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在新加坡就读国际学校的美国少年麦可·彼特·费尔,因为对车子涂鸦和砸玻璃破坏公物罪触犯了新加坡的法律,一审被判监禁4个月,罚3500新加坡元和鞭刑6下。
少年拒不认罪,从而上诉,审讯期间态度蛮横,二审加重了处罚:改判监禁8个月,罚3500新加坡元和鞭刑12下。
在美国的法律里,破坏公物有罪但也不至于到鞭刑的地步。于是群情激愤,美国二十几多名参议员写联名信要求从宽处理。
以至于克林顿当时致电新加坡总统王鼎昌:“他还是个孩子,罚款拘留都行,就不要用鞭刑打屁屁了,这太不人道。”
王鼎昌义正言辞地拒绝:“新加坡司法公正,总统无权干预。”
新加坡司法机构也发表声明,外国人犯法一视同仁,坚决执行。
举这个栗子想要说明的是:既然有法可依,必须执法必严。没有任何借口可言,伦理人情都应该是法律之内,不应该凌驾法律之上。
犯罪成本低,犯罪就会层出不穷。打个比方,被调查被宣判已成定案的人口贩子,结案就死刑。还会有人敢人贩子么?再来,花钱拆除别人家庭组建自己家庭的,有合法的收养程序不走,非得金钱交易同谋犯罪,定案起步二十年徒刑起,还会有人敢买人口么?
被拐人,人贩子,买家,前一是受害人,后二是双向奔赴,要想减少此类案件,唯有后二双向定罪,才有可能遏制此类案件的发生。
再叭叭叭的回个长复,我刷小说去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