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组认为:
判案虽然只看投诉举证,但原投诉里既然提供了链接,那么连接里的内容也可作为举证采纳。
从事发帖从上下语境看,原告重复说“怡红院小姐姐”、自称“老子”,以及禁足花香是因为“老子看她不爽”,是引发被告违规回击的诱因。
1,原告引用“怡红院小姐姐”虽是一个梗,但管理组当初判“怡红院”不算辱骂,是基于当时上下语境,并不代表机械重复这个带双重语义的词称呼他人具备合理性;
2.原告在议事厅版务讨论帖中自称“老子”,且对版务操作的解释为“老子看她不爽”,充满傲慢与挑衅。
综上,大理寺判老丑骂人成立,按规应该禁言,但考虑原告所提供证据链中的挑衅在先,最后酌轻判为警告删贴,并无不当。
故,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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