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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个普通的日子,又是千万警察关注的日子。因为一些事,晚睡,不吐不快。
我的同行,也是公安战线的战友。因为处置一起工地纠纷时,当事人不配合并对他拉扯。在制服过程中造成对方身体受伤,因没能及时抢救导致死亡。很多人因此称呼恶警。但我要说,他即不恶,也不是英雄。
先回顾事情前后:事情伊始,说死者周是讨要欠薪的农民工,王无辜殴打讨薪农民工。进而说王得了好处云云。后来通报一出,大家都知道周是因为没带安全帽,跟工地保安吵了起来。两边起了争执,才报警。王文军是接110指令后出警履行职务。
王出警后在场做了什么,很快庭审时会有人陆续公布调查结果。
鉴于山西政局不稳,官儿帽子要紧。有些话,他们不会说,在庭审前我得说。免得有人说我事后诸葛。
一、王文军的身份:他是一名警察,一名有正规编制,拥有合法执法权的警察。一名事发时正在处理警情,工作期间的警察。
二、执行公务期间警察的权利:依法履行职责,执行公务。如有人阻碍执行公务,依法从重处理。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执行公务的,属于妨碍公务罪。遇到法定情况,可以依法使用武器,警械。
三、此案焦点:王文军在正在履行职责时,遇到报案人指认,是否有权对违法嫌疑人进行现场口头传唤;不听传唤,是否有权强制传唤;对采取拉扯,辱骂,乃至殴打警察的违法嫌疑人是否有权使用武力进行制服;在现场有多名违法嫌疑人时,是应该先行对已制服的受伤嫌疑人进行救治,还是先行控制,等待增援并控制其他嫌疑人。在制服违法嫌疑人过程中造成的伤害后果是否应该由民警承担刑事或者民事法律后果。
有人说,不管那些,警察打死人就该判刑,枪毙!
先得说清楚,村口老汪和老李打架,那才叫打架。警察来抓老汪,那叫抓捕。老汪反抗,警察继续控制他那叫制服嫌疑人。警察下班喝酒跟老张打架,那才是警察打人。
接着说: 如果是警察在工作外时间,因为个人原因打死人。能枪毙尽可以枪毙。如果是嫌疑人被带到公安机关后,刑讯逼供或者故意殴打致死,该枪毙也请枪毙。
但在出警现场,警察执行公务时依法使用武力制服嫌疑人造成伤害或者死亡的。这能等同于一般的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如果等同,就是直接推翻法律赋予警察的权利。那意思,警察无权对嫌疑人进行抓捕,也无权制服嫌疑人。因为一旦嫌疑人受伤或者死亡,警察是要被判刑的。能想象这样的情况吗?几个暴恐份子在砍人,警察不敢上去。因为打死打伤暴恐份子是要坐牢的。
暴恐有些远,那么如果是抢劫,强奸,爆炸,纵火,投毒的嫌犯呢?警察打死他们也要枪毙?
王文军的案子就是一个标杆,他的结果将告诉所有一线警察。遇到嫌疑人,你是否能够使用武力。为此造成的后果,是不是你个人承担。如果是个人承担,歹徒们将欢愉雀跃,罪犯们将弹冠而庆。至于仇警人士,反正他们天生恨警察,只不过又多了一个理由:你看,警察连这事都不管。
社会乱了,我们只挨骂,受害的是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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