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归隐宋朝
当一种气味哪怕是腐臭,人们对它习以为常时,对它的敏感度就会降低。这算是巴甫洛夫条件反射原理的另一种解释吧。李某一案件无疑已经让国人的感知功能疲劳了,人们已经从事发时不假思索的愤怒转变成普通看客的平常心态了。
其实,这个并不罕见的刑事案件,因为参夹了“官、富、名”的元素而被无限放大了,这本身就是一种社会畸形发展的结果,折射出人们对于特权阶层的厌恶和对社会资源分配结果的质疑。当“公平”与“公正”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时,社会的均衡感已经被打破,各种冲击道德底线的因素会掀起人们痛苦和焦躁的情绪。令人担忧的是,由于对公权力严重缺乏信任,人们会逐渐变得麻木而无奈,社会层面会出现冷漠和隔阂。如同当下,多数人只是在冷眼旁观,等着那个似乎已经可以预见的判决出笼而已。
时间有时可以成为事物发展或转化的有效成本,当人们愤懑的情绪慢慢平复以后,原先一些不敢出现的声音就会甚嚣尘上,一些阴谋论点开始浮出水面,携砂带泥、混淆视听。从辩护的技术层面看,这是一种古老而阴险的技巧,即辩方需要营造一个受害方也不那么单纯的气氛,从而对受害人的道德操守进行攻击。这在欧美一些性侵案件的审理中是很常见的,受害人如同被二次伤害,因此,出于对受害人的保护,主审法官对于辩方所呈证据的要求极为严苛。现在这种技巧也似乎在李某一案件中出现,已经有了一些弦外之音,这就为案件的审理增加了一些意味深长的变数。
中国人惯于以貌取人,以主观认知取人。可问题是,即使退一万步讲,那个受害人是个性从业者,那她就成了你们筐里的菜了吗?律师拿人钱财与人消灾本无可厚非,他就是个讼棍那也是他自己的德性使然。我们需要关注的是,法院在证据采纳尤其是辩方证据的采信上是否会严谨、慎重?这将直接关系到案件受理的走向。同时,也势必会影响到公众舆论的走向。毕竟法律只是人们行为的最底线,而公众和社会需要更高层次的道德要求。在诸如云南高院“李昌奎”等案件的审理之后,人们有理由、有必要对于一些荒唐法官的审判施以舆论的监督。这虽然于法不公,但符合现阶段的执法环境,两害相权取其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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