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共有14932名汉奸被判刑,其中死刑369人,无期徒刑979人
随着逮捕工作的结束,国民政府开始着手惩办汉奸。1945年11月,国民政府颁布《处理汉奸案件条例》,规定“曾任伪组织简任职以上公务员,或荐任职之机关首长者”“曾任伪组织所属专科以上学校之校长或重要职务者”“曾在伪组织管辖范围内,任报馆、通讯社、杂志社、书局、出版社社长、编辑、主笔或经理,为敌伪宣传者”④等10种人为汉奸。
次年3月修正的《惩治汉奸条例》中,又规定了14种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的“通谋敌国”行为,如“图谋反抗本国者”“供给贩卖或为购办运输用品或制造军械弹药之原料者”“煽动军事人员、公务员或人民叛逃通敌者”等⑤。
1946年4月,对汉奸审判工作拉开序幕。在法庭上,汉奸们百般诡辩,或如梅思平痛诉投敌的“苦心”,“我等组织政府非与重庆争政权,乃为重庆做掩护,减弱日军之战意而缓和其攻势”;或如罗君强力言自己的“贡献”,称自己被迫配合日军“清乡”时,“亦不使当地百姓受痛苦,且乘机逼走驻在清乡区内纪律败坏之伪军”。⑥
法庭对梅思平的辩解全然不予采信,以“通谋敌国、图谋反抗本国”罪被判处死刑。至于罗君强虽被控“破坏中央抗战国策,征集物资供给敌伪,公卖鸦片,奴化青年,禁止国币,清剿国军”等罪名,但陆军总司令部、李品仙、戴笠等为其开具有战时帮助国府的证明,故法庭网开一面,判以无期徒刑。⑦
至1947年10月,全国法院审理汉奸情况为:检察方面办结63563案,起诉30185人;审判方面办结25155案,有14932人判刑,其中死刑369人,无期徒刑979人,有期徒刑13570人,罚款14人。⑧大致而言,伪省长处死刑,伪部长处无期徒刑,伪次长处7—15年有期徒刑,伪局长处3—5年有期徒刑。其他普通汉奸,刑期在2年6个月左右。⑨
事实上,这些汉奸大都被提前释放。1949年春,代总统李宗仁下令:凡处有期徒刑以下者一律释放;无期徒刑者一律押往上海继续羁押。被判刑15年的伪内务次长袁愈佺回忆,“解放军渡江以前,国民党政府准备逃走。被关押的汉奸和其他犯人中,凡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全部集中到上海,其余仍在南京。当时曾风传被判有期徒刑的人要被释放,但始终没有执行。”汉奸家属们遂到司法部请愿,最终“司法部长下令释放全部在狱中的犯人”。袁愈佺“同周作人、李圣五、陈君慧等人走出了老虎桥监狱”。⑩
1946年6月,汉奸梁鸿志被判处死刑。图为梁鸿志被押出法庭时,他的女儿在其后大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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