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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六星网 六星时事 六星杂谈 【反方帮辩】小赢凭智,大胜在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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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方帮辩】小赢凭智,大胜在德。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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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6 15:0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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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重磅企鹅 于 2013-3-17 00:00 编辑

  大致看了一下,觉得反方帮辩少点,俺先帮反方来一篇。
  
  既然是命题辩论,那首先当然是审题:“卖淫应该不应该合法化”(简称合法化)?其中“卖淫”本身不是中性词,在普罗大众的意识里“淫”代表淫乱、道德败坏。也就是说“卖淫该不该合法化”在观念上等同于“道德败坏该不该合法化”?象这样的问题咋辩,就算你铁嘴钢牙、口吐莲花,说“应该”的也只能是白费口水,明摆着名不正言不顺,又岂能令天下人信之、服之?
  
  再有合法化的内涵是什么,是自由化、随意化还是法治化、规范化?这问题辩论双方应该有个共识,合法化不代表理想化,模糊的概念不能做“呈堂证供”。如果是法治化,那法治后对性服务业的影响究竟是什么,有没有结合国情做过严肃的论证和前瞻性研究,那些该松,那些该紧,依据是什么,这些有吗?我看是没有,无非是“跟着感觉走”,拍着脑袋说“应该”,到时候把别人和自己一起带沟里,这在历史上是有惨痛教训的。
  
  象这样的辩论,既然当初不幸当上了正方,就注定要费很多力气去做无用功,天下事小赢凭智,大胜在德。虽说正方辩才、文笔、技巧、气势、精神十八般武艺样样精通,但无奈先天不足、大势难违,当初抽签领去的就是狗尾巴花籽,咋培育也养不出富贵牡丹。即使侥幸小赢一下,那也是虽胜犹败,因为观点抵触民意,理念违背民心,国家再怎么“特色”,也不能、不会、不应把“贩卖道德败坏”当法规发布出去。
  
  刚才看了下当初提卖淫合法化议案的那位律师的近期报道,口径变了,原来说自己的议案是被“枪毙”,如今改为“胎死腹中”,看来根本就没“生”出来(人大出议案是有条件限制的,至少要符合议案范文要求),而且说今年不再提了。九年啊,咋地也该发个“最执着建言奖”,尽管建言内容有点雷人。性学专家李银河也是赞成合法化的,但在比较正式的文字中把卖淫改为“性工作者”,把合法化改为“非罪化”,虽然读着有点绕口,但用心良苦。
  
  性这个事改革开放前管的太死,现在已经松了很多。总的来说,目前的管理办法与当下国情基本适应。退一步讲,如今人们的观念真有那么开放吗?比如哪天儿子领个姑娘来说是女朋友。妈问:在那儿工作啊?阿姨,我是卖淫的。妈说:好啊好啊!卖淫好来钱快,不过怀孕前别乱来哈,免得生了孙子不知道是谁的……
  
  后话:辩题中其实还隐含着一个前提,就是合法化究竟合的是哪国法?古法还是今法?如果说是古今中外的法,那这辈子就别干别的了。不过困难总没有办法多,终归还是能辨的,而且那样辩起来或许更能接近事物的本质。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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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3-16 15:08 |只看该作者
天下事小赢凭智,大胜在德{:soso_e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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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3-16 15:31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辩着玩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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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3-3-16 15:36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中国有些名词,是某些官员绞尽脑汁、自欺欺人鼓捣出来的,到了令人哭笑不得的地步,比如把“卖淫妇女”叫“失足妇女”,简直是滑天下之大稽。想说明什么?说明中国没有卖淫妇女吗?说明要尊重卖淫妇女的人格吗?就是不敢面对现实,为了避免“合法化”的嫌疑,躲开了许多更准确、更贴切的字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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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3-3-16 15:41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还是某公安局长说得实在:“以后别叫人家小姐,就叫服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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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3-3-16 15:48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毛爷爷时代,谁要是谈论卖淫合法化谁是孙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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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3-3-16 17:35 |只看该作者
不知赛事上有没有注明,本赛纯属娱乐,并不代表发言者观点{:soso_e120:}
不然正方个个都成淫虫了,男女不限{:soso_e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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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3-3-16 19:44 |只看该作者
顶一个~~{:soso_e179:}
尜尜兄怀着人文情感来看这次辩论赛,说得头头是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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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3-3-16 20:11 |只看该作者
苡荭园 发表于 2013-3-16 17:35
不知赛事上有没有注明,本赛纯属娱乐,并不代表发言者观点
不然正方个个都成淫虫了,男女不限 ...

恩恩,这确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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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3-3-16 20:39 |只看该作者
依然依然 发表于 2013-3-16 20:11
恩恩,这确实必要。

{:soso_e120:}{:soso_e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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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3-3-16 21:26 |只看该作者
若如楼主所言,这辩论在抽签那时,就决定了输赢了。。抽中正方的杂谈,岂不是又在做无用功?
其实,要想真的决出胜负,有个很好的方法,这轮辩完,正反方交换场地再辩一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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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3-3-16 22:34 |只看该作者
合法化,是种荒谬。
非罪化,则是人性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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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3-3-16 22:50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偶是来看酱油的 发表于 2013-3-16 22:34
合法化,是种荒谬。
非罪化,则是人性的进步。

非罪化来了,合法化还会远吗?你说的非罪化,实际约等于合法化。因为卖淫嫖娼,现在也不是犯罪,只是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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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13-3-16 23:03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酱萝卜 发表于 2013-3-16 21:26
若如楼主所言,这辩论在抽签那时,就决定了输赢了。。抽中正方的杂谈,岂不是又在做无用功?
其实,要想真 ...

你的建议很好,但估计再来一轮,大家非神经了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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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13-3-16 23:48 |只看该作者
我是来打酱油的 发表于 2013-3-16 22:50
非罪化来了,合法化还会远吗?你说的非罪化,实际约等于合法化。因为卖淫嫖娼,现在也不是犯罪,只是违法 ...

非罪化与合法化是两回事。
举例来说:吸毒不构成犯罪,但并不能,也不应该合法化。
我国刑法中有组织卖淫罪,如果卖淫嫖娼合法化,则前罪也将不合法了。
尽管你有点油墨,但你真的不太懂法。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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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13-3-17 08:57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偶是来看酱油的 发表于 2013-3-16 23:48
非罪化与合法化是两回事。
举例来说:吸毒不构成犯罪,但并不能,也不应该合法化。
我国刑法中有组织卖 ...

依现在的法律,卖淫嫖娼是违法,不是犯罪;而组织卖淫等轻则违法,重则犯罪。你的非罪化是个什么东东?如指卖淫嫖娼仍是违法,组织卖淫等不算犯罪只是违法,那违法也是要处罚的,跟现在会有很大的不同吗?你的非罪化,如指卖淫嫖娼不是违法,组织卖淫等仍是违法,那岂不自己打自己嘴巴;你的非罪化,如指卖淫嫖娼不违法,组织卖淫等也不违法,那跟正方主张“非法化”有什么实质的不同吗?我用了一个“约等于”哪里“约”错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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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13-3-17 09:40 |只看该作者
其中“卖淫”本身不是中性词,在普罗大众的意识里“淫”代表淫乱、道德败坏。也就是说“卖淫该不该合法化”在观念上等同于“道德败坏该不该合法化”?
——————————————————————————————————————
不同意和尚的这个推演。

卖淫、淫乱是道德败坏的一种,但是道德败坏的内涵显然不仅仅是卖淫和淫乱,逆推显然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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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2013-3-17 10:17 |只看该作者
抛开价值取向和道德标准仅仅就现象来看:

网上看过说卖淫是全世界最古老的职业,想了想,好像确实如此,

那,为什么人类社会不分肤色不分国界会存在这样的共同现象?

为什么49年后的铁腕清扫只维持了短暂几十年又死灰复燃?而且有蔓延之势?

说什么“人,生而平等”,其实谁都知道这仅仅是一警句而已,现实是:人,生而不平等,

所以一个自然的社会当然是由形形色色的人构成,那么该怎样对待处于高斯分布负端的人群?

显然这种社会现象的顽强存在说明仅仅是用高的道德标准和积极的人生态度来“引领”不奏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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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表于 2013-3-18 01:34 |只看该作者
我是来打酱油的 发表于 2013-3-17 08:57
依现在的法律,卖淫嫖娼是违法,不是犯罪;而组织卖淫等轻则违法,重则犯罪。你的非罪化是个什么东东?如 ...

既然你都了解法律,那李银河身为博士更了解法律了,她提出的“非罪化”,显然是指卖淫嫖娼应该不构成违法。偶借用李博士的“非罪化”,自然也就是李博士的那个东东了。(当然也许略有不同)
偶的“非罪化”是指:卖淫嫖娼不是违法,组织卖淫等仍是违法,但不再是犯罪。这与你说的“合法化”不是一回事哦。所以,你的“”,错的一塌糊涂。


看在你从开始就抛弃评委身段,积极投入“正方”阵营的份上,就对你对法律的一知半解给予辅导一哈哈吧。


当人们的某种行为构成违法的时候,违法情节轻微的不构成犯罪。而当人们的某种行为不构成违法的时候。那么组织这种行为的活动怎么能构成犯罪呢?
可是合法化则需要制定相关的法律才行,否则合什么呢?当卖淫嫖娼不构成违法的时候,权力就无权肆意伤害参与的那些人了。试问,再制定一个什么法律作用是什么呢?意义何在呢?
{:soso_e129:}
就为了像你一样,闲的没事自己抽自己嘴巴玩,以表示你很油墨?{:soso_e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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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发表于 2013-3-18 05:55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偶是来看酱油的 发表于 2013-3-18 01:34
既然你都了解法律,那李银河身为博士更了解法律了,她提出的“非罪化”,显然是指卖淫嫖娼应该不构成违法 ...

你憋了半天,就憋了这么一个玩艺儿?李银河在美国拿了所谓的社会学博士,你以为她就很懂法吗?还有,你是不是光知道有个刑法呀?卖淫嫖娼如果不违法,就不能制定管理条例、法规啥的?卖淫不违法,带着性病卖淫违法不?依你的意思是不是算“带病坚持工作”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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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发表于 2013-3-18 09:25 |只看该作者
我是来打酱油的 发表于 2013-3-18 05:55
你憋了半天,就憋了这么一个玩艺儿?李银河在美国拿了所谓的社会学博士,你以为她就很懂法吗?还有,你是 ...

打酱油滴小哥,看来,你和狂生有的一拼了。
尽管偶对李银河的观点,有很多不赞同,但从她的文字中,偶却看出不论是从概念还是法律,她都比你强多了。
她的文字与她的博士头衔相符。(管她博士哪得的呢)而你的文字却勉强高中未毕业?

触犯刑法的,那就不单单是违法,还是犯罪了。李银河很明白,所以,她提的不是:“除罪化”,而是“非罪化”。也就你稀里糊涂的将这两个不同的概念混淆在一起,在这狡辩。(也许是表演?)李银河博士可没有也不会哦。

当卖淫嫖娼不再违法时,自然无需制定相关的管理条例、法规啥的了。而现在的扫黄行动则很多都构成违法行为了。
卖淫就算不违法了,可带着性病卖淫的,不是依偶的意思,而是依刑法的条款算犯罪。(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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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发表于 2013-3-18 11:47 |只看该作者
偶是来看酱油的 发表于 2013-3-18 09:25
打酱油滴小哥,看来,你和狂生有的一拼了。
尽管偶对李银河的观点,有很多不赞同,但从她的文字中,偶却 ...

可带着性病卖淫的,不是依偶的意思,而是依刑法的条款算犯罪。
=======================================
你连违法和犯罪的概念都鼓捣不清楚,你光看见“带着性病卖淫”了,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知道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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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发表于 2013-3-18 12:42 |只看该作者
我是来打酱油的 发表于 2013-3-18 11:47
可带着性病卖淫的,不是依偶的意思,而是依刑法的条款算犯罪。
====================================== ...

打酱油的,你可是后赶狂生了。

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但不代表不是犯罪。莫非偶还要给你普法教育?累啊。{:soso_e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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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发表于 2013-3-18 12:46 |只看该作者
偶是来看酱油的 发表于 2013-3-18 12:42
打酱油的,你可是后赶狂生了。

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但不代表不是犯罪。莫非偶还要给 ...

“不认为是犯罪”,还“不代表不是犯罪”?
你站在法律的大门口往里面扒扒头就行了,你奏别进来了。不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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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发表于 2013-3-18 12:52 |只看该作者
我是来打酱油的 发表于 2013-3-18 12:46
“不认为是犯罪”,还“不代表不是犯罪”?
你站在法律的大门口往里面扒扒头就行了,你奏别进来了。不送 ...

你能看清偶的原话的意思吗?
你加引号的话,只是你的无知而已。

你是不让偶进这贴呢?还是不准偶回复你呢?
你的幽默哪去了?上次骂了“滚”,这次又打算骂什么呢?
偶拭目以待哦。{:soso_e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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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发表于 2013-3-18 12:55 |只看该作者
偶是来看酱油的 发表于 2013-3-18 12:52
你能看清偶的原话的意思吗?
你加引号的话,只是你的无知而已。

你细胞不少,幽默细胞约等于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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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发表于 2013-3-18 12:58 |只看该作者
我是来打酱油的 发表于 2013-3-18 12:55
你细胞不少,幽默细胞约等于没有。

哈哈,也许偶的油墨细胞不足。但偶的宽容度绝对比小哥你要大和真实。

不过呢,看看你自解虚伪的面具也是一件乐事不是?{:soso_e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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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发表于 2013-3-18 13:04 |只看该作者
周糊涂 发表于 2013-3-18 13:02
这偶酱油的像鼻涕一样天天缠你

总理说甩开膀子,不行,我得先甩开鼻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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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发表于 2013-3-18 13:23 |只看该作者
现场采访一下酱油兄:被粉丝狂粘的滋味如何?{:soso_e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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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发表于 2013-3-18 13:47 |只看该作者
周糊涂 发表于 2013-3-18 13:05
是不是哪位暗恋你的女生由爱生恨,变身成鼻涕天天恶心你,上次是暖春这次直接就是偶酱油了
...

还是周糊涂你不糊涂。明明是打酱油的先那个什么偶这个看酱油的嘛。
偶只是看见提醒礼节性的回复而已。{:soso_e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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