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岸:法律是基于人性本恶基础上,通过约束所有人以达到调整人们之间行为关系、促进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的工具,其本质就是限制所有人的本我自由。至于所说的“保护自由”,只是严格限制了违法者而已,不代表对守法者的违法可能性没有限制。
--------------------------------------------
岸兄没充分注意我这里用了“法理上”这三个字。什么意思呢?就是从法律的本质和原理上,从法律存在的逻辑和理由上,法律是保护自由而不是限制自由为根本目的。这是法律的应然而非实然层面。
所以当我们说法律是保护还是限制自由的时候,需要分清是在应然还是实然层面上。
因此在法理上,也就是在应然层面上,法律即使存在一些对自由的限制,也应该是建立在保护更基本更广泛的自由基础之上。“自由仅仅因为自由的缘故才能被限制”。罗尔斯这个论述不光是现代政治文明的基础,也是现代法治文明的基础。
至于所谓限制人性中的恶本能,不就是在保护人性中正常的自由本能?所以国家的存在,某种意义上的确是一种“必要的恶”。但这种“恶”是打了引号的,它规范的是,公民在享有权利及其衍生的自由同时,还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义务。这种以法律形式(当然除此还有道德)所规范的义务和责任,是建立在人类以自然伦理为基础的社会契约之上的,因而是一部分自然权利必要的让渡。所以限制一些违背法律责任和义务的行为,不等于限制人的根本自由。
并且,自由是以他人同样平等的自由为界限,或者用诺奇克的术语来表达,就是“权利的道德边际约束”(moral side constraints)。而自由本身又有哲学的、政治的、法律和道德的多种解释。自由在政治和法律层面又分两种,一是基于基本权利的基本自由,而是基本自由所派生的一般自由。前一种基本自由,法律绝对保护;后一种派生自由,要看具体情况,有些法律可以保护,有些则不保护,但也未必会限制。然后所有超出自由本身的道德约束边界、构成侵犯他人自由的行为,则不能叫自由,而是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法律打击或限制的这部分人性之恶,并不是限制自由,而是相反,恰恰在保护另一部分人正常受到侵害的权利和自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