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地说,过失犯罪的两种主观表现为: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前者是应该预见危害结果的发生,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后者是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 本案中,相关人员看到颜料包装上的警示语了,应该算是已经预见了,但是他们轻信稀释后即可避免危害结果发生,属于典型的过于自信的过失。
过于自信与间接故意,因为都是有所预见或明知,所以很容易混淆,区分的标记就是看行为人主观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轻信可以避免还是放任不管。如果看到警示标记后,不管不顾,照样使用于食品,放任危害发生,那就是间接故意;但是,本案中嫌疑人不是不管不顾,而是自以为兑水稀释后就没有危害了,是对采取了稀释阻止危害发生的措施过于自信,因此,应该定性为过失。
过失犯罪,也是犯罪,我只是根据犯罪构成分析性质,不存在洗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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