梨园小生 发表于 2016-5-11 08:47
北大硕士雷洋死了,有人说是警察打死的。你不知道?
那件事,没有“漏网”的手机,检察院已介入调查。
可是这件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九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看懂了吗?当场盘查必须要经出示相应证件后。而王文军等人并无按规那样做,才激起民工的不满从而不愿意配合出示身份证。而带去派出所,也是有四项限制的,不是可以随意就带人走的。
第十一条 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警械。
民工们因为王文军等人不出示相应证件,对王文军等人的身份怀疑很正常。不愿意出示身份证也构不成严重违法犯罪活动吧?那王文军等人使用警械就属于非法。
第二十条 人民警察必须做到:
(一)秉公执法,办事公道;
(二)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三)礼貌待人,文明执勤;
(四)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
这可都是要求必须做到的。王文军等人第三项就没做到嘛。
第二十二条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第五项,王文军等人可是非法抢夺他人的物品,比非法搜查更严重吧?
王文军等人将民工们带去派出所后,违反了第四项哦。
第四十四条 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必须自觉地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人民警察机关作出的与公众利益直接有关的规定,应当向公众公布。
抢夺民工们的手机,不但违反了自觉地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的条款(这可是必须的)还有掩盖罪证,消灭证据的嫌疑。要不是漏网一部手机,周秀云死了白死还得蒙冤难辩。
原本,那只是一件普通的民事纠纷,也无警民冲突,因为并无伤者也许财物毁坏,并不构成治安案件。可是由于王文军等人的蛮横无理,野蛮执法,才使得矛盾激化,最终导致事件恶化成刑事案件。
我这可是依法论事哦。拜托你能不能别再空口白话捅大词,厚颜无耻耍牛氓,也摆出一些法律条款好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