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神机妙用 于 2024-2-20 00:26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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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第三款相比第一款,强调的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这就是突出性质与危害程度与第一款的“不法侵害”不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