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闲散之人 于 2022-9-16 19:22 编辑
根据官方披露,不是这样,时间顺序很清晰,如果说这顿饭是在查处之前吃的或许可以打上工作需要,刑侦手段的名号,你可以看看时间线,25日查处,26日抓人,然后预约了第二天27日的饭局,人,你都抓了,还刑侦什么?而且还需要吃野味,喝飞天来继续坐实?这情理上能说得过去吗?肯定不能。循着这条时间线,其实很清楚了,不就是可能饭店老板方面想找人私了,双方约的饭局吗?问题是最后的发展跑偏了,一顿饭吃了半个多万,野味也吃了,飞天也喝了,最后把老板送进去判了四个多月,这真的吃相太难看了,连渣都不放过。蹲够了刑期的老板,能不憋屈?所以,有了讨要饭钱的事情,而且,所谓的野生眼镜蛇,被证实根本不是野生的,而是人工饲养的的。
此案的瑕疵太明显了,时间线上能看出这顿饭和什么刑侦需要基本扯不上关系。而且,这一类案件应当属于森林公安的职务范畴。另外,事发地在闵行区,你一个杨浦区的警员怎么能跨区抓人办案?
柳二的那种真的是刑侦办案的需要,也算是一语道破天机了,足可见他们办案的很多难以见光的东西。民间说的吃杂妈地就是这样。
而公安部命令的五不准等相关纪律规定非常清晰,算你去办案了,谁允许你如此饕餮的吃喝?纪律允许还是上级允许。
这件事情按理说不该弄成这样,早一点小范围沟通,把饭钱结了,那会有今天这一切的发生?所以,我也在这里大概率的预测一下,最后的结果,当事警员和所在的派出所受到处理是必然的。
另外,属地法院也荒唐到了极点,原告是以民事追诉的,法院居然以行政行为予以驳回。什么时候吃饭的行为不是民事的行为而成了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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