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螃蟹 于 2025-3-18 13:39 编辑
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5-3-18 10:45
这都是你自己脑子里的屎
你这脑残喜欢使用“等号”
“自然法、神法都来自上帝,人法是人对自然法的确认” ...
自然法是一种哲学和法理学理论,假定存在一套自然固有的规律和普遍的道德原则,这些规律和原则能被人们通过理性发现。
经院哲学家阿奎那,当然会认为自然法来源于上帝。但不是所有讲自然法的都认为自然法来源于上帝……
比如,伊斯兰地区有自然法。伊斯兰的学者,神学家和法学家们显然不会认为自然法是来源于基督教的上帝,他们认为自然法来源于伊斯兰教的先知。
比如,古希腊时代有自然法。柏拉图的“理想国”就是一个按照自然建立的城邦。亚里士多德的自然法是“在最佳政治社会中,以法律形式出现的分配和矫正正义方案”。斯多葛派的自然法呢,则是指:理性存在按神圣永恒秩序法则生活。自然法会激发符合美德的行为。
比如,古罗马的西塞罗讲自然法。但对于西塞罗来说,自然法迫使我们为整个社会普遍利益做出贡献;实在法的目的是维护国家,保障公民安全和幸福。
尽管这些古代社会的自然法理论,都与神有这样或那样的联系,但显然不能说自然法是来源于上帝。自然法是Natural law,神法是Divine law,不是一个概念。
17世纪的霍布斯发展了契约理论,在霍布斯眼里,自然法是理性人寻求生存与繁荣的行为方式。他在《利维坦》和《论公民》中把自然法定义为“通过理性发现的,禁止人们做出毁灭生命,省略和剥夺生存条件的戒律或一般性规则。霍布斯一共列了十九条自然法原则,你说说哪一条是讲上帝的?
19世纪,经验主义者哈耶克,休谟,斯密和弗格森讲的“自然”,是指有机体的自发生长,非人类意志,与发明和人为设计对立。他们认为没人拥有规划社会所需知识,社会自身就能进行高明的规划。他们讲“自然法”是在否定“法律是经深思熟虑设计的产物”。
当代法学家把自然法表述为:
自然法是通过不断重复和实践发展起来的一种话语形式结构。这些结构如此自然,以至于虽有其社会起源,但往往会被遗忘而认定其为自然法则。
在法理学中,自然法可以指:
1,内在的,可被发现,但并非通过法条创造和设计。
2,通过解决冲突的过程中产生,正如普通法的演化。
3,存在意义在于,其内容要参考道德原则才能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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