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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六星网 六星时事 六星杂谈 第五层面认知:中式法治与西式法治孰优孰劣?
楼主: 公理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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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层面认知:中式法治与西式法治孰优孰劣? [复制链接]

31
发表于 2025-3-28 09:03 |只看该作者
东方安澜- 发表于 2025-3-27 15:32
孰优孰劣,我提供一个旁证参考指标吧,是盖洛普全球法律与秩序指数。

在2024年,盖洛普全球法律与秩序指 ...

你介绍的这个指数,此前我还真没注意到

美国和欧洲的一些学术机构推出不少衡量全球各国一些主要表现的年度评估综合指标,有些已经有很多年历史,还是有不错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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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发表于 2025-3-28 09:07 |只看该作者
战斗鸡 发表于 2025-3-28 08:57
不主流还听得懂人话,你是人话都听不懂的智商。。

还鸭子死了嘴硬,你从主帖找出我的原话来

找不出来,岂不等同于承认你是捏造、说假话的惯犯?
理屈词穷了就靠说假话胡搅蛮缠,你不是小混混是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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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发表于 2025-3-28 09:19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公理力 于 2025-3-28 09:45 编辑

最有喜感的是螃蟹
我在“几位标本坛宝的评级”主帖最后曾预言:等螃蟹拜读本帖至少3遍后,肯定会去找地缝滴。
令我意外的是,这家伙还真听话,至今都不肯露脸哪怕说一个字

那就先来看看他此前的傻话:
【法治,则是法律治国,法律是主语,是主体。法上无人。】

法律是主体?
法律这个“主体”会给你讲笑话?还是能为你找女朋友出谋划策?
法上无人?法律能自己修改自己?还是法律自己能当法官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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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发表于 2025-3-28 09:22 |只看该作者
莫邪 发表于 2025-3-27 14:46
旁征博引,鞭辟入里

主要是教育高隐和螃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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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发表于 2025-3-28 09:43 |只看该作者
中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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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发表于 2025-3-28 10:50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螃蟹 于 2025-3-28 11:19 编辑
公理力 发表于 2025-3-28 09:19
最有喜感的是螃蟹
我在“几位标本坛宝的评级”主帖最后曾预言:等螃蟹拜读本帖至少3遍后,肯定会去找地缝 ...


喜感的是你。你们村长来打牌,也要遵循和大家一样的规则,这事很难理解么?呵呵。这就是规则之上无人。rule 本意是尺子。你们村长也和使用同样刻度的尺子,这是无法实现的?呵呵。

不是说规则的创建解释或执行都是由人来完成,就一定有人超越于规则之上。人们在规则面前就一定是不平等的。只有当规则的创建解释和执行都是由同一个人或群体来完成时——简单说就是有人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时才会如此。

你所谓的“两大理据”——1)人有主动性,就能无视客观规则;2)人有欲望,就不能自我立法(自律)。简直无知得令人发指。所谓客观,就是不受主观意志左右;正是因为人有相近的欲求,理性才会自我立法……

丽丽连这么简单的常识都不知道,也真是让人无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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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发表于 2025-3-28 10:57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螃蟹 于 2025-3-28 11:20 编辑

更喜感的是:按你主贴的说法,rule by law 更现实,rule of law 比较理想化。而西式的法治中,即有理想化的rule of law,也有现实rule by law (你举的特朗普执政栗子),中式法治却只有现实的rule by law ……

那么,显然也是西式法治更优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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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发表于 2025-3-28 11:28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公理力 于 2025-3-28 11:51 编辑
螃蟹 发表于 2025-3-28 10:50
喜感的是你。你们村长来打牌,也要遵循和大家一样的规则,这事很难理解么?呵呵。这就是规则之上无人。 ...
呵呵,你的整个这个回复,至少等于首先承认了一个错误:法律不可能是主体。

但你的麻烦并没有完,继续看这句:
不是说规则的创建解释或执行都是由人来完成,就一定有人超越于规则之上。……
——就这么几句话简单辩解,就梦想能否定主帖关于违背人性的论述,以及后面一系列的事实证据?

所谓客观,就是不受主观意志左右;正是因为人有相近的欲求,理性才会自我立法……
——这是典型的读死书、照搬照抄的东西,一个川普就足以让这类书呆子认知彻底破产。

你螃蟹这是来背书公某给你的读死书贴切评语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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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发表于 2025-3-28 11:37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公理力 于 2025-3-28 11:41 编辑
螃蟹 发表于 2025-3-28 10:57
更喜感的是:按你主贴的说法,rule by law 更现实,rule of law 比较理想化。而西式的法治中,即有理想化的 ...

哈哈哈哈~,
按你螃蟹这逻辑,某国既有务实的市场经济为特征的社会主义现实实践,又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肯定优于只在资本主义闭环路上转圈的美欧日韩等所有资本主义国家。
不限于某国,按螃蟹理论,是不是有主题思想光辉的北朝鲜都比美国优秀啊?

螃蟹这是浪子回头,洗心革面,立志要成为共产主义接班人的节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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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发表于 2025-3-28 11:58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螃蟹 于 2025-3-28 12:51 编辑
公理力 发表于 2025-3-28 11:28
呵呵,你的整个这个回复,至少等于首先承认了一个错误:法律不可能是主体。

但你的麻烦并没有完,继续 ...


村长也要在同样规则下打牌,规则难道不是规范这个牌局的主体么?国王也要遵守本国的法律。按法律要求行事,难道不是法律治下之国?呵呵。

我没否认法律是统治之主体,权力之来源。

你的“两大理据”,前面已经逐条反驳了,你讲“现实情况”,也用现实的案例,尺子和游戏规则反驳了。

已逐条反驳了,还要啥逐条反驳?呵呵。

如果你觉得尺子和游戏规则只是类比,说明不了法律现实,可以看英国1215年用《大宪章》限制国王权力的历史。也可以看之前我举过的,1607年,英国首席大法官爱德华·科克爵士在“禁酒案”中对英王詹姆斯一世说的:国王不应在任何人之下,但应在上帝和法律之下。

法律即王,王在法下的案例,不要太多。那就是西方法治发展的现实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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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发表于 2025-3-28 12:07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公理力 于 2025-3-28 12:16 编辑
螃蟹 发表于 2025-3-28 11:58
村长也要在同样规则下打牌,规则难道不是这个牌局的主体么?国王也要遵守本国的法律。按法律要求行事, ...
主帖说得还不够清楚吗?川普就不遵守规则,你的辩解呢?
你这种照搬书本的实质是,不限于期待一位明君,而是将所有立法、司法、执法群体、行政官员都想象成圣者先贤!
其幼稚还需要多说吗?

还想辩解法律是“主语、主体”(认识论主、客体关系)的幼齿认知?
那就正面回答我楼上已经提出的问题。
如,法律能绞尽脑汁为你找女朋友出谋划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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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发表于 2025-3-28 12:21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螃蟹 于 2025-3-28 12:54 编辑
公理力 发表于 2025-3-28 11:37
哈哈哈哈~,
按你螃蟹这逻辑,某国既有务实的市场经济为特征的社会主义现实实践,又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 ...


既讲现实,又理想化的西方法治,是对你前面发言的总结。总体逻辑上,是你自己的论证和自己的结论互相矛盾。呵呵。

把法治当成某种乌托邦是有问题的。乌托邦是人们对于未来现实的想象,是一种描述性的理想国,不适用于规范性的社会规则。证明方法也不同。你不能因为有人不肯排队上公交,有人乱穿马路,就认为排队上车和交通规则不现实。实然无法推导出应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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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发表于 2025-3-28 12:29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公理力 于 2025-3-28 12:32 编辑
螃蟹 发表于 2025-3-28 12:21
既现实,又理想化的西方法治,是对你前面发言的总结。总体逻辑上,是你自己的论证和自己的结论矛盾。呵呵 ...
你不能因为有人不肯排队上公交,有人乱穿马路,就认为排队和交通规则不现实。

——在你信奉的  “法至高无上”话题中,讨论的是权力者的游戏!
你竟然举出与权力十万八千里的普众们的行为, 你有起码的逻辑思维和认知能力吗?

你这番辩解还是在继续背书某国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才是最优秀的!
共产主义接班人螃蟹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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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发表于 2025-3-28 12:35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螃蟹 于 2025-3-28 12:55 编辑
公理力 发表于 2025-3-28 12:07
主帖说得还不够清楚吗?川普就不遵守规则,你的辩解呢?
你这种照搬书本的实质是,不限于期待一位明君,而 ...


川普怎么违反美国法律规则了,他是把国会当橡皮图章,指示国会立法不限制任期了,还是亲自当大法官审理与自己有关的案件了?呵呵。行政权本就在总统领导下的正府权力范围。所谓“特赦权”也是法律赋予的,恰恰是三权分立的产物,并不是权大于法的表现。

法律虽然不能亲自为你去寻找女友,但可以龟腚:你无论对女友,前女友,妻子,前妻还是发生了一次或几次亲密关系的性伴动用武力,都是家暴。呵呵。

规则即规则约束之主体,规则所约束叫规则约束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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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发表于 2025-3-28 12:40 |只看该作者
螃蟹 发表于 2025-3-28 12:35
川普怎么违反美国法律规则了,他是把国会当橡皮图章,指示国会立法不限制任期了呢,还是亲自当大法官去审 ...

已经提醒你 ,主帖至少要读3遍,才能确保不出丑

川普的行径主帖说得比较具体,你反而理解不透啦?

用一句话概述,川普正在损害美国三权分立基本架构,这是违背美国宪法宗旨的行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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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发表于 2025-3-28 12:50 |只看该作者
螃蟹 发表于 2025-3-28 12:35
川普怎么违反美国法律规则了,他是把国会当橡皮图章,指示国会立法不限制任期了,还是亲自当大法官审理 ...
规则就是规则约束之主体,规则约束的叫规则约束对象。

还好意思狡辩你那不堪的“主体”傻话呢!
规则是死的,没有人运用规则这个工具,规则能发挥作用吗?
规则是工具,是客体,使用工具的人才是主体。
再问你一句:立法、修法时,主体是法?还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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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发表于 2025-3-28 13:02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螃蟹 于 2025-3-28 13:08 编辑
公理力 发表于 2025-3-28 12:50
【规则就是规则约束之主体,规则约束的叫规则约束对象。

还好意思狡辩你那不堪的“主体” ...


立法,修法,释法,执法都是人,法律就是一种非实存的观念,但那又怎么样呢?这个法,还是和人类凭理性发现的一切自然和人类社会规则一样,是客观存在的。法律本身是不以个体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观念。

你在认识论这里有卡壳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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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发表于 2025-3-28 13:14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螃蟹 发表于 2025-3-28 11:58
村长也要在同样规则下打牌,规则难道不是规范这个牌局的主体么?国王也要遵守本国的法律。按法律要求行 ...

中式的《宪法》第三十三明确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刑法》第四条也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同样,《民法典》中第四条也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螃蟹纠结啥呢?这都充分表明中式的也是“王在法律之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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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发表于 2025-3-28 13:18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螃蟹 于 2025-3-28 13:47 编辑

认识主体,行为主体是人,但指导人行为的主体,并不是人,而是法。是规则。严格说立法并不是人,是理性自我立法。人只不过理性承载物。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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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发表于 2025-3-28 13:22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螃蟹 发表于 2025-3-28 12:35
川普怎么违反美国法律规则了,他是把国会当橡皮图章,指示国会立法不限制任期了,还是亲自当大法官审理 ...


还有,你说的这个“特赦”,中式的与西式的是有点区别。

中式的“特赦”权在人大常委会。而西式的“特赦”权在总统个人。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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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发表于 2025-3-28 13:26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螃蟹 于 2025-3-28 13:48 编辑
东方安澜- 发表于 2025-3-28 13:14
中式的《宪法》第三十三明确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刑法》第四条也规定:“对任何人犯 ...


这个不用说了吧。呆子自己去法院尝试下诉讼本国的“王”,看看本国法院会不会像美国“琼斯诉克林顿案”一样给你立案,给你开庭审理不就清楚中国是否“王在法下”了么?呵呵。

去吧……

本人没啥纠结的,本人思想逻辑是一贯而自洽的,本人对周遭世界的认知是清晰而毫不含糊的,谈啥纠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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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发表于 2025-3-28 13:27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螃蟹 发表于 2025-3-28 12:21
既讲现实,又理想化的西方法治,是对你前面发言的总结。总体逻辑上,是你自己的论证和自己的结论互相矛 ...

中式的“特赦”权在人大常委会。而西式的“特赦”权在总统个人。

从法治角度看,哪个更像“法治”?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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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发表于 2025-3-28 13:33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螃蟹 发表于 2025-3-28 13:26
这个不用说了吧。呆子自己去法院尝试下诉讼本国的“王”,看看本国法院会不会像美国“琼斯诉克林顿案” ...

是讲法,讲法治。中式的《宪法》《刑法》《民法》都明确规定:“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你听不懂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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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发表于 2025-3-28 13:35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螃蟹 于 2025-3-28 13:39 编辑
东方安澜- 发表于 2025-3-28 13:33
是讲法,讲法治。中式的《宪法》《刑法》《民法》都明确规定:“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你听不懂么? ...


但没有保障这一原则落实的条款。法律是系统工程,原则需要落实。立法,司法无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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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发表于 2025-3-28 13:39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螃蟹 发表于 2025-3-28 13:26
这个不用说了吧。呆子自己去法院尝试下诉讼本国的“王”,看看本国法院会不会像美国“琼斯诉克林顿案” ...

还是我给你举例子吧,你自己去法院尝试下诉讼我,你根本做不到,你永远做不到。谁也做不到,法院绝对不会立案。

因为我是守法的公民。满意不?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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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发表于 2025-3-28 13:56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螃蟹 发表于 2025-3-28 13:35
但没有保障这一原则落实的条款。法律是系统工程,原则需要落实。立法,司法无独立性……


不是根据原则,是根据法。

《宪法》第67条和第80条就规定了特赦权和发布权。

《刑法》第15条65条和66条也有对特赦的规定。

这就是落地。而且已有过9次特赦或大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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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发表于 2025-3-28 20:37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公理力 于 2025-3-28 20:52 编辑
螃蟹 发表于 2025-3-28 13:02
立法,修法,释法,执法都是人,法律就是一种非实存的观念,但那又怎么样呢?这个法,还是和人类凭理性 ...
哈哈哈哈~,脑子转了几千圈还是上万圈?终于上道了

法律本身是不以个体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观念。
——这句话算是规规矩矩地答对了一个概念题,给60分没问题。
问题在于,这个“客观观念”说法,不正好否定了你此前一直固执坚持的法律是“主体”的不堪认知吗?
更搞笑的是,开头还在强调“法律就是一种非实存的观念”呢!
法律固然是一种精神产品,虽然与物质实存不同,但仍然具有实存性,否则也无法成为你口中的“客观观念”。

你螃蟹在同一回帖中,就开始自己打自己稚嫩的小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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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发表于 2025-3-28 20:44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法律本身是不以个体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观念。】

——这句话算是规规矩矩地答对了一个概念题,给60分没问题。
————
这是零分的谬论
不要误人子弟,公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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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发表于 2025-3-28 21:01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公理力 于 2025-3-28 21:03 编辑
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5-3-28 20:44
【法律本身是不以个体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观念。】

——这句话算是规规矩矩地答对了一个概念题,给60分没问题 ...
说说你的理由,看看我楼上给螃蟹的补充回应部分,应该也可以回答你的疑问

法律是可以修改的,在这个意义上,他的“不以个体意志为转移”略显表述不清,这也是只给60分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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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发表于 2025-3-28 21:08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公理力 发表于 2025-3-28 20:37
哈哈哈哈~,脑子转了几千圈还是上万圈?终于上道了

【法律本身是不以个体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观 ...

多去读点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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