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螃蟹 于 2025-3-24 16:58 编辑
克林顿诉保拉·琼斯案 Clinton v. Jones, 520 U.S. 681 (1997)
1994年5月6日,前阿肯色州公务员保拉·琼斯(Paula Jones),在美国阿肯色州东区联邦地区法院,向美国总统比尔·克林顿(Bill Clinton)和前阿肯色州警官丹尼·弗格森(Danny Ferguson)提起性骚扰诉讼。要求总统赔偿民事损失。
克林顿以总统豁免权为由提出驳回此案的动议,并于1994年7月21日获得批准。阿肯色州东区法官裁定,现任总统不能被起诉,并将案件推迟到总统任期结束。这实际上给予了克林顿暂时豁免权。
双方均向美国第八巡回上诉法院提出上诉,法院判决琼斯胜诉。并认为:总统与所有其他政府官员一样,也必须遵守适用于我们社会所有其他成员的相同法律。
克林顿随即向美国最高法院提出上诉,并提交了一份提审令申请。
最高法院一致裁定,维持了上诉法院的裁决。
约翰·保罗·史蒂文斯大法官在多数意见中写道:三权分立并不要求联邦法院将所有针对总统的私人民事诉讼推迟到总统任期结束为止。我们驳回豁免权主张并允许案件继续进行的决定,并不需要我们面对法院是否可以强制总统在任何特定时间或地点出席的问题。只有当总统能够证明私人民事诉讼会以某种方式干扰总统的宪法职责时,总统豁免权才会适用。
比尔·克林顿在1993年~2001年期间担任美国第42任总统,上述在阿肯色州东区联邦地区法院,美国第八巡回上诉法院,美国最高法院的一系列诉讼和裁定,显然都发生在克林顿任职期间。所以,美国总统任职期间,是可以被起诉的,法院也可以也依法裁决。
克林顿诉琼斯案是美国最高法院一个里程碑式案件,该案确立了美国现任总统与任职无关行为不享有联邦法院民事诉讼豁免权,尤其是,不存在临时豁免权,因此联邦案件不会推迟到总统离任后再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