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法》和《治安管理法》都有同样的一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注意:《警察法》和《治安管理法》中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根据犯罪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警察犯罪,应当与庶民同罪。庶民故意伤害他人造成死亡怎么判决,警察也应该受到同样的判决,这才是公平公正。“刑不上警察”类似于封建社会的“刑不上大夫”,是不得人心的。太原市法院把警察的“违法犯罪”当成是“执行公务”,是对中国共产党政府的诬陷,是对法律的亵渎,是对人民警察的侮辱。因为共产党政府的“公务”不主张“违法犯罪”,如果把违法犯罪当作是共产党政府的“公务”,岂不是对中国共产党政府的诬陷?同样,如果把王文军的违法犯罪当作是王文军所执法的依据,岂不是对中国法律的亵渎?如果把王文军违法犯罪当作是警察的职责,岂不是对人民警察的侮辱?中国的法律是打击犯罪的,人民警察更不能知法犯法,知法犯罪,违法执法。王文军的犯罪事实是故意伤害他人性命,应当按照这一犯罪事实追究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