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东方安澜- 于 2022-12-17 21:39 编辑
[quote]螃蟹 发表于 2022-12-17 20:54
疫情政策前后截然相反,如果后来正确的,的确是要给之前因为“严格管制”而造成重大损失者一个说法。
你个2B!
《中华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传染病分为甲类、类和丙类。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卫健委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明确将新冠肺炎纳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中华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条、第四三条的规定,经上级正府批准,县级正府可以对已经发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特定区域的员依法实施隔离措施。
经上级正府批准,可以根据疫情严重情况,宣布本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在疫区内县级以上正府可以依法直接采取第四条规定的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疫区的员、物资和交通具实施卫检疫。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条的规定,在新冠肺炎暴发、流时,县级以上应当即组织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级正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1,限制或者停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群聚集的活动;
2,停工、停业、停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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