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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六星网 六星时事 六星杂谈 关于质疑扶摔老人事件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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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质疑扶摔老人事件的终审判决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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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楼
发表于 2023-8-20 04:5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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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公理力 于 2023-8-20 09:08 编辑

关于质疑扶摔老人事件的终审判决
临时非冒牌法官:公理力


就该事件,各路人马发主帖应该有50个之多吧?真相质疑清楚了吗?
无需看任何相关帖文,绝无可能!假如被质疑者精神崩溃,而承认什么,那也作不得数。

就此事,公某此前一言未发,原因也正在这里。应该承认,笑看各路人马做无用功——确有不厚道之嫌。

现在,轮到公某出来嘚瑟几句​的时候了。


讲真,质疑某人扶没扶摔倒的老人,与高隐同学信心百倍地质疑公某就他删帖动机的说法是撒谎,具有相似性。

高隐的问题在于,没弄明白撒谎的概念和外延。动机之类诸多不存在客观证据的事情,根本无法质疑,也就谈不上撒谎与否!甚至,当事人对动机的表述,也并非一定比旁观者更可信!

具体内容,感兴趣者可移步主帖《…… 高隐竟不知撒谎啥意思!》(链接)

那么,究竟能不能质疑某人扶没扶摔倒老人呢?(以下简称“扶摔”)


一种否定理由是诉诸隐私权,南辕北辙!

当事人主动来公共论坛陈述扶摔的同时,也就放弃了在此事上的所谓“隐私权”,也就意味着赋予任何人质疑的权利。所以,质疑,并不存在法规层面的障碍。

从常理常情看,有人在论坛上宣称自己做了好事,坛友有什么理由只能腹诽?正大光明地提出疑点不是更阳光吗?这应该是支持质疑版友的基本理据。

好吧,也应该承认,从逻辑上、理论上,扶摔属于存在事实依据的事情,具有客观性,似乎也确实可以质疑。

但是,这也仅限于逻辑和理论上的“似乎”!在没有现场录像,且六星不可能有目击者的情况下,与质疑做某事的动机同理,质疑这个所谓的“客观事实”之可操作性(证实或证伪),基本等于零!

有人还抱一线希望——逻辑漏洞!没错,一件事情的真伪,在某种程度上需要符合逻辑自洽这个要件。

但是的二次幂,不同事件的逻辑差异可谓天壤地别!

举个例子:某男月薪一万五,内人发现上个月入账1.1万。内人5秒得出结论:高隐3个月4次干坏事!该男对该判词屁都不敢放一个(他确实给失足妇女捐款4千)。数学 + 性别 = 男人认怂铁逻辑

问题在于,扶摔这类事情,无论当事人陈述是否准确,其逻辑之复杂,超出一般人的想象!

物理学足够刚硬,足够客观吧?无论90度落体是否“自由”,还是粗糙斜面(自动步梯模型)物体翻滚与滑动混合移动,似乎物理均可鉴别真伪。问题是,一旦把物体置换成大活人,摔倒后本能挣扎过程中,头脚的位置、胳膊腿儿的姿势与位置、…… 一火车的可能性呼啸而来!比螃蟹装得更不粘锅的逻辑那坏家伙,立马儿泥牛入海,只剩下质疑者大眼儿瞪小眼儿……

终审判词:

质疑扶摔的好汉们,图了个热闹,落了个寂寞,个个打50大板——各回各家找老婆执行!
倒霉催得,找错了“刽子手”被宫的,本庭概不负责。

终审闭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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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23-8-20 11:12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灭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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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23-8-20 11:13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这事儿算过去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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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23-8-20 11:15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知音 发表于 2023-8-20 11:13
这事儿算过去了吧

要体谅有的人慢捻儿,除夕点的炮仗,初一早晨才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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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23-8-20 11:20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3-8-20 11:15
要体谅有的人慢捻儿,除夕点的炮仗,初一早晨才响


可能是忙不过来了……
还有作业没完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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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23-8-20 11:23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知音 发表于 2023-8-20 11:20
可能是忙不过来了……
还有作业没完成呢

那个捻儿应该已经灭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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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23-8-20 11:27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3-8-20 11:23
那个捻儿应该已经灭了吧

我觉得那个话题不敏感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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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23-8-20 11:28 |只看该作者
又是教授,又是海外精英
总写这又臭又长没人看的帖子
显得自己智商低
你直到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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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23-8-20 11:29 |只看该作者
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3-8-20 11:15
要体谅有的人慢捻儿,除夕点的炮仗,初一早晨才响

最后还在飞机上的那个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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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23-8-20 11:31 |只看该作者
知音 发表于 2023-8-20 11:27
我觉得那个话题不敏感呀?

不主流的意思是点炮仗的那个捻已经灭了
公教授才想起来去抽根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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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23-8-20 11:34 |只看该作者
讨论电梯也能恼羞成怒
如果有人说我说谎
说谎就说谎呗
多大一点事
二花给老人让座无数次了
好事不知道做了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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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23-8-20 11:47 |只看该作者
知音 发表于 2023-8-20 11:13
这事儿算过去了吧

主角儿都给气走了,必须总结落幕了。

感觉六星在讨论问题上,普遍缺乏耐心。大小话题,超过一周,就会有人抱怨。

在长江,曾经有一个话题超过两个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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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23-8-20 11:48 |只看该作者
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3-8-20 11:15
要体谅有的人慢捻儿,除夕点的炮仗,初一早晨才响

少见多怪,说说,你们在关天讨论问题,也是这么没耐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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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23-8-20 11:49 |只看该作者
知音 发表于 2023-8-20 11:20
可能是忙不过来了……
还有作业没完成呢

还有啥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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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23-8-20 11:51 |只看该作者
知音 发表于 2023-8-20 11:27
我觉得那个话题不敏感呀?

你俩指啥?

我确实还写了一个回复老丑的,关于金盾和他,现在不想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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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23-8-20 11:53 |只看该作者
信以为真 发表于 2023-8-20 11:28
又是教授,又是海外精英
总写这又臭又长没人看的帖子
显得自己智商低

你是没见过长的吧?下回给你见识见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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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23-8-20 11:55 |只看该作者
花中的花 发表于 2023-8-20 11:34
讨论电梯也能恼羞成怒
如果有人说我说谎
说谎就说谎呗

你应该是没“落入”花香的处境,换你,恐怕也很难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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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2023-8-20 14:18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有是非的帖子再不敢发言了
纯粹只是来看看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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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表于 2023-8-20 14:31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螃蟹 于 2023-8-20 14:38 编辑

【当事人主动来公共论坛陈述扶摔的同时,也就放弃了在此事上的所谓“隐私权”,也就意味着赋予任何人质疑的权利。所以,质疑,并不存在法规层面的障碍。】

——本人有个疑问,那么当某人在论坛上谈自己的家人,晒自己的财富,贴照片。是不是也等于授权网友,随便评论嘲笑对方的家人?能否因对方炫富,追问其财富来源就成了正当,能否因某人贴了照片,就说明让渡了其肖像权或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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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发表于 2023-8-20 20:19 |只看该作者
一审就生效了?不能上诉?你洗盘子的那里不是二审终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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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发表于 2023-8-20 20:23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信以为真 发表于 2023-8-20 11:31
不主流的意思是点炮仗的那个捻已经灭了
公教授才想起来去抽根烟

我指的是知音给公教授留了个破产保护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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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发表于 2023-8-20 20:26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公理力 发表于 2023-8-20 11:48
少见多怪,说说,你们在关天讨论问题,也是这么没耐心吗?

球赛都进入到点球大战了,你还在分析双方运动员首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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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发表于 2023-8-20 20:31 |只看该作者
螃蟹 发表于 2023-8-20 14:31
【当事人主动来公共论坛陈述扶摔的同时,也就放弃了在此事上的所谓“隐私权”,也就意味着赋予任何人质疑的 ...


首先应该肯定,你提出了一个很好的问题!
这里太多人,在该问题上,糊涂着呢!刚还看到卖方子的在侈谈私域、公域,纯属掉书袋式的囫囵吞枣。

你注意一下,主帖谈这个问题时的措辞:当事人主动来公共论坛陈述扶摔的同时,也就放弃了在此事上的所谓“隐私权”……

1】隐私权加了引号,啥意思?此事并不涉及真正的隐私权,隐私的要件之一首先是私事!

扶摔老人,本身是做了一件非私性好事,根本不是隐私权保护对象。
另一个要素是,此事发生在公共领域,亦不具备隐私性这个要件!

举个前段时间热议的例子,某小官员出差外地,在大街上牵手某女同事(?)。本来这种事基本属于私域行为,勉强算隐私(在无证据违法前提下)。但是,到大街上秀恩爱,就等同于放弃了隐私权!任何人都有评说、质疑的权利。

2】措辞中特别限定“在此事上的”,又是啥意思?她放弃的只是这个孤立事件的隐私权,不可扩大范围!

好在质疑者也就是在质疑此事,也就不存在侵犯隐私权问题。
假如有人趁机问她:你在地铁扶摔,你的行程目的是啥?这就涉嫌侵犯隐私权了。

3】【本人有个疑问,那么当某人在论坛上谈自己的家人,晒自己的财富,贴照片。是不是也等于授权网友,随便评论嘲笑对方的家人?能否因对方炫富,就成了正当,能否因某人贴了照片,就说明让渡了其肖像权或版权?

你提到的情况,确属隐私,与某人陈述扶摔老人没有可比性。事实上,这类言论亦可视为,行为者放弃了在所述内容上的隐私权!
他人做出正面、负面评论,只要不超范围,就不是问题。“嘲笑对方的家人”,就明显超出范围了,当然有问题。

至于“追问其财富来源”这种质疑,除了相关权力部门,也属于侵犯隐私权。

某人贴了照片,严格意义上,当然没有让渡其肖像权或版权。但在同一范围(如同一论坛)原样传播,权利拥有者指责这类传播侵权的理据太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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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发表于 2023-8-20 20:38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3-8-20 20:19
一审就生效了?不能上诉?你洗盘子的那里不是二审终审制?

笨蛋!既然是终审,就意味着一、二审都完成了。

一审是不主流葫芦僧乱判;二审是柳二贪赃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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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发表于 2023-8-20 20:40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3-8-20 20:26
球赛都进入到点球大战了,你还在分析双方运动员首发名单

笑死…
一直没有句号,这篇算是句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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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发表于 2023-8-20 20:40 |只看该作者
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3-8-20 20:23
我指的是知音给公教授留了个破产保护的作业

知音应该不是指那事儿,她知道我已经回答过不能写那事儿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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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发表于 2023-8-20 20:43 |只看该作者
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3-8-20 20:26
球赛都进入到点球大战了,你还在分析双方运动员首发名单

明明是终审判决,比喻混乱。涉嫌诽谤,小心我去大理寺告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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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发表于 2023-8-20 20:43 |只看该作者
公理力 发表于 2023-8-20 11:48
少见多怪,说说,你们在关天讨论问题,也是这么没耐心吗?

不同的鱼吃不同的鱼粮,如果是在关天,不会发生这种事。

没人对他人到底扶没扶过老头老太有兴趣……

或许会爆发关于何谓权利,言论的边界该画在何处的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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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发表于 2023-8-20 20:45 |只看该作者
螃蟹 发表于 2023-8-20 20:43
不同的鱼吃不同的鱼粮,如果是在关天,不会发生这种事。

没人对他人到底扶没扶过老头老太有兴趣……

这个事件扯了这么久,确实跑偏了。

如果能把焦点转移到隐私权问题上,展开讨论,将有意义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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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发表于 2023-8-20 20:47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公理力 发表于 2023-8-20 20:43
明明是终审判决,比喻混乱。涉嫌诽谤,小心我去大理寺告你。

那你要抓紧,可别六星都黄了你还没写完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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