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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六星网 六星文学 三味书屋 【第二届砖文大赛】013 拍拍“财产来源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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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届砖文大赛】013 拍拍“财产来源不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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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楼
发表于 2016-9-1 16:3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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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薇芸 于 2016-9-7 10:28 编辑

      题记:看大家踊跃砖战,难禁手痒。手握一块砖,不知砸向何方?砸熟人不忍,砸生人不义。 那就砸向那些原来很牛现在没有能力还手的吧,反正咱也不是那种能打架的料。

 常在媒体上看到贪官的一些“事迹”,在贪污和受贿后面,跟一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或“有***万元说不出合法来源”。好象“财产来源不明”也是一种罪,但这个罪给人的感觉并没有贪污和受贿罪那么有分量。对此,我经常纳闷。
  
  纳闷是因为怎么竟有这么多钱会凭空而来。想来想去,说不清的原因大概有这么几种:一则贪官是个糊涂蛋,收了钱就忘了是谁送的;二则是家属收的,自己被捉了不愿再连累家属;三则实在送钱的人太多,时间长了真记不过来了;四则干脆就是知道来源也不能说或不愿说;五则就是贪官已经交代了来源但基于某些原因不能给大众说……。
  
  显然,说贪官糊涂是不能成立的,因为能当官的都是聪明过度的人,因为别说傻人,就是老实人也断没有能当官的机会。退一步讲,就是当上,也不可能在要害部门,手握大权。因为这些重要的岗位本来就需要不凡的智慧。再说,贪官之所以成为贪,就不是对钱没有感觉的人,而是对钱特敏感的人。其他事记不清可以理解,金钱是绝对记得清的。不想再连累家属的说法其实也站不住脚,因为送钱的人都是要回报的。贪官之所以能贪多,就是因为贪官对行贿的人有“诚信”。受人钱财,替人消灾或替人谋利。因为碰死在树桩上的兔子只可能是很少的几个,不可能是一批。而且贪官最懂经济学,精于衡量“出多大力,办多大事”。所以,“送钱的人太多记不过来”的理由,也是针对小钱才能成立。
  
  “财产来源不明”的不明,说到底就是人为的不明。其原因要么是和在位的人分的赃,还希望上头的保护,所以不能说。要么是说出来罪会更大,为了避重就轻,干脆就来个“死猪不怕开水烫”硬顶着不说。更本质的原因就是“财产来源不明罪”在量刑上肯定没有“贪污受贿罪”来得重,起码也没有“贪污受贿罪”那么令人反感,所以贪官干脆就来个能抵赖就抵赖,反正对自己有利。至于贪官说明了但因某种原因不能对外道明,我就不说什么了。这里面有面子问题,形象问题,隐私问题,保护问题等等。
  
  我不懂相关的法律,但我还是觉得不应该有这个罪。因为对贪官而言,既然没有查明就给人判刑,是乎有些违背“以事实为准绳”的法律原则,会不会冤枉了人家?对法官而言,是办案的能力有问题,怎么会有查不明的罪行?用不明的事实断案,有违法律严肃性的原则。对法律而言,“财产来源不明罪”更有些滑稽,既然不明,怎么知道就是罪?这和找不到杀人犯,就可以暂时冤枉一个嫌犯有什么区别?有些人可能要问,既然他承认是他的,但又说不清来源,该怎么办?其实很简单,只要在量刑上把“财产来源不明罪”认为是“罪行”加上“隐瞒”,从重处理一下,不明的东西马上就明了。有人说,万一他确实记不起来了,那样是否会对贪官不公平?其实,每一个贪官的另一面都是行贿者,但很少追究他的这个罪行,帮他回忆“财产来源”绝不会冤枉他。
  
  法律的力量在于它的公正性、清晰性和尊严,“财产来源不明罪”好象缺一些什么,所以还是应该让它透明起来,这样更能以理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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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6-9-1 17:04 |只看该作者
这个选题才是真正伟光正,高大上。赞一个。早知道神经就把你拉来引领拍砖风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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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6-9-1 18:48 |只看该作者
财产不公开,收入不透明,这天朝的特色估计一直要潜规则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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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6-9-1 19:04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既然知道贪官污吏们都是人精,能用啥办法撬开他们的嘴呢?没有证据就无法定什么贪污受贿罪。
所以,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最好的罪名。因为,那罪名只适用于官员。因为,官员应该为大众服务。因为,官员的收入很容易查清。这很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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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6-9-1 19:11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翰林探花 发表于 2016-9-1 18:48
财产不公开,收入不透明,这天朝的特色估计一直要潜规则下去。。。。。。

官员也是公民,也应该拥有隐私权
阳光法案并非解决贪腐的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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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6-9-1 19:17 |只看该作者
那为何底层公民弱势群体就要收入公示呢,难不成这隐私权还赋予了官本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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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6-9-1 19:40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说的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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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6-9-1 20:03 |只看该作者
其实贪官是最愚蠢的一群人,不属于自己的钱贪来有什么用呢?一个是不敢花,整天提心吊胆象定时炸弹似的,这日子过得该有多折磨。一个是太明目张胆地花很快会罪行败露锒铛入狱,然后不但钱没了,官也没了,连自由也没了,更甚者连性命都搭进去,你说这种人不笨谁笨,一群猪脑袋,嗯,说到这里猪一定会抗议的,他们连猪都不如,一群蠢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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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6-9-1 20:03 |只看该作者
其实贪官是最愚蠢的一群人,不属于自己的钱贪来有什么用呢?一个是不敢花,整天提心吊胆象定时炸弹似的,这日子过得该有多折磨。一个是太明目张胆地花很快会罪行败露锒铛入狱,然后不但钱没了,官也没了,连自由也没了,更甚者连性命都搭进去,你说这种人不笨谁笨,一群猪脑袋,嗯,说到这里猪一定会抗议的,他们连猪都不如,一群蠢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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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6-9-1 20:20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可操作的空间弹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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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6-9-1 21:07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翰林探花 发表于 2016-9-1 19:17
那为何底层公民弱势群体就要收入公示呢,难不成这隐私权还赋予了官本位。。。。

有那条规定吗?你公示过你的财产?是谁那么枉法让你公示了?我可是最底层,没人让我公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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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6-9-1 22:24 |只看该作者

这砖好

就特么一个官员公布财产,拖了十几年,有那么困难么?估计也是担忧动了党之根本,大官大贪,小官小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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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6-9-1 22:37 |只看该作者
薇芸 发表于 2016-9-1 20:03
其实贪官是最愚蠢的一群人,不属于自己的钱贪来有什么用呢?一个是不敢花,整天提心吊胆象定时炸弹似的,这 ...

你看到的是栽了跟头的贪官,那是贪官里的九牛一毛。多数贪官还是吃香喝辣的。正如你看到中彩票的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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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16-9-1 22:50 |只看该作者
蔫怪 发表于 2016-9-1 22:37
你看到的是栽了跟头的贪官,那是贪官里的九牛一毛。多数贪官还是吃香喝辣的。正如你看到中彩票的一样。


我怎么觉得贪官们都惶惶不可终日呢?特别是现在,随着反腐力度加大,拔出萝卜带出泥,贪官们心里肯定是七上八下,看看那些跳楼的官员,真是可悲,当初贪得无厌的时候从来没想过有一天会被逼上绝路吧?天做孽,犹可恕,自作孽,不可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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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16-9-1 23:11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拍岸浪 发表于 2016-9-1 22:24
这砖好

就特么一个官员公布财产,拖了十几年,有那么困难么?估计也是担忧动了党之根本,大官大贪,小 ...

大陆和台湾不同。
共产党是代表劳苦大众利益的政党,
不同于资产阶级政党。
可现实,很多官员背离了共产党的宗旨,积重难返。猛药固然痛快嘴,可国将乱,民更遭殃。除非实施像香港过去的那个政策才能平稳过渡。保证社会安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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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16-9-1 23:52 |只看该作者
偶是来看墓阁的 发表于 2016-9-1 23:11
大陆和台湾不同。
共产党是代表劳苦大众利益的政党,
不同于资产阶级政党。


确实

台湾不管是官员还是民众,财产那是必须要申报的

因为,中华民国万万税

说多了都是泪,我去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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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16-9-2 06:46 |只看该作者
薇芸 发表于 2016-9-1 22:50
我怎么觉得贪官们都惶惶不可终日呢?特别是现在,随着反腐力度加大,拔出萝卜带出泥,贪官们心里肯定是 ...

贪官如果有你说的感觉他们既不会争权,也不会贪腐。他们都认为被发现是别人的事,才会越贪越多,只有危机降到自己头上了才悔不当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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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2016-9-2 06:53 |只看该作者
偶是来看墓阁的 发表于 2016-9-1 23:11
大陆和台湾不同。
共产党是代表劳苦大众利益的政党,
不同于资产阶级政党。

治腐下手太晚了导致腐的人太多了,只能拣倒霉蛋下手了。为防抵抗力太大,有些事要藏着拽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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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表于 2016-9-2 09:26 |只看该作者
蔫怪你的头像是世界名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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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发表于 2016-9-2 10:02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拍岸浪 发表于 2016-9-1 23:52
确实

台湾不管是官员还是民众,财产那是必须要申报的

大陆曾经有句话:国民党税多,共产党会多。

改革开放后,大陆和世界接轨了,会改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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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发表于 2016-9-2 15:14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再折长亭柳 于 2016-9-2 15:23 编辑

      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主体。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财产不合法而故意占有,案发后又故意拒不说明财产的真正来源,或者有意编造财产来源的合法途径。立案标准是三十万以上。

  国家工作人员不许参与盈利性经营活动,他的财产来源应该是比较单一的、合法的,如有巨额超出,必须说明来源,说明不了的,即构成此罪。这样既是约束和震慑,又节省侦办成本,很好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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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发表于 2016-9-4 07:39 |只看该作者
扑尔敏 发表于 2016-9-2 09:26
蔫怪你的头像是世界名画吗

老实说我也不知道,它就是一个惊恐的面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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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发表于 2016-9-4 07:46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16-9-2 15:14
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 ...

我质疑的是为什么不愿或不能说出来源法律还允许还不重罚,这让贪污金额大打折扣且保护了很多同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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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发表于 2016-9-4 10:45 |只看该作者
蔫怪 发表于 2016-9-4 07:46
我质疑的是为什么不愿或不能说出来源法律还允许还不重罚,这让贪污金额大打折扣且保护了很多同案犯。

贪污一般是可以查出来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主要是受贿所得。因为行贿受贿双方利益一致,且都要受处罚,所以,取证很难,行贿者不举报,受贿者不认账,但这笔财产又明显来路不正,所以没收并处以徒刑,并非允许和轻罚呀,既节约办案成本,又达到了惩戒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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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发表于 2016-9-4 12:50 |只看该作者
上边再折长亭柳 说得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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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发表于 2016-9-4 13:38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16-9-4 10:45
贪污一般是可以查出来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主要是受贿所得。因为行贿受贿双方利益一致,且都要 ...

节约了办案成本,惩戒了受贿者,却放行了行贿者。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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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发表于 2016-9-4 19:39 |只看该作者
天上肯定掉不下钱来,就算掉下钱来掉到他们家炕头了,好歹也算个来源,这来源不明确实有点让人不明所以,反正处理贪官,咋处理俺都赞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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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发表于 2016-9-5 13:19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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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发表于 2016-9-6 16:10 |只看该作者
蔫怪 发表于 2016-9-4 13:38
节约了办案成本,惩戒了受贿者,却放行了行贿者。对吧

行贿受贿都是秘密进行、现金交易,取证很难。受贿者有来路不明的财产证实其行为不端,行贿者是谁呢?怎么查?你有更好的办法吗?

    我曾想过一个办法:立法规定,行贿者一经举报坐实,比照盗窃数额判刑,其行贿款项一半归举报者所有;受贿者举报的,只要收钱没办事的,不予惩处,并奖励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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