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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六星网 六星时事 六星杂谈 关于质疑扶摔老人事件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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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公理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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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质疑扶摔老人事件的终审判决 [复制链接]

61
发表于 2023-8-20 22:21 |只看该作者
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3-8-20 21:57
你自己觉得你醒没醒?

你觉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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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发表于 2023-8-20 22:22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公理力 发表于 2023-8-20 22:21
你觉得呢?

你醒没醒,得自己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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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发表于 2023-8-20 22:24 |只看该作者
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3-8-20 22:22
你醒没醒,得自己找答案

我有答案,才来测试你的观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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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发表于 2023-8-20 22:31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公理力 发表于 2023-8-20 22:24
我有答案,才来测试你的观察力

你整反了,我有答案,你却还在梦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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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发表于 2023-8-20 22:36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公理力 发表于 2023-8-20 22:20
不,不,这不是理由。
六星论坛,只要获得链接地址,任何人都可以进来浏览,也就具备公共领域的特征。
...

连公共舆论都形成不了,算个毛线公共领域呀?瞎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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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发表于 2023-8-20 22:44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我们从前在杂谈,关天参与公共事件,质疑有关部门的决策,是会形成舆论,直接或间接影响到最后处理结果的。尤其是杂谈。经常有官方0.5或负责此事的部门的人来直接对掐……

现在有这种讨论空间,六星具备这种特质么?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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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发表于 2023-8-20 22:47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绝不是啥公共领域,而且也不能往这个方向走。
当下这种大环境,往这个方向是自寻死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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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发表于 2023-8-20 22:49 |只看该作者
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3-8-20 22:31
你整反了,我有答案,你却还在梦游

你这与喊口号无异,证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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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发表于 2023-8-20 22:53 |只看该作者
螃蟹 发表于 2023-8-20 22:36
连公共舆论都形成不了,算个毛线公共领域呀?瞎扯。

公共领域与公共舆论完全是两回事!

公共领域并非必然形成公共舆论。是否形成公共舆论,也不是判断侵犯隐私权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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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发表于 2023-8-20 22:55 |只看该作者
螃蟹 发表于 2023-8-20 22:44
我们从前在杂谈,关天参与公共事件,质疑有关部门的决策,是会形成舆论,直接或间接影响到最后处理结果的。 ...

这都不是否定公共领域特征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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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发表于 2023-8-20 22:55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公理力 发表于 2023-8-20 22:49
你这与喊口号无异,证据呢?

你说话秃噜反账,用不用帮你回忆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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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发表于 2023-8-20 22:57 |只看该作者
螃蟹 发表于 2023-8-20 22:47
绝不是啥公共领域,而且也不能往这个方向走。
当下这种大环境,往这个方向是自寻死路……

你后面这几个回帖都变成没有理据的东西了,与空喊口号强辩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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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发表于 2023-8-20 23:08 |只看该作者
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3-8-20 22:55
你说话秃噜反账,用不用帮你回忆一下?

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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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发表于 2023-8-20 23:24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公理力 发表于 2023-8-20 23:08
请吧

你那判决结果已出诉状还在路上的话题再来一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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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发表于 2023-8-20 23:27 |只看该作者
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3-8-20 23:24
你那判决结果已出诉状还在路上的话题再来一遍?

原来症结在这里!

这个回复(诉状在路上)是就上面的玩笑话(投诉你)而言的。

这是你自己没睡醒,理解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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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发表于 2023-8-21 06:36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螃蟹 于 2023-8-21 06:37 编辑
公理力 发表于 2023-8-20 22:53
公共领域与公共舆论完全是两回事!

公共领域并非必然形成公共舆论。是否形成公共舆论,也不是判断侵犯 ...


呆子,这是“公域”的定义。哈贝马斯提出这个概念的时候,就是这样定义的。你不承认可以不使用此概念,使用此概念,就要按定义来。否则如何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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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发表于 2023-8-21 08:28 |只看该作者
螃蟹 发表于 2023-8-21 06:36
呆子,这是“公域”的定义。哈贝马斯提出这个概念的时候,就是这样定义的。你不承认可以不使用此概念, ...


哈哈哈哈~,终于暴露了你这个如假包换的书呆子生搬硬套的本来面目!

这里讨论的主题是隐私权,所谓私域、公域,无非是一种易于理解的简单借用而已。

而你竟然能书呆子气十足地搬来了哈贝马斯关于公民言论自由权主题下的公共领域理论!

就问你一句:他提出这个概念与法律界关于隐私权问题的界定有什么关系???

说你是掉书袋式的囫囵吞枣典型,冤枉吗?{:4_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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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发表于 2023-8-21 08:30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公理力 发表于 2023-8-20 23:27
原来症结在这里!

这个回复(诉状在路上)是就上面的玩笑话(投诉你)而言的。

你还说了判决结果已出
你只能解释自己的矛,不能解释自己的盾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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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发表于 2023-8-21 08:56 |只看该作者
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3-8-21 08:30
你还说了判决结果已出
你只能解释自己的矛,不能解释自己的盾么?


对啊,判决结果已出,就是指现在这个帖子关于扶摔的总结嘛,与跟你开的那个玩笑完全是两回事。哪里还有什么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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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发表于 2023-8-21 10:47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螃蟹 于 2023-8-21 13:03 编辑

【无论身份如何,即使你螃蟹,牵手一位美女(非老婆)招摇过市,该行为因为发生在公域,也就失去隐私保护资格】

——傻丽丽,既然你现在已经知道公域=/=公共场所,学习并掌握了公域的确切定义。那么,也明白上面这段话到底蠢在何处了吧?呵呵。要学会举一反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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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发表于 2023-8-21 19:49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公理力 于 2023-8-21 19:51 编辑
螃蟹 发表于 2023-8-21 10:47
【无论身份如何,即使你螃蟹,牵手一位美女(非老婆)招摇过市,该行为因为发生在公域,也就失去隐私保护资 ...

呵呵,你这负隅顽抗的样子真够逗!

你引的我这段话,一点问题都没有。正如为了方便,我们用公德、私德这类简称,这里的公域、私域也是同理。

绝不会因为西方人的一个概念翻译成中文的公共领域,就有了专属权,任何其它领域都不可用!

在谈论隐私权议题的时候,会频繁提到私下场合、公共场合。私域、公域这样的简称,即使没有上下文,也不可能误解。也就没有任何不妥。

何况,这里讨论的话题大背景很明确,你还要挑刺“公域”这个用词,除了暴露你已经没理可讲,而负隅顽抗,还能说明啥?{:4_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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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发表于 2023-8-21 19:53 |只看该作者
你也不嫌这标题生造的“扶摔”俩字拗口且语法不通?假教授语文果然是扫地大爷教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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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发表于 2023-8-21 19:53 |只看该作者
螃蟹 发表于 2023-8-21 10:47
【无论身份如何,即使你螃蟹,牵手一位美女(非老婆)招摇过市,该行为因为发生在公域,也就失去隐私保护资 ...

你再看看不主流,这么能抬杠的人,发现自己理解错了我的话,不也悄悄闭嘴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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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发表于 2023-8-21 20:01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公理力 于 2023-8-21 20:04 编辑
战斗鸡 发表于 2023-8-21 19:53
你也不嫌这标题生造的“扶摔”俩字拗口且语法不通?假教授语文果然是扫地大爷教出来的。

哈哈哈哈~,苦大仇深的高隐同学来了,欢迎!

那啥,借此,先向你历尽坎坷,荣升首版表示祝贺!

“扶摔” = 扶起摔倒的老人。在主帖已经注明这个简称的情况下,不会有人误解,足矣。

至于拗口,很多简称刚遇到,不习惯,感到拗口很正常,多用几次就习惯了。
社恐。社牛这类简称,刚出现时,也一样不习惯,感到拗口等。但现在呢?你还觉得有问题吗?

至于语法不通,就纯属瞎扯了,一个简称,根本不存在语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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