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布斯的自由观念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核心维度及其哲学基础:
一、自由的定义:排除外在障碍的能力霍布斯在《利维坦》中将自由定义为“无外在运动障碍”的自然能力运用。他认为自由仅受限于物理或法律层面的外在干预,而非主观意志受限或依附关系。例如,瘫痪者因失去行动能力而并非“不自由”,因为障碍来自内在而非外部35。
二、自由的实现场域:自然状态与政治权威的悖论自然状态下的自由
霍布斯假设的“自然状态”(即“霍布斯丛林”)中,人人享有绝对自由,但因缺乏秩序导致“贫穷、孤独、肮脏、残忍和短命”的生存状态。此时自由与安全形成根本悖论,必须通过让渡自由换取主权者的保护78。
政治社会中的自由
进入社会契约后,自由表现为公民权利的实际享有。霍布斯强调,无论君主制或民主制,自由的本质相同——只需存在不受干预的权利行使空间即为自由,而非依赖权力结构是否专断38。
三、对共和主义自由观的反驳霍布斯反对将自由等同于“独立性”或“免于依附”的共和主义观点。他认为自由仅被具体干预行为破坏,而非权力关系本身。例如,君主国的臣民若未被实际限制行动,仍可被视为自由人38。
四、哲学基础:唯物决定论与自然法五、思想史对比与强调财产权与有限政府的洛克相比,霍布斯的自由观更聚焦于生存安全的保障。他将自由的最高价值定位于“避免死亡”,而非洛克主张的“追求财产欲望”8。
这一理论体系既为现代自由主义奠定了权利本位的逻辑起点,也因对绝对权威的辩护引发长期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