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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六星网 六星时事 六星杂谈 女员工被老板性侵 裁定为“工伤”合理合法吗?
楼主: 公理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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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员工被老板性侵 裁定为“工伤”合理合法吗? [复制链接]

31
发表于 2025-9-24 10:15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公理力 发表于 2025-9-24 10:07
还有脸狡辩!
工伤不是指强奸,是指她后来被公司以“旷工”为由,单方面解除了劳动合同无任 ...

公司开除也应该按照劳动法给予赔偿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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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发表于 2025-9-24 10:15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螃蟹 于 2025-9-24 12:23 编辑

排除现行法律规定……

一个公司在员工出差时,因为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环境,工作方式和怎样工作,都相对比较含糊,比较弹性。自然无法严格按三要素来要求,而且企业有保障外派员工安全的责任。

外派出差员工,就像分公司,像国家外交官,领事馆一样,是代表公司的。公司当然有安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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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发表于 2025-9-24 10:17 |只看该作者
公理力 发表于 2025-9-24 09:46
你脑子还没转过弯来,假如没有认定为工伤,员工半年多不上班,开除就有合理性,受害人凭啥告公司?

你既不愿意了解法规,又要不顾事实去假如,这种讨论有意义吗?你宫丽丽如果和人家崔丽丽一样,出差期间、商务宴请活动中被性侵了,估计蹦得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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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发表于 2025-9-24 10:20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公理力 于 2025-9-24 10:21 编辑
知音 发表于 2025-9-24 08:18
不把老板当老板来讨论更有意义,

女员工出差期间商务醉酒被性侵算不算工伤

本帖的要旨在于:
而该案一旦被权力机构裁定为工伤,该前公司必然成为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这等于由公司承担个人犯罪经济后果

抽掉老板这个具体身份(如变成陌生人),这个讨论反而没多大意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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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发表于 2025-9-24 10:22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公理力 发表于 2025-9-24 10:07
还有脸狡辩!
工伤不是指强奸,是指她后来被公司以“旷工”为由,单方面解除了劳动合同无任 ...

呆子,你如果一直纠结逗号,还是句号,应该去读古文。那个没标点符号,你就不用纠结了。本人只是随便一回复,联系上下文能看懂就行。你个死鸭子杠精,杠这个有什么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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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发表于 2025-9-24 10:25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5-9-24 10:17
你既不愿意了解法规,又要不顾事实去假如,这种讨论有意义吗?你宫丽丽如果和人家崔丽丽一样, ...
笨得死!一个不算复杂的帖子,愣看不明白。本帖主旨是:

裁定为工伤,该前公司必然成为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这等于由公司承担个人犯罪经济后果

你觉得这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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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发表于 2025-9-24 10:26 |只看该作者
公理力 发表于 2025-9-24 10:20
本帖的要旨在于:
而该案一旦被权力机构裁定为工伤,该前公司必然成为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这等于由公司 ...



抽掉老板这个具体身份(如变成陌生人),这个讨论反而没多大意义了
=====
这就是你的局限性。。。

老板跟别人有什么不一样,为什么要区别对待呢?
法律面前不是人人平等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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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发表于 2025-9-24 10:26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螃蟹 于 2025-9-24 10:28 编辑
公理力 发表于 2025-9-24 10:20
本帖的要旨在于:
而该案一旦被权力机构裁定为工伤,该前公司必然成为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这等于由公司 ...


傻子,这是因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无赔偿,引起的劳动仲裁诉讼,和啥个人犯罪有个毛线关系?呵呵。还公司承担个人犯罪经济后果呢。那个自然可以有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赔偿。你的脑袋太混乱,这类法律法规案件类讨论不适合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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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发表于 2025-9-24 10:27 |只看该作者
首先,劳动部门、仲裁机构和法院等,从一开始就该驳回受害人的工伤裁定申请。
  其次,建议帮助受害人提起民事诉讼,再有法院判被告人——而非前公司——赔偿受害者人身、精神和伤病损失。
  第三,如果发现工伤认定相关法规条款存在模糊不清、甚或不当规定,应进行修订或做出新的司法解释等,以消除任何非履职行为界定为工伤的可能,避免带来负面社会影响。

  这样,既能保障受害人合法补偿权益的兑现,又能避免奇葩的工伤裁定及所带来的负面效应。最大程度地做到合情合理,又与法理精神不矛盾。

宫丽丽,你因不懂法,混淆了犯罪行为对受害人崔丽丽的民事赔偿和当事人在商务活动中身心受害被认定工伤而公司依法应该予以补偿这两码事,赔偿和补偿是不能相互冲抵的。一个是刑事附带民事,一个是劳动仲裁和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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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发表于 2025-9-24 10:30 |只看该作者
螃蟹 发表于 2025-9-24 10:22
呆子,你如果一直纠结逗号,还是句号,应该去读古文。那个没标点符号,你就不用纠结了。本人只是随便一回 ...

是你这货鸭子死了嘴硬,公某专治你这臭毛病

即使忽略标点,你那“而在这期间”,你敢说不是指前一句中的公司开除后?

那等于承认:你的语文是看大门的二傻子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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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发表于 2025-9-24 10:30 |只看该作者
【即使从受害人角度审视,崔某虽属在工作期间(出差)受到侵害,但并非发生在履行必要的直接职责过程中——并非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的直接过程中。尽管劳动和司法部门应该无保留地认定:被性侵,也包括发生醉酒状况,均构成侵害的一部分。但这类特殊情况下的侵害,不宜归入工伤赔偿。】

商务宴请和在单位里上厕所一样,都是发生在工作期间,发生了损伤,都算工伤。商务宴请肯定是有商业目的,否则,崔丽丽他们怎么不宴请你宫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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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发表于 2025-9-24 10:32 |只看该作者
知音 发表于 2025-9-24 10:26
抽掉老板这个具体身份(如变成陌生人),这个讨论反而没多大意义了
=====
这就是你的局限性。。。
...

不是这个意思,只有公司老板这个特定身份,才增加了本案的复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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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发表于 2025-9-24 10:36 |只看该作者
公理力 发表于 2025-9-24 09:57
你蠢得死,一直没看懂主帖,这里质疑的恰恰是:现在这种认定工伤的法规是否合理?

你先假定现在的工伤 ...

法定的工伤条件,连上下班途中都算,何况是商务宴请活动?被强奸,你认为不是伤害?那是身心健康受到伤害。过去,有个县法院的判决书里不是有吗?某某强奸生产队耕牛,造成耕牛极大的身心健康损害,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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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发表于 2025-9-24 10:41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公理力 于 2025-9-24 10:43 编辑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5-9-24 10:27
首先,劳动部门、仲裁机构和法院等,从一开始就该驳回受害人的工伤裁定申请。
  其次,建议帮助受害人提 ...
唉~~,前面就提醒你了,还是没理解:
A)假如没有认定为工伤,员工半年多不上班,开除就有合理性,受害人凭啥告公司?
这样,除了罪犯的民事赔偿,根本不会有现在这个劳动纠纷案!

B)而该案一旦被权力机构裁定为工伤,该前公司必然成为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这等于由公司承担个人犯罪经济后果
这里的劳动纠纷案,完全是因为罪犯+工伤认定而起!

A和B多翻腾几遍,还疏通不了你那死循环脑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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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发表于 2025-9-24 10:42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螃蟹 于 2025-9-24 10:45 编辑
公理力 发表于 2025-9-24 10:30
是你这货鸭子死了嘴硬,公某专治你这臭毛病

即使忽略标点,你那“而在这期间”,你敢说不是指前一句中 ...


你不仅脑子乱,没逻辑,中文阅读理解能力也不如幼稚园大班。只有你这傻子才会把创伤后应激障碍(PTSD)和公司开除进行因果联系。“这期间”分明是指被性侵后到开除。当事人应该是从被性侵之后就一直没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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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发表于 2025-9-24 10:45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5-9-24 10:36
法定的工伤条件,连上下班途中都算,何况是商务宴请活动?被强奸,你认为不是伤害?那是身心健 ...

主帖明确承认是伤害,并且包括了醉酒,你反驳都不在点子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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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发表于 2025-9-24 10:49 |只看该作者
螃蟹 发表于 2025-9-24 10:15
排除现行法律规定……

一个公司在员工出差时,因为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环境,工作方式和什么算工作,都相 ...

一句话,这事儿的复杂性,恰恰在于本应提供安保的公司老板实施了对自家员工的侵害!

这也是我给知音说的意思。简单套用工伤相关法规,就会出现不当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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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发表于 2025-9-24 10:52 |只看该作者
公理力 发表于 2025-9-24 10:49
一句话,这事儿的复杂性,恰恰在于本应提供安保的公司老板实施了对自家员工的侵害!

这也是我给知音说 ...



再法律上,就是一个男人对女人的伤害!

不存在什么“自家员工”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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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发表于 2025-9-24 10:53 |只看该作者
公理力 发表于 2025-9-24 10:41
唉~~,前面就提醒你了,还是没理解:
A)假如没有认定为工伤,员工半年多不上班,开除就有合理性,受害人 ...

你是在用假如不停折腾自己!假如不吃饭,就不会拉屎,哈哈,关键是你已经吃了!再拿假如没吃来扯皮,有意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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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发表于 2025-9-24 10:54 |只看该作者
螃蟹 发表于 2025-9-24 10:42
你不仅脑子乱,没逻辑,中文阅读理解能力也不如幼稚园大班。只有你这傻子才会把创伤后应激障碍(PTSD) ...
工伤不是指强奸,是指她后来被公司以“旷工”为由,单方面解除了劳动合同无任何赔偿而这段期间,她患上创伤后应激障(PTSD)。

1)主干就是红色文字:工伤是指无任何赔偿。一句蠢话
2)“这段期间”按照你说法:竟然不是指前面这句公司开除以后!

哈哈~,你笑死人不偿命!你的语文确实是看大门的二傻子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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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发表于 2025-9-24 10:58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5-9-24 10:53
你是在用假如不停折腾自己!假如不吃饭,就不会拉屎,哈哈,关键是你已经吃了!再拿假如没吃来 ...

我一点都不夸张地讲,你一直不明白为啥要质疑这个“工伤”认定问题,其意义何在?

上面不厌其告诉你的A和B,你能否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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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发表于 2025-9-24 10:59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公理力 发表于 2025-9-24 10:49
一句话,这事儿的复杂性,恰恰在于本应提供安保的公司老板实施了对自家员工的侵害!

这也是我给知音说 ...

傻丽丽,这次不是伤害诉讼,而是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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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发表于 2025-9-24 11:00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螃蟹 于 2025-9-24 11:02 编辑
公理力 发表于 2025-9-24 10:49
一句话,这事儿的复杂性,恰恰在于本应提供安保的公司老板实施了对自家员工的侵害!

这也是我给知音说 ...


这事一点都不复杂,是你大脑混乱,没逻辑,所以掰不开镊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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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发表于 2025-9-24 11:00 |只看该作者
知音 发表于 2025-9-24 10:52
再法律上,就是一个男人对女人的伤害!

不存在什么“自家员工”的概念

你好好想想44楼的A和B,能不能否认?
是与老板这个特殊身份无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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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发表于 2025-9-24 11:01 |只看该作者
湘女妃儿 发表于 2025-9-24 10:15
公司开除也应该按照劳动法给予赔偿吧。

看看44楼,应该能解除你的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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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发表于 2025-9-24 11:03 |只看该作者
螃蟹 发表于 2025-9-24 11:00
这事一点都不复杂,是你大脑混乱,没逻辑,所以掰不开镊子。

懒得多说了,你想怎样否定44楼A和B?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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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发表于 2025-9-24 11:04 |只看该作者
螃蟹 发表于 2025-9-24 10:59
傻丽丽,这次不是伤害诉讼,而是劳动纠纷。

没有工伤认定,就没有劳动纠纷,你愣是听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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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发表于 2025-9-24 11:05 |只看该作者
公理力 发表于 2025-9-24 11:03
懒得多说了,你想怎样否定44楼A和B?能吗?



公司赔偿她,不是因为王某是公司的老板,而是因为她在因公出差期间受到了伤(害)。

王某承担王某该承担的部分
公司承担公司该承担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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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发表于 2025-9-24 11:08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总觉得有点怪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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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发表于 2025-9-24 11:22 |只看该作者
知音 发表于 2025-9-24 11:05
公司赔偿她,不是因为王某是公司的老板,而是因为她在因公出差期间受到了伤(害)。

王某承担王某 ...

这么说吧,如果罪犯不是公司老板,还不容易发现认定工伤隐含的法理问题

至于劳动纠纷案,完全是因为认定工伤而起,否则,开除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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