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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六星网 六星文学 六星书房 关于此次辩论的一些技术分析
楼主: 末代愚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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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此次辩论的一些技术分析 [复制链接]

31
发表于 2013-3-18 22:36 |只看该作者
夫子分析得有理有据!大赞!{:soso_e179:}
顺便问一句,正方,你们学习了吗?{:soso_e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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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发表于 2013-3-18 22:39 |只看该作者
彼时,正方也在小结,对于我方怀柔大方高屋建瓴之过人处,我相信他们也会属鸭子的,肉懒锅里嘴巴还是硬滴~~再打击下他们~~

对于这次辩论赛,既然是娱乐,观点都无所谓,所有的争持言语间产生的龃龉那揍是浮云~~~对于正方拉拉队花花的娱乐精神,我很遗憾正方没有深刻领悟,居然发正声全组通报,这个这个,我都替他们怜香惜玉,个一帮没心肝儿的大老爷们儿~~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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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发表于 2013-3-18 22:42 |只看该作者
我还很王友根的说:窝滴妈呀~~不就是个玩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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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发表于 2013-3-18 22:42 |只看该作者
色妞妞 发表于 2013-3-18 20:32
靠,那杂谈输了你可别一哭二闹三上吊啊。
我们输了,轻轻一笑。。。浮云浮云啊。

不强颜欢笑,你还能杂着啊,真哭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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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发表于 2013-3-18 22:45 |只看该作者
还有,我建议,给正方加分儿,荣誉荣耀摘桂冠啥的,都给他们给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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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发表于 2013-3-19 00:51 |只看该作者
深夜到论坛,看了几篇帖子
包括这一篇

近日(含周末)没怎么来论坛,但是心里还不时想着这个事情。
   
基本上,我自己和大家对我的第一篇帖子(作为反方一辩)感觉差不多,好象不是在辩论————但是,说句实话,即使现在让我写,我估计最后写出来还是和已发出的这一篇一个样子……汗啊……
我觉得辩论的文章该怎么写,自己还没有经验,需要学习。
不过说实话,就目前这个生活的状态(临阵磨枪),恐怕也很难有机会真的去学习辩论的文章应该怎么写。
恐怕下次(无论是在六星还是在哪里)如果还被抓壮丁做辩手的话,恐怕还是对这类帖子的写法木有啥经验。
     
不过,和几位坛友对于“为何不能提“不存在法律””这个问题在QQ群里讨论过,我目前还不知道这个话题为何在这个辩论中不能提(包括楼主也提到了这一点),我对这个问题现在所纠结的不是我们到底有没有“法”,而是“存在性”这个问题为何在此不宜提起(不少坛友觉得一提起这个就属于破绽)。
            
对于辩论参与这件事儿,我恰恰和楼主开头的意思看法保持一点不同————我觉得就应该先站队、然后才知道自己要支持的会是什么话题。
这样才刺激,哈哈
     
最后,感谢包括楼主在内的诸多坛友,还在保持着这个事情的温度与火爆,大家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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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发表于 2013-3-19 07:34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马樱花 发表于 2013-3-18 17:41
狗眼看人低

马花我得批评你,急了也不能说这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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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发表于 2013-3-19 09:24 |只看该作者
经过周糊涂点拨
我还是木有明白
   
“讨论合法化”的前提难道必须是承认有法律存在吗?
也许提出“XX应该合法化”的人“压根识别错了环境、误以为当今有法”呢?
我提出压根木有法、法制化的条件根本就不存在、所以就不应该提什么法制化,从根儿上绝了法制化的臆想、这不可以吗?
                             
这个倒和学习理科与文科关系不大,咱们所谓的“教育”一般来说还不至于对人有如此深刻的印象。
      
感谢关注,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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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发表于 2013-3-19 09:25 |只看该作者
荒漠阳光 发表于 2013-3-18 16:20
记得很久以前好像是武汉,规定出了“划块”的地方才可以停车,否则就是违章,后来实行不下去了,废止了。 ...

你要是那么理解法律,那偶还能说什么呢?你继续“娱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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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发表于 2013-3-19 10:04 |只看该作者
偶是来看酱油的 发表于 2013-3-18 10:53
愚夫第一段说的不错。
第二段嘛,就糊涂了。
合法化,不是只要非罪化就可以了。

看酱油兄,合法化就是无罪化。法律条文上没有规定不该做,那做了就不是违法。所以,常说的钻法律的空子,就是利用法律没有明文条款规定但有违法律总体精神的行为。这种行为在法律出台具体限制条款之前,是被认定为无罪的,也就是说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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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发表于 2013-3-19 10:07 |只看该作者
荒漠阳光 发表于 2013-3-18 11:57
呵呵,同感。
正方如果抓住“不应该划为违法----就是合法”这条轴去转动,那么胜负的结果立现:从人的认识 ...

我赞同荒漠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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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发表于 2013-3-19 10:08 |只看该作者
洛阳凯凯 发表于 2013-3-19 09:24
经过周糊涂点拨
我还是木有明白
   

凯子,有时法律把人玩死,有时人把法律玩死,无法无天那是和尚打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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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发表于 2013-3-19 10:21 |只看该作者
独步天涯 发表于 2013-3-18 15:37
法律本身是在调整社会冲突中蜿蜒前行的,由于其局限性,对一些次要的社会矛盾,只能处于预备或者未遂的调整 ...

呵呵,在宪法精神和法律基本条款确立的情况下,法律修正案和补充条款就是狗皮膏药,哪儿痛往哪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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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发表于 2013-3-19 10:25 |只看该作者
归隐兄和马队长一番对阵好玩,最后还是马队长落荒而逃,归隐兄威武,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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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发表于 2013-3-19 10:30 |只看该作者
孤鸿野鹤 发表于 2013-3-18 21:10
正方二辩陈词在思路上没什么太大问题(当然,最令人折服的是她的火爆脾气),她攻击了反方一辩 ...

有时间的话,对辩手帖子一个个分析才更能知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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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发表于 2013-3-19 10:32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末代愚夫 发表于 2013-3-19 10:21 呵呵,在宪法精神和法律基本条款确立的情况下,法律修正案和补充条款就是狗皮膏药,哪儿痛往哪贴。

嗯嗯,以前称议曰,谁让法海不懂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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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发表于 2013-3-19 10:48 |只看该作者
芥末 发表于 2013-3-18 22:45
还有,我建议,给正方加分儿,荣誉荣耀摘桂冠啥的,都给他们给他们~~~

哈哈,支持,我们能乐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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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发表于 2013-3-19 10:52 |只看该作者
洛阳凯凯 发表于 2013-3-19 00:51
深夜到论坛,看了几篇帖子
包括这一篇

呵呵,凯凯,你是不熟悉辩论。这和文艺作品写作有些不同。没事,不计较输赢结果,能在玩中有所得的,就是赢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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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发表于 2013-3-19 10:54 |只看该作者
周糊涂 发表于 2013-3-19 08:58
有一种答题答辩必须在假设假定的情况下,否则就是无解。正因为你没有假定法的存在所以你的答辩会无解, ...

周糊涂可真不糊涂啊,一语中的,夸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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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发表于 2013-3-19 10:58 |只看该作者
周糊涂 发表于 2013-3-19 10:03
闲着,给凯凯打个比方。比如一道题目是这样,小河的水流速度是20公里每小时,运沙船的速度是40公里每小 ...

周糊涂一定是理科生,还是数学专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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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发表于 2013-3-19 19:21 |只看该作者
末代愚夫 发表于 2013-3-19 10:04
看酱油兄,合法化就是无罪化。法律条文上没有规定不该做,那做了就不是违法。所以,常说的钻法律的空子, ...

愚夫你好,你说合法化就是无罪化没错的。但无罪化却不等于合法化。
法律条文上没有规定不该做,那做了就不是违法,但也不是说合法。否则,何来的钻法律的空子一说呢?
不违法,只代表执法机构无权处理。因为要求的是依法执行。而合法则意味执法机构必须保护。

当然了,你如果也学着娱乐,那偶也无话了。{:soso_e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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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发表于 2013-3-19 21:37 |只看该作者
周糊涂 发表于 2013-3-19 10:03
闲着,给凯凯打个比方。比如一道题目是这样,小河的水流速度是20公里每小时,运沙船的速度是40公里每小 ...

在我眼里,这次辩论的问题与我关于“法律存在性”之间的关系,恰恰不是你这个假设中,那些无关紧要的假设,而是这样的关系————
   
正方一群人在说————从A地到B地,相比之下、更加适合走水路。
   
作为反方,也许可以用“从A地到B地走陆路更划算”这样的做法去反驳。   
但是我作为反方,这时候明明看到A地和B地之间压根连一条河都没有,难道我不应该说出来嘛?如果我能证明A地喝B地之间连走水路的可能性都不存在,不是更加彻底地驳倒对方吗?
   
细枝末节、与主题无关的假设当让不需要有(例如象周糊涂朋友所举的应用题),但是这道辩论中,我所说的“法律存在性”的问题,至少在我看来是一个比较重要的因素,是不可以一路忽略下去的。
   
A地和B地之间适合水路这个问题、也许压根可以直接用”A地和B地压根就没有水路可走”就直接辩倒了————不用替对方去假设好“有水路”,因为对方也许压根就没弄明白两地直接是否存在水路呢?当然,他们甚至可能故意抄近路回避了这个问题,但是我们完全可以从根上就开始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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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发表于 2013-3-20 00:41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洛阳凯凯 于 2013-3-20 00:44 编辑
周糊涂 发表于 2013-3-19 22:56
凯凯啊,这可不是可有可无的无关紧要的假设,而是答题的前提条件。你说的从甲地到乙地走水路,那么这条水 ...

这事儿我再简单说一次吧
      
现在是对方说甲地到乙地适合走水路,这是对方的意见,这个意见中包含了对方认为“甲地到乙地之间存在水路”的假设————但这都是对方的假设与前提,而不是我的,我没有必要去认可,我可以从根儿上否认。
   
如果我直接看出来两地之间没有水路能从根儿上否认,为什么不能说呢?
   
这是辩论,什么都替对方默认了、对方的假设自己主动认可,就减少了攻击对方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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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发表于 2013-3-20 00:43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洛阳凯凯 于 2013-3-20 00:49 编辑
周糊涂 发表于 2013-3-19 22:56
凯凯啊,这可不是可有可无的无关紧要的假设,而是答题的前提条件。你说的从甲地到乙地走水路,那么这条水 ...

“凯凯啊,这可不是可有可无的无关紧要的假设,而是答题的前提条件你说的从甲地到乙地走水路,那么这条水路是一定肯定必定必须存在的,你非说看不见水路,你你你这怎么啦,?依我看问题不在你身上而在你们队长身上。。惺惺走了,愁死人”

A)红色部分:那只是对方立论的前提条件,不是我的。

B)蓝色部分:在我举的例子里,从甲地到乙地走水路是对方说的,我没说过,我说的是两地之间压根就没水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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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发表于 2013-3-20 00:46 |只看该作者
洛阳凯凯 发表于 2013-3-20 00:43
“凯凯啊,这可不是可有可无的无关紧要的假设,而是答题的前提条件。你说的从甲地到乙地走水路,那么这条 ...

{:soso_e113:}我看到糊涂努力地当老师,凯凯犟着脑袋死也不肯当学生,两个可爱的主都急得要撞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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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发表于 2013-3-20 00:47 |只看该作者
需要自我反思一下,为什么这么简单的道理让我在一辨发言里写的让人如此难懂呢?
{:soso_e127:}{:soso_e127:}{:soso_e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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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发表于 2013-3-20 00:49 |只看该作者
马樱花 发表于 2013-3-20 00:46
我看到糊涂努力地当老师,凯凯犟着脑袋死也不肯当学生,两个可爱的主都急得要撞墙

{:soso_e113:}{:soso_e113:}{:soso_e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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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发表于 2013-3-20 12:21 |只看该作者
色妞妞 发表于 2013-3-20 11:31
凯凯太可爱了。
如果否定法律的存在和法律的正当性,那么我们这个辩题就根本就不需要辩了。得先有法律存 ...

“如果否定法律的存在和法律的正当性,那么我们这个辩题就根本就不需要辩了。得先有法律存在,才有合法与否。
皮之不存,毛之存焉?”
   
这句话就是我存在不同看法的焦点之处————
   
“法律的存在和法律的正当性”是”XX合法化“的基础,但这只是支持”XX应该合法化”一方的基础,这只是正方的假设。   
作为反方,我们参与这个辩题,并且认为我们自己可以获胜的理由有很多,其中之一就是否定正方所持观点所依赖的这个“基础”压根就存在。   
其实,“XX是否应该合法化”的辩论当中,就包含了对于这个“基础”是否存在的辩论————换句话说,这个基础是否存在,也是争夺的焦点之一。

+++++++++++++++++++++++++++++++++++++++++++++++++++
   
举个例子,双方都在对着A地与B地之间的一条河、讨论从A地到B地是否适合走水路,正方觉得应该走水路,无外乎是基于两条依据:
条件1:从这条河来看,具备走水路(行船)的前提条件
条件2:走水路确实比走旱路或者其他神马其他交通方式都更加合适
   
反方呢,完全可以首先证明这条河不具备行船的前提条件(河水很浅无法行船、甚至河水压根是断的),从“条件1”就开始否定正方
条件1失守的话,再考虑从条件2继续堵截和抵抗。
现在我寸土不让、从条件1出发,怎么能算错呢?
其实在我看来,无论反方人员是否认可条件1,从辩论的角度来讲都有义务和责任从条件1开始阻击,而没有大大方方首先就承认条件1的道理————对比与这次辩论,就是说无论我自己是否认为法律存在,都有责任从第一道防线、从否认“XX合法性”的前提条件和基础开始对正方反击。
      

嘿嘿,树欲静而风不止啊,我就是在这个问题上卯上劲儿了,辩论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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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发表于 2013-3-20 12:38 |只看该作者
公式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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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发表于 2013-3-20 13:29 |只看该作者
二辩则在行文中没注意用词,娼妓等说法等于对卖淫者的贬低,而三辩则就直接给卖淫贴上丑陋的标签,这样,卖淫合法化的正当性被彻底否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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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有贬低娼妓,卖淫丑陋说,怎么就是“卖淫合法化的正当性被彻底否决”了呢,好像没有内在的必然性联系。好比金融犯罪废除死刑,不是肯定其合法性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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