于 2013-7-15 22:59 |只看该作者
牛芒 发表于 2013-7-15 22:39
也没有撩骚罪吧?!

六星地方法规有。{:soso_e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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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发表于 2013-7-15 23:15 |只看该作者
免费辅导一下色妞妞。

轮流性发生性关系,和轮奸有着质的区别。
轮流发生性关系,只是一种行为的表述。
1,如果,是违背了单方面当事人的意愿,以强迫手段实施的,属于轮奸罪。
2,如果,是出于金钱的目的双方自愿的,那属于性交易。
3,如果,是出于性需求的目的双方自愿的,那属于不合当前道德观念的个人喜好。
1,属于犯罪,需要法院宣判。2,属于违法,警方就可以胡来。3,就不好说了。呵呵


“奸淫幼女”和“嫖宿幼女”有何区别?
前者是强迫幼女,后者幼女成了妓女!


错!按照现行的法律,没有区别。哪怕是性交易,也按强奸论处。色妞妞啊,好好学学法律吧。{:soso_e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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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发表于 2013-7-16 12:26 |只看该作者
希望程序及最后法院用典不被舆论和所谓的民意而受干扰.
儿坑爹或是爹坑儿都近似于文革时血统论的变种.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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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发表于 2013-7-16 23:38 |只看该作者
牛芒 发表于 2013-7-16 12:26
希望程序及最后法院用典不被舆论和所谓的民意而受干扰.
儿坑爹或是爹坑儿都近似于文革时血统论的变种.

说的很好。
经历过那段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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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发表于 2013-7-16 23:47 |只看该作者
色妞妞 发表于 2013-7-16 14:08
这段话说得很精彩。
最后一句我还是有疑惑。
现在的“公知”和“精英”怎么就想上演那个荒唐的时代呢 ...

不管。。。。。。哪怕。。。。。。只要判李天一有罪,就是胜利。
类似于这种语句的,就很说明问题。这样的语句表达的,只是一种不管这件事情的对错,只对曾经的错的宣泄的意思。所以,证据和法律是无关重要的。正如那个荒唐的年代。

正确的语句应该是:
因为。。。。。。正在。。。。。。,所以,应该和必须。。。。。。
这样的语句,它需要证据和法律的支撑,才会使得所以,应该和必须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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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发表于 2013-7-16 23:57 |只看该作者
色妞妞 发表于 2013-7-16 14:13
看酱油兄啊,那看来北京警方都不懂法律了。
前天刚说“轮流性发生关系”,第二天就定“轮奸、强奸”。事 ...

偶不能说他们都不懂。(不否认确实有很多真不懂的)。可懂的,却被“民意”给吓不懂了。
第二天的改口也许说明很多。而后来的慎重,则是一种可喜的进步。是一种对民意尊重,对事实的尊重,不滥用“严打”的错误,也就是对法律公平公正的尊重。

为什么要改啊?偶也挺纳闷的。某非学法律条款学糊涂了,把语文理解能力都还给老师了?被“民意”带进了坑里。{:soso_e113:}
中国目前很多怪现象。明明没错的事,被“民意”一忽悠,就把一件挺简单的事给整复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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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发表于 2013-7-17 00:17 |只看该作者
色妞妞 发表于 2013-7-16 14:14
还有,只要有性交易,都按强奸罪处理。
这话说得太不符合中国国情了!

色妞妞啊,你怎么能这样呢?
你上面问的可是:“奸淫幼女”和“嫖宿幼女”有何区别?

而1997年刑法修订时,嫖宿幼女罪成为了单独的刑法罪名,与原来刑法中的强奸罪相区别。这是一个备受争议的修订。尽管如此,现行《刑法》第360条第2款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强奸罪,一般情形,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只是强奸幼女罪,会判十年以上徒刑。而嫖妓是违法不判刑的。

色妞妞啊,你能不能不要再前后不一致的挖坑害偶了好吗?万一,偶老眼昏花,跟着你跳进深坑,那不毁偶一世混名嘛{:soso_e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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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发表于 2013-7-17 00:28 |只看该作者
色妞妞 发表于 2013-7-16 14:18
我也很反感你天天把“无知”挂在嘴边。
一个真正有知的人,是不会随便用“无知”这二个字作为贬低他人的 ...

无知,
百科名片:
指缺乏知识和重要常识,不明事理。

词目:无知

拼音:wú zhī

年幼无知,无知妄说


它与愚昧词义:缺乏知识,愚蠢不明白事理。近义却不尽相同。


偶不敢说你愚昧,也不认为你是居心叵测。而对偶来说,你的岁数,年幼是无法改变的事实,起码今生无法改变不是?{:soso_e113:}所以,说你无知。既然你错误理解后很反感,那偶以后就说你很幼稚好了。{:soso_e129:}


偶不贬低你,把你抬高到80老太,你就开心了?可偶就不开心了啊!说瞎话可不会让偶开心的。所以,还是你不开心好点{:soso_e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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