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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六星网 六星时事 六星杂谈 令箭大律师制造的糊涂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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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再折长亭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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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箭大律师制造的糊涂案 [复制链接]

31
发表于 2014-11-15 14:44 |只看该作者
媛媛 发表于 2014-11-15 09:15
其实我觉得文章写得还可以,小说是虚构的,它又不是纪实小说,就象金融的武侠小说,真正纠结起来,一无是处

{:soso_e120:}你是不是也觉得一个自称律师的人写小说就可以违背法律常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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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发表于 2014-11-15 14:46 |只看该作者
媛媛 发表于 2014-11-15 10:31
那个不一定,就此文而言,如果按楼主的要求写的话,就会繁冗,分散,文不成文了

{:soso_e120:}警察不能对民事案件的责任人采取强制措施,这是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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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发表于 2014-11-15 14:53 |只看该作者
胡青牛 发表于 2014-11-15 10:50
柳警官说了,都没事,准备钱,民事赔偿就行了。

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6次会议、201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已于2013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6次会议、2013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5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5月2日
    为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对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一)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
    (三)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
    (四)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五)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第二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一)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
    (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四)造成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五)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第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二)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
    (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属于婴幼儿食品的;
    (四)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一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四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
    (一)致人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二)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造成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造成三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五)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
    第五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第六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二)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有毒、有害食品的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
    (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属于婴幼儿食品的;
    (四)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一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五)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毒害性强或者含量高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七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或者具有本解释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八条 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添加剂、农药、兽药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适用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 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适用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适用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 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食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用于食品生产、销售的非食品原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原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实施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无证据证明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不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但是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第十四条 明知他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论处:
    (一)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
    (二)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贮存、保管、邮寄、网络销售渠道等便利条件的;
    (三)提供生产技术或者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
    (四)提供广告等宣传的。
    第十五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第十六条 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商检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等其他渎职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不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但构成前款规定的其他渎职犯罪的,依照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利用其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共犯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七条 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般应当依法判处生产、销售金额二倍以上的罚金。
    第十八条 对实施本解释规定之犯罪的犯罪分子,应当依照刑法规定的条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根据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对于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缓刑,但是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第十九条 单位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处罚。
    第二十条 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一)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上的物质;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四)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第二十一条 “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难以确定的,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检验报告并结合专家意见等相关材料进行认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通知有关专家出庭作出说明。
    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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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发表于 2014-11-15 15:23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14-11-15 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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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吃喝玩乐看帖子真值了,还能受一次免费的普法教育。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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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发表于 2014-11-15 15:39 |只看该作者
令箭在其小说《荷包鲤鱼》里,将荷包红鲤与荷包鲤鱼两个概念混淆了:荷包红鲤是指鲤鱼的一个特有品种,而荷包鲤鱼则是指的一种鲤鱼烹制的菜名。



       荷包红鲤,产于婺源民间,是当地独有的传统养殖鱼类,因其色泽金红,头小尾短,背高体宽,腹厚肥大,状似荷包而得名,是中国著名优良鱼种。
     
    荷包红鲤鱼与兴国红鲤、玻璃红鲤并列为”江西三红“。荷包红鲤鱼和婺源绿茶、龙尾砚、江湾雪梨一起称为“婺源四色",
   
      据《徽州府志》载已有三百多年的养殖历史。1958年成立了荷包红鲤鱼研究所,搜集种鱼17条,经20多年的系统选育、7代提纯复壮,培养出“荷源鲤”、“芙蓉鲤”等优良品种。1980年通过鉴定,成为中国第一个人工选育淡水养殖的优良鱼种,并按照无公害模式进行养殖,大力推行稻田套养。现每年能育出鱼苗20多万尾,已推广到全国25个省、市、自治区,同时远销香港、澳门等地,深受人们欢迎。


      而荷包鲤鱼,则是一种菜名,因为它是把馅料填进鲤鱼腹中烹制,形似荷包而得名。荷包鲤鱼既可以用鲤鱼烹制,也可以用鲫鱼等其它鱼类代替鲤鱼烹制。


      荷包鲤鱼原料:鲤鱼(1条,1200克)、网油(200克)、虾米粒、地鱼粒(25克)、冬笋粒(50克)、湿冬菇粒(100克0、花肉(400克)、上肉粒(300克)、味精、酱油、菱粉、上汤。


      荷包鲤鱼的做法:
     1、把鲤鱼削洗干净,用刀开背,去掉肠脏,同时也要把中骨和腹骨去净。
     2、把地鱼粒炒香,用碗盛起,加入上肉粒、冬菇粒、笋粒、味精、精盐搅匀,然后把这些材料酿在鱼肚内,在背部涂抹少量湿菱粉。
     3、起热油锅,把鱼炸至呈金黄色,捞起,顺锅把花肉片油包好,投入锅内同焖至鱼熟为止,把鱼取出,解去网油不用,将鱼上碟,另把原汁加入味精,下湿菱粉勾芡淋在鱼上即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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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发表于 2014-11-15 15:41 |只看该作者
媛媛 发表于 2014-11-15 11:13
按楼主的严谨程度,您这个也不合情理,没有确凿的证据,刑拘不能超过24小时

{:soso_e120:}你这句话里,混淆了刑事拘留与留置讯问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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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发表于 2014-11-15 15:46 |只看该作者
{:soso_e120:}一看“交保滞留”,就知道令箭自称律师是说假话了。法律上只有取保候审、留置等用语,从没有听说过“交保滞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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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发表于 2014-11-15 16:32 |只看该作者
萎蒿满地芦芽短,正是河豚欲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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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发表于 2014-11-15 16:37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荷静雅 发表于 2014-11-15 16:32
萎蒿满地芦芽短,正是河豚欲上时。

柳二请老衲吃过河豚鱼,第一次吃,鱼皮上还有小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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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发表于 2014-11-15 16:40 |只看该作者
胡青牛 发表于 2014-11-15 16:37
柳二请老衲吃过河豚鱼,第一次吃,鱼皮上还有小刺。

咋没毒死你们俩呢?毒死你们两个,六星就少了俩祸害!{:soso_e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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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发表于 2014-11-15 16:43 |只看该作者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仅保留发帖内容
1.能在市场上公开出售的“药鱼”,都不是使用剧毒农药类药死的,那样会有强烈的异味,根本卖不出去,傻子都能闻出来。根据调查,应该是采用专门药鱼的微毒药物毒死的,不可能引起人体的食物中毒事件。我年轻的时候曾经在偏远山村支教过一段时间,据我亲眼所见,那里的农民经常药鱼,在野外的鱼塘的水面里撒上一层微毒药物,鱼儿吃了就浮起来,农民捞上来带回家,剖开,除去内脏部分,吃了一点事都没有。有些在水里泡的时间久了,甚至都轻微的变质了,吃了还是没事。
    2.发生了食物中毒事件,当地卫生监管部门就不闻不问了吗?靠警察单独执法?正确的程序是卫生局下面的稽查科派专人协助警察调查,联合行动!而不是警察单独行动!
    3.食物中毒是意外事件,警察没有拘捕权,拘捕要办理拘捕证,警察充其量也就是把相关人员带回派出所问话,协助调查。
    4.民事诉讼,要走相关的法律程序。不是靠警察乱抓人就能解决的。警察知法犯法,应该严厉处罚!
令箭太缺乏法律常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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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发表于 2014-11-15 18:28 |只看该作者
荷静雅 发表于 2014-11-15 16:40
咋没毒死你们俩呢?毒死你们两个,六星就少了俩祸害!

{:soso_e122:}都是厨师端来,他先喝一勺汤,然后,再站我身边抽完一根烟,没事儿了,我们才开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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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发表于 2014-11-15 18:33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14-11-15 18:28
都是厨师端来,他先喝一勺汤,然后,再站我身边抽完一根烟,没事儿了,我们才开吃。

显摆一下气气那个碧老头{:soso_e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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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发表于 2014-11-15 18:38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再折长亭柳 于 2014-11-15 18:39 编辑
荷静雅 发表于 2014-11-15 18:33
显摆一下气气那个碧老头


{:soso_e120:}碧老头连吃个毛蟹都兴奋半年,估计河豚、刀鱼等上等河鲜是啥样儿他都没见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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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发表于 2014-11-15 18:51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荷静雅 发表于 2014-11-15 16:40
咋没毒死你们俩呢?毒死你们两个,六星就少了俩祸害!

咋没毒死?当场就嗝屁了!

只是到了阴曹地府,阎王爷看来了两个大祸害,立刻打发黑白无常把我们送回来了。

柳二临走还要了阎王爷两条黄泉牌高级香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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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发表于 2014-11-15 19:00 |只看该作者
胡青牛 发表于 2014-11-15 18:51
咋没毒死?当场就嗝屁了!

只是到了阴曹地府,阎王爷看来了两个大祸害,立刻打发黑白无常把我们送回来 ...

哈哈哈,你们两个大祸害,看你们死那里去{:soso_e113:}有地儿要不,若没地儿找我来,我收了你们{:soso_e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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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发表于 2014-11-15 20:15 |只看该作者
荷静雅 发表于 2014-11-15 19:00
哈哈哈,你们两个大祸害,看你们死那里去有地儿要不,若没地儿找我来,我收了你们{:soso_e1 ...

{:soso_e123:}你、你以为你是陈光标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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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发表于 2014-11-15 20:32 |只看该作者
在吃喝玩乐做傀儡首版时,你一如既往支持我,谢谢了!
现我辞职,对不起啊,你的支持我不会忘记的。{:soso_e163:}{:soso_e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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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发表于 2014-11-15 20:35 |只看该作者
空谷的回音 发表于 2014-11-15 20:32
在吃喝玩乐做傀儡首版时,你一如既往支持我,谢谢了!
现我辞职,对不起啊,你的支持我不会忘记的。{:soso ...

朕不准你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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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发表于 2014-11-15 20:36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14-11-15 20:15
你、你以为你是陈光标啊?

陈光标不就一收破烂的么?那傻逼还穷嘚瑟捡点钱还都捐给他山姆大叔了。我就是我,专收妖魔鬼怪{:soso_e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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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发表于 2014-11-15 20:38 |只看该作者
荷静雅 发表于 2014-11-15 20:36
陈光标不就一收破烂的么?那傻逼还穷嘚瑟捡点钱还都捐给他山姆大叔了。我就是我,专收妖魔鬼怪{:soso_e11 ...

{:soso_e122:}荷老师准备收老耗子去干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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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发表于 2014-11-15 20:43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14-11-15 20:38
荷老师准备收老耗子去干啥?

作作旧,挖个坑,填点土,埋上,再抠出来,上拍卖会啊{:soso_e113:}喂呀,不对,老柳是警察{:soso_e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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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发表于 2014-11-15 20:47 |只看该作者
荷静雅 发表于 2014-11-15 20:43
作作旧,挖个坑,填点土,埋上,再抠出来,上拍卖会啊喂呀,不对,老柳是警察 ...

{:soso_e120:}拿耗子当文物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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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发表于 2014-11-15 20:50 |只看该作者

五个耗子,你看看值几个仔?换你一个盘子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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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发表于 2014-11-15 21:00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14-11-15 18:38
碧老头连吃个毛蟹都兴奋半年,估计河豚、刀鱼等上等河鲜是啥样儿他都没见过!

{:soso_e128:}{:soso_e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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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发表于 2014-11-15 21:01 |只看该作者

你去议事厅点个头,很简单的事。快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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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发表于 2014-11-16 08:23 |只看该作者
海岸 发表于 2014-11-15 21:01
你去议事厅点个头,很简单的事。快去吧。

{:soso_e120:}此事下周三早朝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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