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战斗鸡 于 2025-5-30 09:15 编辑
你这思维也真是奇特。
《民典法》也好,《治安管理条例》也好,那都是具体法制,而非法治。任何社会都需要法制。法治社会,或者说法治概念,本身一样内含了法制的前提。
但不是任何社会都会限制权力,唯有现代法治社会才能。这就是法治的意义,也是法治独特的概念内涵所在。
所以你说的这些,跟法治定义压根就没关系,或没矛盾。专治社会,《民典法》、《治安管理条例》经常被用来作为统治者压榨臣民的法律工具,形成国家公权自我维稳。但现代法治社会,由于法治本身目的就是限制公权保护公民权利,因此法治通过法制约束的,只能是公民的不法行为,而不会是公民权利本身。你不能因法治社会同样需要各种法制,需要公公民遵纪守法,然后就不认为那叫法治了。
同样,法治保护的也是国家基本必要的公权,而不会是保护权力的冗余甚至滥用。你也不能因为法治社会同样需要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基本权力,然后就不认为那叫法治了。
当然,实际情况可能不一定做到完美,可能或多或少和标准有一定差距。但法治这个原则不会屈就于现实而可以任意改变,它需要的是不断进步,而不是根本就不需要这样的法治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