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在朋友圈看到一个消息,说是南京有位李某,女的,自2015年起,在分析、预判各航空公司航班延误的概率后,长期利用自己和亲友的身份信息购买飞机票和航班延误保险,靠成功预判的900次航班延误,累计骗取保险理赔金300万元,涉嫌保险诈骗罪和诈骗罪,被南京警方刑事拘留。
我觉得这起案件,应该不构成诈骗罪。所谓诈骗罪,应该是虚构事实,将他人财物据为己有。这起案件里,李某没有虚构事实呀?虽然购票时,有利用亲友的身份信息,但花钱购票了是事实呀!航空公司没有规定不能代人购票吧?保险公司赔付,应该依据的是承运人有延误、乘机人有购票这两个事实。至于乘机人是否亲自购票,并不在理赔条件里吧?
李某只是利用了保险合同里的瑕疵,靠自己的预判成功获取了保险赔付,顶多是钻了保险合同条款的空子,保险公司应该吸取教训,及时修改合同。这应该只是一个民事问题,不应当刑事案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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