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补充几句:
所谓合法化不是为了鼓吹卖淫,也不是为卖淫的合法化而合法化。。。
总之:核心是为了治理这个事。。。。
卖淫是毒瘤,一颗长期的毒瘤。
人得了癌症需要化疗,但是往一个正常的人身上做化疗等于谋杀。
需要猛药,需要新思维,需要创新,需要法。
有了法,才有合乎法。这类似于化疗
并不是简单的就认同了卖淫=合法
法的作用是控制事态,控制相关人员的信息,对症下药
没法她们也在卖,有法了也可卖,但是,要慢慢掌握住事态
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也许3年,也许5年,也许更长
在执法的过程中,再摸索新的路子。
不是一劳永逸,需要不断的摸索,不断的变革。
目标是控制卖淫人数,控制疾病传播,减少刑事案件及相关案件
能挽救的卖淫女就挽救,给他们社会上 法律上的援助,道德上是不能认可的。
其实准确的讲,是围绕卖淫这个社会事件,形成一个法律的体系
而不是单纯的就“卖淫”这一个点的合法不合法,还有很多相关的法律
比方说:夫妻之间,一方因卖淫或嫖娼产生离婚案件,那么要保护
非卖淫或嫖娼的一方,财产可全部判给非卖淫或嫖娼的一方。。。。
如此等等,可以这么说,立法后,对该打击的要更加打击,对被打击的
也有法可依,同时对被打击或者一时有错误的人,还有挽救的机会
如果世界上没有卖淫或者很少卖淫,我想可以坚决取缔
但是现在已如洪水泛滥,取缔不了,则需疏导。
立法是疏导的必要工具,不立法怎么管理这么复杂的事情??!!
把立法=鼓吹=认可=无耻宣淫 是对智商和对语言内涵的侮辱
仅仅靠喊道德口号,靠个人情感喜恶,对这样复杂的事情基本是束手无策的。
天之道,损有余而补不足。
人之道,损不足而补有余。
就是说,人是丑恶的,社会也是充满邪恶的,靠道德洁癖,天真无邪
基本就是被损不足而补有余的那部分了。
社会可以靠法律维系
靠天真那就绝对是灾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