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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六星网 六星时事 六星杂谈 感觉柳警讲的是法律,风铃有部分讲的是道德和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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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觉柳警讲的是法律,风铃有部分讲的是道德和政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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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7-13 16:1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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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战斗鸡 于 2025-7-13 18:52 编辑

       法律和道德既有不可分割的联系,又有泾渭分明的界限。
  
  说联系,是因为法律的起源,法律的宗旨,法律存在的理由,无不都是来源于维护道德正义的目的。
  
  说区别,是因为法律是一门独立的科学,既不受行政权力干预,也不应受道德、舆论和政治的影响。
  
  这两个方面,作为法盲和道德盲的绝对不主流,这辈子没一个弄明白过。
  
  花馍馍一案,开始我并没在意。现在看了风铃帖子,以及柳警一些观点,我不大赞同风铃的故意伤害之说。因为故意伤害罪必须以伤害为直接目的。但是兑水稀释颜料这一情节,犯罪目的显然不是为了去伤害孩子们,而只是如柳警所说,“以餐食特色吸引更多家长送娃入园,增加收益。”
  
  并且犯罪嫌疑人自己也是明知有害,但正如柳警所说,“不是放任不管,而是自以为兑水稀释后就可以避免,应该是无知的过于自信。”
  
  以上很显然,柳警这些观点的论述,是在还原犯罪最原初的真实动机。当然,动机的严格区分并不是说否认犯罪事实,而是要厘清什么样的事实,以及相应罪责和刑罚。因此我认为柳警的“自信说”也是有一定道理的。柳警这是在讲法律,如手术刀一般,真正的客观无情。
  
  相比之下,风铃更多像是在谈论道德和政治。“儿童是弱势群体,容不得“试错空间”,幼儿身体脆弱、表达能力差、无法判断危险,也无法说清不适感受,社会与法律必须给他们最严密的保护”,这些看起来确实义正词严,也确实让人更加认识到对儿童保护的重要性。这种重要性不仅体现在道德良知上,更体现在政治上应得到的高度重视。
  
  但可惜的是,这并非法律科学本身的要求。法不容情,法律科学容不得任何外来道义的、甚至政治因素的左右。支持风铃的很多人,你不能不说他们不对,不能说基本的道德正义感不对,但无论如何,这些都不能代替法律对犯罪心理和行为动机的分析判断,毕竟后者是科学。
  
  顺便再回过来提一下不主流。一方面,此人坚决否认法律与道德之间的法理联系,处处对道德表现出咬牙切齿的仇恨;另方面,却又自相矛盾地总是把自己的道德情感带入法律科学对于案件的具体判断,这种司法实践中法律与道德混沌不分的思维方式,注定了他会更倾向于风铃那种超越法律本身范畴的从严从重观点,而不会是柳警一样更严谨的法律科学思维。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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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25-7-13 16:21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这个案子按法律的话,就是过失造成伤害罪。
但伤害的后果比较严重,可能除了负刑事责任之外,连带承担民事赔偿,甚至是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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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25-7-13 16:23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说联系,是因为法律的起源,法律的宗旨,法律存在的理由,无不都是来源于维护道德正义的目的。
———-
六岁孩子的梦呓
人类社会是你高隐这辈子也理解不了的谜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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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25-7-13 16:29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你个白痴连一句我对于本案的观点都没引用,纯粹在发猪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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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25-7-13 16:33 |只看该作者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仅保留发帖内容
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5-7-13 16:29
你个白痴连一句我对于本案的观点都没引用,纯粹在发猪瘟

重新捋一下思路
整理好语言
听听你的观点
要表达清晰,尽量说人话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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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25-7-13 16:34 |只看该作者
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5-7-13 16:23
说联系,是因为法律的起源,法律的宗旨,法律存在的理由,无不都是来源于维护道德正义的目的。
———-
六 ...

       你这种文盲,只要一张口,人就能看出你肚子里一点草料都没有,哪怕最基本的法理学ABC,都闻所未闻。
  
  查士丁尼《法学阶梯》一开篇就指出,法学是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
  
  法是“最高理性”,是判断正义与否的客观标准。法律宗旨以正义为核心,强调‌“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即通过法律保障个体的正当权益,维护社会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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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25-7-13 16:37 |只看该作者
  还有,即便是法实证主义,照样明确区分“应当存在的法”,和“实际存在的法”。
  
  实证主义和自然主义法学不同的是,它悬置了前者,而专注于后者作为科学的实证研究。
  
  什么叫“应当存在的法”?应当意味着什么?你这种文盲二十年来都不会去看哪怕一页纸的文章和书籍的。

    所以这种最基础的知识,你脑子里二十多年都不会有,将来直到进棺材前,也不会有。因为无知无畏是你最大的特色,和与生俱来的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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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25-7-13 16:40 |只看该作者
是不是“没有伤害动机”就一定只能按“过失伤害”来处理?
情况是行为人明知其行为可能造成严重后果,但是仍放任这种后果发生。(故意用稀释来掩盖伤害程度)

只要具备这种主观放任态度,就是间接故意伤害,法律上属于“故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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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25-7-13 16:42 |只看该作者
风铃清音飘渺 发表于 2025-7-13 16:40
是不是“没有伤害动机”就一定只能按“过失伤害”来处理?
情况是行为人明知其行为可能造成严重后果,但是 ...

我这帖子只负责分析你和柳警不同的思维方式:道德和政治的、法律科学本身的。
至于更专业的问题,还是要请 @再折长亭柳 来回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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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25-7-13 16:44 |只看该作者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仅保留发帖内容
风铃清音飘渺 发表于 2025-7-13 16:40
是不是“没有伤害动机”就一定只能按“过失伤害”来处理?
情况是行为人明知其行为可能造成严重后果,但是 ...

他说你偏感性
说得对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只能抑恶,我们的关键在于确认和找到本案的恶在何处
同样的,感性先行,道德拔高会加重受惩罚程度
给予不恰当过高的定罪,也同样是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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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25-7-13 16:50 |只看该作者
战斗鸡 发表于 2025-7-13 16:42
我这帖子只负责分析你和柳警不同的思维方式:道德和政治的、法律科学本身的。
至于更专业的问题,还是要 ...

你这么划分我就不同意,属于你把自己的总结强加于我。
在法律层面,从主观方面说,明知道用颜料会伤害他人,却仍然为之,就是故意。从行为方式说,主动实施具有伤害性的行为,就是故意。说什么道德政治的,不沾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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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25-7-13 16:51 |只看该作者
头把交椅 发表于 2025-7-13 16:44
他说你偏感性
说得对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你去唱《吻别》带颤音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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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25-7-13 16:56 |只看该作者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仅保留发帖内容
风铃清音飘渺 发表于 2025-7-13 16:51
你去唱《吻别》带颤音儿的

那要去买个新耳机
换了新手机,耳机配不上去了
等几天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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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25-7-13 16:57 |只看该作者
风铃清音飘渺 发表于 2025-7-13 16:50
你这么划分我就不同意,属于你把自己的总结强加于我。
在法律层面,从主观方面说,明知道用颜料会伤害他 ...


是故意,但不是故意以伤害孩子们健康为目的,而是以非法经营为目的。
这其间的区别,法律上具体怎么审断,我只是一个外行,还是多听听柳警的见解:
刑法第15条第1款是这样规定的:“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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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25-7-13 16:59 |只看该作者
风铃清音飘渺 发表于 2025-7-13 16:50
你这么划分我就不同意,属于你把自己的总结强加于我。
在法律层面,从主观方面说,明知道用颜料会伤害他 ...

有伤害性的行为,就是故意。说什么道德政治的,不沾边
--------------------------------------------
我主帖所引用你的原话,那些都是道德和政治高度的理由,不是法律科学本身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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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25-7-13 17:00 |只看该作者
风铃清音飘渺 发表于 2025-7-13 16:50
你这么划分我就不同意,属于你把自己的总结强加于我。
在法律层面,从主观方面说,明知道用颜料会伤害他 ...

哈哈哈

应当知道。

食品罪和渎职罪。

没啥信息不对称,找缝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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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25-7-13 17:02 |只看该作者
战斗鸡 发表于 2025-7-13 16:57
是故意,但不是故意以伤害孩子们健康为目的,而是以非法经营为目的。
这其间的区别,法律上具体怎么审 ...

如果是故意伤害孩子的健康,那就是直接故意伤害了,这次算是间接故意伤害,法律上有所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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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2025-7-13 17:03 |只看该作者
战斗鸡 发表于 2025-7-13 16:59
有伤害性的行为,就是故意。说什么道德政治的,不沾边
--------------------------------------------
...

我不是律师,你指望我断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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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表于 2025-7-13 17:06 |只看该作者
风铃清音飘渺 发表于 2025-7-13 17:02
如果是故意伤害孩子的健康,那就是直接故意伤害了,这次算是间接故意伤害,法律上有所区分

直接和间接的 故意伤害,性质和量刑肯定大不相同。
这种区分就是法律科学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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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发表于 2025-7-13 17:08 |只看该作者
风铃清音飘渺 发表于 2025-7-13 17:03
我不是律师,你指望我断案?

没有啊。我只是说,法律案件的分析判断,不适合渗入道德和政治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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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发表于 2025-7-13 17:09 |只看该作者
战斗鸡 发表于 2025-7-13 17:06
直接和间接的 故意伤害,性质和量刑肯定大不相同。
这种区分就是法律科学的意义。

你了解不是过失伤害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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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发表于 2025-7-13 17:10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头把交椅 发表于 2025-7-13 16:33
重新捋一下思路
整理好语言
听听你的观点

你这草包幻想自己听工作汇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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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发表于 2025-7-13 17:10 |只看该作者
风铃清音飘渺 发表于 2025-7-13 16:40
是不是“没有伤害动机”就一定只能按“过失伤害”来处理?
情况是行为人明知其行为可能造成严重后果,但是 ...

这个呢,柳哥的解释确实不是完全正确。稀释行为是轻信这样就能避免某种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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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发表于 2025-7-13 17:14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战斗鸡 发表于 2025-7-13 16:34
你这种文盲,只要一张口,人就能看出你肚子里一点草料都没有,哪怕最基本的法理学ABC,都闻所未闻 ...

这种理论全是用应然去忽悠你这二逼而已
成吉思汗的大扎撒不准数豆子的法律,涉及什么正义非正义?
安乐死和不准安乐死,允许不允许同性婚姻,谁是正义的?
小鹦鹉一天只会学舌,自己长脑子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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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发表于 2025-7-13 17:15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神机妙用 发表于 2025-7-13 17:10
这个呢,柳哥的解释确实不是完全正确。稀释行为是轻信这样就能避免某种结果

怎么说,可否再详细说一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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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发表于 2025-7-13 17:16 |只看该作者
神机妙用 发表于 2025-7-13 17:10
这个呢,柳哥的解释确实不是完全正确。稀释行为是轻信这样就能避免某种结果

稀释属于企图掩盖故意伤害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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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发表于 2025-7-13 17:18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神机妙用 于 2025-7-13 17:26 编辑
九眼天注 发表于 2025-7-13 17:15
怎么说,可否再详细说一点啊?

这就是在用过失犯罪的定义解释过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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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发表于 2025-7-13 17:19 |只看该作者
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5-7-13 17:14
这种理论全是用应然去忽悠你这二逼而已
成吉思汗的大扎撒不准数豆子的法律,涉及什么正义非正义?
安乐死 ...

       什么叫法理你懂吗?法理就是应然,你扯什么数豆子?不是应然,谈什么法理?不谈法理,法律因为什么理由而存在?法律还能有什么进步?

       你这种无知无畏的东西,活该蠢死一辈子都没人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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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发表于 2025-7-13 17:20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战斗鸡 发表于 2025-7-13 16:57
是故意,但不是故意以伤害孩子们健康为目的,而是以非法经营为目的。
这其间的区别,法律上具体怎么审 ...

先认定事实再去判断故意还是过失,不能倒过来先看是否放任,再去看过失里有什么罪名
行为犯,比如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没有过失一说
柳警和你一样法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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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发表于 2025-7-13 17:23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神机妙用 发表于 2025-7-13 17:18
这就是在用过失犯的定义解释过失犯罪。。。

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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