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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六星网 六星时事 六星杂谈 法治与法制的四个认知层面及翻译不当问题
楼主: 公理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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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法制的四个认知层面及翻译不当问题 [复制链接]

61
发表于 2025-3-24 12:47 |只看该作者
东方安澜- 发表于 2025-3-24 12:38
总统具有豁免权。美国宪法就是这么规定的。

由于起诉对象具有豁免权,这个起诉对象就不存在了,你起诉 ...

小B崽子
下面是美国宪法及修正案条文。




美国宪法全文由1787年制定的原始文本及后续修正案构成,以下是核心条款的完整内容及结构概述:

‌序言‌
“我们美利坚合众国的人民,为了组织一个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的安宁,建立共同的国防,增进全民福利和确保我们自己及我们后代能安享自由带来的幸福,乃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和确立这一部宪法。”‌28

‌正文条款‌
‌第一条‌:‌立法权归属与国会结构‌

立法权属国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25。
众议院议员由各州选民每两年选举产生,参议员由州议会选举,任期六年‌56。
规定议员资格、人口普查规则及选举程序‌56。
‌第二条‌:‌行政权归属与总统职权‌

总统为国家元首和行政首脑,任期四年,通过选举人团制度产生‌8。
明确总统的军事指挥权、条约签署权及任命官员的权限‌8。
‌第三条‌:‌司法权归属与联邦法院体系‌

司法权属最高法院及国会设立的下级法院,确立司法独立原则‌8。
规定联邦法院管辖范围及叛国罪定义‌8。
‌第四条‌:‌州际关系与联邦义务‌

各州需承认他州法律、记录及司法程序‌8。
联邦政府保障各州共和政体,并承诺保护其免受入侵‌8。
‌第五条‌:‌宪法修正程序‌

修正案需国会两院三分之二议员提议,或经三分之二州议会请求召开制宪会议‌8。
修正案经四分之三州批准后生效‌8。
‌第六条‌:‌宪法最高效力与债务继承‌

宪法及联邦法律为全国最高法律,各州法官受其约束‌8。
确认联邦继承前政府债务的合法性‌8。
‌第七条‌:‌宪法生效条件‌

经九个州批准后,宪法即生效‌8。
‌修正案‌(部分核心条款)
‌《权利法案》(第1-10条修正案)‌:保障言论自由、宗教自由、陪审团制度等基本权利‌1。
‌第十四条修正案‌:确立出生公民权、正当程序原则及平等保护条款‌4。
‌全文特点与影响‌
‌联邦制与分权‌:明确联邦与州权力划分,建立三权分立体系‌25。
‌灵活性‌:通过修正案机制适应社会发展,如废除奴隶制(第十三修正案)和保障选举权(第十五、十九修正案)‌14。
‌全球影响‌:成为现代成文宪法的典范,对多国宪政制度产生深远影响‌78。
如需查阅完整条文(含修正案),可参考美国国家档案馆或权威法律数据库的官方文本‌25。

美国宪法全文+修正案

DeepSeek-R1满血版 回答完成
深度思考完成 用时22秒,搜索全网26篇资料
以下是基于美国宪法原文(1787年文本)及截至2025年3月24日现行修正案的‌核心内容综合整理‌,按条款结构和修正案顺序分类说明:

‌一、宪法正文(1787年文本)‌
‌第一条‌:‌立法权与国会‌

立法权归属联邦国会,由参议院(每州2名议员)和众议院(按人口比例分配席位)组成‌25。
众议员任期2年,参议员任期6年,选举规则由各州自行制定‌56。
国会拥有征税、宣战、管理州际贸易等核心权力‌28。
‌第二条‌:‌行政权与总统‌

总统为行政首脑,通过选举人团制度产生,任期4年‌8。
总统拥有军队统帅权、条约签署权(需参议院2/3批准)及联邦官员任命权‌8。
‌第三条‌:‌司法权与联邦法院‌

司法权归属最高法院及国会设立的下级法院,法官终身任职‌8。
明确叛国罪定义及审判程序‌8。
‌第四条至第七条‌:‌州际关系与宪法效力‌

各州需相互承认法律及公民权利(第四条)‌8。
宪法修正需国会两院2/3提议,经3/4州批准生效(第五条)‌8。
宪法为全国最高法律,州法律不得抵触(第六条)‌8。
‌二、宪法修正案(部分核心条款)‌
‌《权利法案》(1791年)‌
‌第一修正案‌:保障宗教、言论、出版、集会自由及请愿权‌15。
‌第二修正案‌:保护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35。
‌第三修正案‌:禁止和平时期军队强占民宅(回应英国殖民时期驻军法)‌25。
‌第四至第八修正案‌:禁止无理搜查、保护刑事程序权利(如陪审团审判、禁止酷刑等)‌5。
‌第九至第十修正案‌:明确未列举权利归属人民及各州保留权力‌5。

其他重要修正案‌
‌第十三修正案(1865年)‌:废除奴隶制。
‌第十四修正案(1868年)‌:确立出生公民权、正当程序及平等保护原则‌4。
‌第十五修正案(1870年)‌:禁止因种族或曾为奴隶剥夺男性选举权‌45。
‌第十六修正案(1913年)‌:授权联邦征收所得税‌7。
‌第十七修正案(1913年)‌:参议员由各州选民直选(原由州议会推选)‌6。
‌第十九修正案(1920年)‌:保障女性选举权。
‌第二十二修正案(1951年)‌:限制总统任期不得超过两届‌1。

‌三、争议与现行挑战‌
‌第二十二修正案争议‌

特朗普团队曾讨论通过国会推动修正案废除(需2/3国会成员及3/4州批准),但程序难度极高‌1。
‌第二修正案解释分歧‌

最高法院通过判例(如2008年“哥伦比亚特区诉海勒案”)扩大持枪权范围,但控枪争议持续‌35。

‌四、宪法特点总结‌
‌联邦制与分权‌:严格划分联邦与州权限,三权分立制衡‌25。
‌动态适应性‌:通过修正案回应社会变革(如废除奴隶制、扩大选举权等)‌14。
‌司法审查权‌:最高法院通过判例解释宪法,如第十四修正案推动民权平等‌48。
如需完整条文(含未列出的其他修正案),可查阅美国国家档案馆或法律数据库官方文本‌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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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发表于 2025-3-24 13:17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卖真方子的 发表于 2025-3-24 12:47
小B崽子
下面是美国宪法及修正案条文。


猪脑子,美国宪法第二条第二款在第三小段规定:“除了弹劫案之外,他有权对於违犯合众国法律者特赦。”

重点,美国总统可以在被定罪之前签署赦免书。

被定罪之前签署赦免书,充分说明了起诉对象没有了,被告都没有了,你起诉个茄子啊!

2B脑残,垃圾,你别接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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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发表于 2025-3-24 13:29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螃蟹 发表于 2025-3-24 12:05
美国可以起诉现任总统。比如克林顿(宝拉·琼斯性骚扰案),尼克松(水门事件期间的一系列诉讼),都是在 ...


美国宪法规定“总统有权对於违犯合众国法律者特赦”。而且在被定罪之前可以签署赦免。提前被赦免,就没有被告了。没有被告,你起诉不可能成立。

由于总统不能被起诉,按你刚才的条件,美国就是个“人治”的国家。

哪里不对?怎么理解不了?

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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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发表于 2025-3-24 13:33 |只看该作者
东方安澜- 手机认证

60楼
发表于 2025-3-24 12:38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总统具有豁免权。美国宪法就是这么规定的。

由于起诉对象具有豁免权,这个起诉对象就不存在了,你起诉谁啊?


——————————————————

哈哈哈,小安子这个脑残的小B崽子连总统豁免权与总统赦免权都区分不了

回家吃奶去吧。

哈哈




美国宪法对总统豁免权的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
一、宪法依据与司法判例的关系
‌宪法无明文规定‌
美国宪法文本未直接规定总统豁免权,该权力主要由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判例确立。例如,2024年7月最高法院裁定总统在“公职行为”中享有一定豁免权,但需与“私人行为”区分‌45。
‌判例法核心原则‌
最高法院在2024年裁定中明确:总统行使“核心宪法职权”时享有绝对豁免权,而其他“公职行为”仅享有推定的刑事豁免权‌45。这一原则将豁免权与总统宪法职责直接关联,如军事指挥、外交决策等‌46。

二、豁免权的具体范围与限制
豁免权适用范围‌
公职行为‌:总统履行宪法职责的行为(如签署法案、任免官员等)享有豁免权,法院不得对此类行为进行刑事追诉‌46
‌私人行为‌:与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如竞选舞弊、商业交易等)不享有豁免权,仍受司法管辖‌45。
‌豁免权的边界约束‌
最高法院强调“总统并非凌驾于法律之上”,豁免权仅针对宪法赋予的特定职能‌45。
豁免权不覆盖腐败、滥用职权等明显违宪行为,此类行为仍可能被起诉‌46。

三、司法审查机制
‌行为性质判定程序‌
法院需逐案审查总统行为属于“公职”还是“私人”范畴。例如,特朗普被指控的“干预选举”行为中,最高法院要求下级法院重新区分其行为的法律性质‌45。
‌自由派与保守派的分歧‌
自由派大法官认为豁免权裁决“破坏法律平等原则”,而保守派主张该裁决是“维护行政权独立性的必要保障”‌45。

四、与赦免权的本质区别
‌权力属性‌
‌赦免权‌:宪法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赋予总统对联邦犯罪的单方面赦免权,属行政特权‌17。
‌豁免权‌:司法系统通过判例创设的刑事追诉限制,旨在保护总统履职不受司法干扰‌45。
‌适用范围‌
赦免权仅针对已发生的犯罪行为,而豁免权直接阻断对特定职务行为的司法审查‌14。

五、争议与影响
当前豁免权判例可能引发“宪法危机”,例如总统在模糊地带(如国安行动中的越权行为)可能滥用豁免权规避责任‌45。未来司法实践需进一步明确“核心职权”与“一般公职行为”的界定标准‌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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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发表于 2025-3-24 13:44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卖真方子的 发表于 2025-3-24 13:33
东方安澜- 手机认证

60楼

你吖的一大滩一大滩连吐带拉,你找个判例。

2B脑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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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发表于 2025-3-24 13:46 |只看该作者
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5-3-24 12:32
你就算一百个社会身份,也是同一范畴
这是逻辑学基础常识,如果你接受过体面的教育

你自创的逻辑??照你说法,宪政无论是价值还是制度,哪怕一百个身份,照样是社会学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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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发表于 2025-3-24 13:48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螃蟹 于 2025-3-24 16:15 编辑
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5-3-24 10:27
谁见过这么一大堆的定义,这只是一种引申理解,不是定义,更不是“法治”的定义

在《牛津词典》中,rule of law 被定义为:
法律在社会中的权威和影响力,尤指其对个人和机构行为的约束作用;(因此)指社会中所有成员(包括政府人员)都被视为平等受公开法律条文和程序约束的原则。

法治的推广者,英国法学家AV Dicey对rule of law定义:
第一,正府必须遵守其制定的法律:
第二,任何人都不能免受法律的约束,法律对所有人都一视同仁;
第三,一般权利源于法院判决的具体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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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发表于 2025-3-24 14:21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螃蟹 于 2025-3-24 22:41 编辑
东方安澜- 发表于 2025-3-24 13:29
美国宪法规定“总统有权对於违犯合众国法律者特赦”。而且在被定罪之前可以签署赦免。提前被赦免,就没 ...

事实是美国现任总统在任职期间曾被起诉过。


1,克林顿,宝拉·琼斯性骚扰案
2,尼克松,水门事件期间的一系列诉讼

另一个事实是没一个现任总统成功进行了自我赦免。
特朗普瞎胡咧咧的不算数……
法盲爱瞎胡咧咧

弹劾案,总统无论对自己对他人都没赦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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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发表于 2025-3-24 14:22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战斗鸡 发表于 2025-3-24 13:46
你自创的逻辑??照你说法,宪政无论是价值还是制度,哪怕一百个身份,照样是社会学范畴。

但价值和制度不是一个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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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发表于 2025-3-24 14:28 |只看该作者
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5-3-24 14:22
但价值和制度不是一个范畴

都是社会学范畴。
你少发明些自己的逻辑和范畴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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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发表于 2025-3-24 14:39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战斗鸡 发表于 2025-3-24 14:28
都是社会学范畴。
你少发明些自己的逻辑和范畴就好。

学科范畴和逻辑范畴是两回事
一个物体的长度和状态都是物理学概念,但却是不同逻辑范畴
你这种屁也不懂的草包,所有的问题归根结底是不看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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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发表于 2025-3-24 14:41 |只看该作者
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5-3-24 14:39
学科范畴和逻辑范畴是两回事
一个物体的长度和状态都是物理学概念,但却是不同逻辑范畴
你这种屁也不懂的 ...

跟你这种现代法治能出现在商鞅变法中的大嘴相比,确实不如你“懂”呢。一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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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发表于 2025-3-24 14:43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战斗鸡 发表于 2025-3-24 14:41
跟你这种现代法治能出现在商鞅变法中的大嘴相比,确实不如你“懂”呢。一笑。

这只是你这白痴蠢得听不懂人话而扎的稻草人
差不多也是你论坛生涯的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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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发表于 2025-3-24 14:45 |只看该作者
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5-3-24 14:43
这只是你这白痴蠢得听不懂人话而扎的稻草人
差不多也是你论坛生涯的缩影

老阿Q,你是无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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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发表于 2025-3-24 14:51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战斗鸡 发表于 2025-3-24 14:45
老阿Q,你是无敌的。

你这辈子,说清楚过哪个观点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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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发表于 2025-3-24 14:52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螃蟹 于 2025-3-24 14:57 编辑
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5-3-24 10:42
宪政和宪政主义
两个字和四个字你分得清不?

宪政国家是“constitutional state”
单独把“constitutional”拎出来是指“宪法允许或包含的”
做名词的“Constitution”则是指宪法。
所以,宪政就是指 constitutionalism(宪政主义)

宪政主义:各种观念、态度和行为模式的综合体,属于自由主义的一部分,
阐明了政府权力源自基本法并受基本法制约的原则。

宪政是个标准西方概念,你不能望中文生义,
讲什么两个字或四个字的区别,
无论是“宪政主义”“立宪主义”“宪法主义”还是“宪政”
都是一个意思,一个词 ——constitutionali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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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发表于 2025-3-24 14:56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螃蟹 发表于 2025-3-24 14:21
事实是美国现任总统在任职期间曾被起诉过。




拉倒吧!那是在位弹劾,不是任上被起诉。

而且尼克松是辞职,辞职后立马被赦免了,不存在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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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发表于 2025-3-24 15:01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所以,宪政就是指 constitutionalism(宪政主义)
———-
你是可以计算a=a+1的寄存器啊?啥概念你见了都要加上ism变成主义
其实这是你情绪阅读导致的错误,你自己的情绪导致你把中性词变成了具有主观倾向性的主义

简言之,因愚蠢而产生的阅读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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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发表于 2025-3-24 15:06 |只看该作者
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5-3-24 14:51
你这辈子,说清楚过哪个观点么?

老阿Q, 我不说了?你是不可战胜的。你还要咋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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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发表于 2025-3-24 15:07 |只看该作者
宪政跟民主一样,当然既是观念又是制度。
这种常识,根本无需多言。老文盲爱打滚,就让他打滚去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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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发表于 2025-3-24 15:10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螃蟹 发表于 2025-3-24 14:52
宪政国家是“constitutional state”
单独把“constitutional”拎出来是指“宪法允许或包含的”
做名词 ...

宪政,以宪法为根本法的政权,Constitutional state,不用再瞎拆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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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发表于 2025-3-24 15:12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战斗鸡 发表于 2025-3-24 15:07
宪政跟民主一样,当然既是观念又是制度。
这种常识,根本无需多言。老文盲爱打滚,就让他打滚去呗。

你不知道你自己蠢得如何想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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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发表于 2025-3-24 15:25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螃蟹 于 2025-3-24 16:58 编辑
东方安澜- 发表于 2025-3-24 14:56
拉倒吧!那是在位弹劾,不是任上被起诉。

而且尼克松是辞职,辞职后立马被赦免了,不存在起诉。

克林顿诉保拉·琼斯案 Clinton v. Jones, 520 U.S. 681 (1997)

1994年5月6日,前阿肯色州公务员保拉·琼斯(Paula Jones),在美国阿肯色州东区联邦地区法院,向美国总统比尔·克林顿(Bill Clinton)和前阿肯色州警官丹尼·弗格森(Danny Ferguson)提起性骚扰诉讼。要求总统赔偿民事损失。

克林顿以总统豁免权为由提出驳回此案的动议,并于1994年7月21日获得批准。阿肯色州东区法官裁定,现任总统不能被起诉,并将案件推迟到总统任期结束。这实际上给予了克林顿暂时豁免权。

双方均向美国第八巡回上诉法院提出上诉,法院判决琼斯胜诉。并认为:总统与所有其他政府官员一样,也必须遵守适用于我们社会所有其他成员的相同法律。

克林顿随即向美国最高法院提出上诉,并提交了一份提审令申请。
最高法院一致裁定,维持了上诉法院的裁决。

约翰·保罗·史蒂文斯大法官在多数意见中写道:三权分立并不要求联邦法院将所有针对总统的私人民事诉讼推迟到总统任期结束为止。我们驳回豁免权主张并允许案件继续进行的决定,并不需要我们面对法院是否可以强制总统在任何特定时间或地点出席的问题。只有当总统能够证明私人民事诉讼会以某种方式干扰总统的宪法职责时,总统豁免权才会适用。

比尔·克林顿在1993年~2001年期间担任美国第42任总统,上述在阿肯色州东区联邦地区法院,美国第八巡回上诉法院,美国最高法院的一系列诉讼和裁定,显然都发生在克林顿任职期间。所以,美国总统任职期间,是可以被起诉的,法院也可以也依法裁决。

克林顿诉琼斯案是美国最高法院一个里程碑式案件,该案确立了美国现任总统与任职无关行为不享有联邦法院民事诉讼豁免权,尤其是,不存在临时豁免权,因此联邦案件不会推迟到总统离任后再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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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发表于 2025-3-24 15:47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螃蟹 于 2025-3-24 15:57 编辑
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5-3-24 15:10
宪政,以宪法为根本法的政权,Constitutional state,不用再瞎拆字了


原来你一直念叨的“宪政”是这个意思呀,哈哈。
以宪法为根本法的政权就是宪政,有宪法的国家就是宪政国家。
有法律的国家,就是法治国家。秦朝也是法治国家。
怪不得你支持宪政,又嚷嚷啥“法是主权者以暴力为后盾的意志强加”呢……
你是从前关天的那个绝对不主流么?我很早以前就有点怀疑了。
这不是和你开玩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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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发表于 2025-3-24 15:55 |只看该作者
螃蟹 发表于 2025-3-24 15:47
原来你一直念叨的“宪政”是这个意思呀,哈哈。
以宪法为根本法的政权就是宪政,有宪法的国家就是宪政 ...

呵呵,只能说不主流命好啊,到哪都能被大大地高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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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发表于 2025-3-24 16:03 |只看该作者
而我的命,就差多了,属龙的嘛,到哪都被大大地低估。
以前有某著名大佬私下说,本战鸡是六星红袖最被低估的,没有之一。
就看看每天围着我的,都一帮什么不入流的水平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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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发表于 2025-3-24 16:06 |只看该作者
战斗鸡 发表于 2025-3-24 15:55
呵呵,只能说不主流命好啊,到哪都能被大大地高估。


不对,不主流不会连宪政是啥都不知道。
说什么宪政就是以宪法为根本法的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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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发表于 2025-3-24 16:07 |只看该作者
螃蟹 发表于 2025-3-24 16:06
不对,不主流不会连宪政是啥都不知道。
说什么宪政就是以宪法为根本法的政权。

从他能说出商鞅时代有法治这句话中,你觉得他真懂什么是宪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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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发表于 2025-3-24 16:40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螃蟹 发表于 2025-3-24 15:47
原来你一直念叨的“宪政”是这个意思呀,哈哈。
以宪法为根本法的政权就是宪政,有宪法的国家就是宪政 ...

这就是宪政的定义,建立在宪法上的政权
但不是有宪法就是宪政,以宪法为根本法,下位法就不能违宪,要有违宪审查制度,宪法的解释更不能参见下位法

其实这些宪政基础知识你和高隐两个小民粹都没有,你们只有点口号以及主观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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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发表于 2025-3-24 16:41 |只看该作者
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5-3-24 15:10
宪政,以宪法为根本法的政权,Constitutional state,不用再瞎拆字了


宪政,以宪法为根本法的政权,Constitutional state,不用再瞎拆字了
--------------------------------------
继商鞅变法是法治这个超级大笑话后,绝对不主流又闹了个超级大笑话。
恭喜哈,不主流,丢人可真丢大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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