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1月1日生效的《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其中第十九条的规定如下:
“第十九条 下列行为是侵犯他人版权的行为:
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不论是全部发表还是部分发表,也不论是原样发表还是删节、修改后发表;……”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4条规定:
“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
也就是说,虽然当时没有使用抄袭或剽窃这样的术语,但将他人的作品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从1984年开始就属于侵犯版权的违法行为。法律禁止抄袭或剽窃,这一法律原则已经在1984年的《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中得到确立,并且在1987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通则》中第94条得到了确认。
1984年颁布的《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第十五条有如下规定:
“第十五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不经版权所有者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说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出处,并尊重作者依本条例第五条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了个人学习或科学研究,摘录、复制或翻译,供我们使用;
(二)为了评论或说明某个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
也就是说,为了学习或研究或评论的目的,一个人完全可以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而不需要获得版权所有人的同意或支付报酬,但是,引用者必须说明被引用作者姓名、作品的名称和出处,否则就是违反了当时的学术条例,所以,这不是学术是否规范的问题..
根据1985年1月1日文化部颁布的《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适当引用除了需要“说明作者姓名、作品的名称和出处”外,还有具体的量化标准,即“非诗词类作品”的适当引用,应当不超过2500字,或被引用作品的十分之一
根据1990年颁布的这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著作权法》第一次使用了抄袭和剽窃这两个法律术语(后来法律修订时保留了剽窃这个术语,并认定抄袭的含义与剽窃相同),将抄袭和剽窃明确列为法律所不允许的违法行为。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抄袭、剽窃他人作品的;……”
同时,该法继续保留了“适当引用”原则。
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也就是说,根据1990年的《著作权法》,为了学习和研究的目的,个人可以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但是应当指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或利益。
可见,2000年前的学术规范已经明确了论文规范要求,根本不存在小炸毛说的什么当时学术规范不明确等情况,而且张的行为与上述法规条例一对照,就会得出张网红已经触碰了学术底线,绝不是不规范三个字就能含糊过去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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