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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六星网 六星时事 六星杂谈 犯个轮奸罪,就应该接受社会审判么?
楼主: 天涯狂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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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个轮奸罪,就应该接受社会审判么? [复制链接]

241
发表于 2013-2-27 09:48 |只看该作者
看了楼主的主帖,以及他自感优越的辩才的回帖,可以明白了他的3个主题思想。
1.闲杂人员闭嘴论/李天一不过就是犯了个轮奸的事,又不是奸了杀,杀了奸,多大的事啊。由法律来审判他就好了,无关人士都闭嘴吧。
2.仇富论/之所以这么多的怨言是因为李天一是富家子弟,嫉妒他的财富,犯红眼病都是,要是换成是街头小混混犯事,群众就不会有这么多的口水。
3.金钱论/哥有钱,轮奸的个事,只要哥拿钱就可以化干戈为玉帛。
楼主你太油菜了,我呸服滴不行不行滴。那个啥啥校会为有了你这样的杰出子弟而脚嗷滴,那个啥啥公司的老总会为你这旷世的员工而脚嗷滴。李天一看到这个帖子会欣慰的睡个好觉滴,我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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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
发表于 2013-2-27 09:54 |只看该作者
很久不见群殴了,太惨烈了。。。

楼主这标题走得就是个哗众的路子,就怕各位见不着,不搭理。他渴望的不是装公知名嘴逼,他渴望的是交流,在交流中卖弄自己不成熟的底子。

杨澜前几天也公开挺了下李少,最后不得不在公众的压力下再公开道歉。有名气的人不要忘了名气是谁给你的,是公众,没名气的也不要象楼主这样靠哗众来找抽,得到的能是尊重么,只能是病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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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
发表于 2013-2-27 10:28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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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易行难 发表于 2013-2-27 09:54
很久不见群殴了,太惨烈了。。。

楼主这标题走得就是个哗众的路子,就怕各位见不着,不搭理。他渴望的不 ...

       任何光环不能代替真理,名人的话不一定正确,反之,普通人的话不一定错。看看杨澜的道歉内容就知道真相了。
       天涯楼主的很多观点我不赞同,比如以钱代罚,以权压法以及他在辩论中体现出的优越感和精英论等。但有一点我赞同,撕去各色标签,我们都是赤裸裸的人,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无论什么人应该给人改过自新的机会。现代文明社会的一个显著标志是法,法作为一个共性规范代替了个体之间的同态复仇是人类的一大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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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
发表于 2013-2-27 10:33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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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可以加一句:名人就是个屁!很多人成了所谓的名人立马忘了自己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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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
发表于 2013-2-27 10:41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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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生,从这个帖子和辩论让我看出你一点水平来。但你的题目总是和内容相去甚远,有点风马牛不相及的意思,这个在以后的发帖中应多加推敲,题目起好了,文章成功了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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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
发表于 2013-2-27 10:58 |只看该作者
我靠,楼盖的这么高了!
又看了一遍原文,感受楼主的博爱————
据说,强奸时戴上避 孕 套就不算强奸。突然觉得楼主也算个避 孕 套了
当然,您的文章写得也不错,把避孕套吹成了五彩的气球了
语言不但尖锐,而且都“尖锐湿疣”了,在你的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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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
发表于 2013-2-27 11:18 |只看该作者
油纸伞 发表于 2013-2-27 10:58
我靠,楼盖的这么高了!
又看了一遍原文,感受楼主的博爱————
据说,强奸时戴上避 孕 套就不算强奸。 ...

破伞,你老婆兰舟喊你回家做饭去{:soso_e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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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
发表于 2013-2-27 11:19 |只看该作者
看来狂生也是天人合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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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
发表于 2013-2-27 11:53 |只看该作者
天涯狂生 发表于 2013-2-27 00:05
那是质问我的人没水平,他们的反驳,让我更坚定了自己的观点。

质问你的人有没有水平见仁见智,你用有水平的思考来驳斥他们才能表明你有水平嘛,不从众是需要强大内功的{:soso_e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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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
发表于 2013-2-27 12:55 |只看该作者
春江潮水 发表于 2013-2-25 14:13
一、不只要接受道德的审判,而且还要接受法律的审判。
二、中国一直存在着特权阶级或者是阶层。李天一不是 ...

支持春江潮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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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
发表于 2013-2-27 13:03 |只看该作者
重磅企鹅 发表于 2013-2-25 15:32
名利上有收获,犯事也要相应付出,呵呵市场经济规律

{:soso_e160:}为什么一个李天一?激起那么多言论?

等级分化,金钱万能!道德沦丧,法律被架空!

我认为一定要从重处理!杀一儆百!

根治腐败!一个杀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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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
发表于 2013-2-27 13:14 |只看该作者
凌云享耳 发表于 2013-2-26 14:17
他这是再次以身试法,前一次是打人,这一次是聚众轮奸,一次更比一次恶劣,如果社会大众都这样轻飘飘地认 ...

{:soso_e100:}说明李天一,就是个小恶霸!不是偶然事件。如果是李天一带头。那么该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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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
发表于 2013-2-27 14:34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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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看了一遍回帖~不得不说楼主这回很正常,有些回帖非常精彩,体现出很高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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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
发表于 2013-2-27 14:59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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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蓝光闪过 于 2013-2-27 15:04 编辑

这样几个观点大家可以接受吗?
1.李天一犯强奸罪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量刑上要考虑轮奸这个从重情节和不满十八岁的从轻减轻事实。
2.李天一,抛开所有的标签,他就是傻愣青年一个,坑己坑爹,所以,请给他改过自新的机会。
3,李天一的父亲充其量也就是一个唱歌出名的少将而已,面对儿子的犯罪,除了和儿子一块接受法律的裁决之外,还有民众的道义指责和不可推卸的“不教”之责。除此,他没有特权之处。
4.谁都不能,也不允许苛求受害者及其家属原谅李天一,但能原谅一个无知青年并给他改过的机会的人无疑会受到大众的尊敬,善良的人都喜欢看到人间大爱。如此,李双江当带着李天一叩头谢恩,洗心革面,重新做人!
5.请大家认真思考李天一强奸案刚出就有“当事人家属庭外和解,李天一取保候审”的虚假消息?叫我看,就是有人唯恐天下不乱,盲目仇官仇富,迷失了作为人的善良心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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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
发表于 2013-2-27 15:44 |只看该作者
过多的逻辑会偏离我们内心初衷的轨迹,逻辑存在于脑子里,而非存在于内心。
是我们的“脑子”灵活了?还是心麻木了?谁又能说的清楚?
有一条是肯定的,就是我们都不希望这样的悲剧再去发生!
当短时间内,那些人的素质不能改变;当很长的时间内,我们的法律不能去完善。当我们内心潜在的包容不能去改变一些东西时。我们怎么办?
我们唯有用言论去扼杀。
为了减少那些潜在的“张天一”“王天一”————
有些无奈!但这或许是当前最好的、最有效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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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
发表于 2013-2-27 16:13 |只看该作者
有时候才华要慢慢露出来不能像爆爆米花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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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
发表于 2013-2-28 00:06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姑娘为啥要 撤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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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
发表于 2013-2-28 00:08 |只看该作者
给了房还给了北京户口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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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
发表于 2013-2-28 00:14 |只看该作者
狂生呢?不会让大家殴走吧?坚强点坚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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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
发表于 2013-2-28 08:27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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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音 发表于 2013-2-28 00:06
姑娘为啥要 撤诉呢?

根本没有的事儿~不要相信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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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
发表于 2013-2-28 08:41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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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樱花 发表于 2013-2-28 00:08
给了房还给了北京户口等等

你哪来的消息?造谣要负法律责任,不负责任的传谣同样要付法律责任,请有一点公民守法意识!就目前而言案件还在进行中。
给你普普法:强奸罪是公诉案件,没有什么当事人撤诉一说。自诉案件仅限于轻伤害和关于家庭婚姻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
就李天一案件而言,如果受害人改变证词,检察机关也要进行审查确认,关键不是女方口供改变,而是,当时发生案件的事实真相如何。如果,违背妇女意志而发生性行为无疑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且,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利用物资引诱,使当事人改变口供,妨碍司法也需要追究相应的责任(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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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
发表于 2013-2-28 08:43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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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飘飘 发表于 2013-2-28 00:14
狂生呢?不会让大家殴走吧?坚强点坚强点。

楼主存在坚强不坚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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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
发表于 2013-2-28 20:44 |只看该作者
蓝光闪过 发表于 2013-2-28 08:43
楼主存在坚强不坚强的问题?

看来你很膜拜楼主!楼主被群殴的时候,你怎么不站出来!
楼主壮烈牺牲了,你却得瑟出来了。
学老 共那一套啊,追认烈士啊————
{:soso_e113:}

烈士永垂不朽

只是,我们都没兴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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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
发表于 2013-2-28 21:55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是头一次因为打人被劳教一年的处分太轻了(或者跟本就没有执行),以至于他没有到一想到触犯法律就腿肚子转筋的地步,如果是在劳教的时候被人往死里折磨过的话,这次他就不会犯了。

法律如果落到实处,还是会起到一些警示作用,不落到实处就没办法了。这次如果再不让他尝到痛楚,那他这辈子也改不了。

为了挽救他,李梦夫妇应该痛下决心把孩子交给法律来制裁,让他以后一提到法律就腿抽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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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
发表于 2013-2-28 22:06 |只看该作者

李双江也算权贵么?不算吧,不过是一个被观众接受并喜欢的歌唱家,也是个不孝之子的父亲,他的无奈何痛苦有谁能够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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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
发表于 2013-3-1 10:44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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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纸伞 发表于 2013-2-28 20:44
看来你很膜拜楼主!楼主被群殴的时候,你怎么不站出来!
楼主壮烈牺牲了,你却得瑟出来了。
学老 共那一 ...

我看了你的发言,不是讨论问题的正确态度。再者,楼主需要我帮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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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
发表于 2013-3-1 23:48 |只看该作者
知音 发表于 2013-2-28 21:55
我觉得是头一次因为打人被劳教一年的处分太轻了(或者跟本就没有执行),以至于他没有到一想到触犯法律就 ...


赞同,感觉就是上一次在里面过的太舒服了,所以不惧怕再进去住几天。

这孩子其实在里面呆着更安全些,最起码不能再去惹事生非了。在外面总管不住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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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
发表于 2013-3-2 19:09 |只看该作者
像轮奸犯之类的自然犯,受到社会伦理道德的非难无可非议,法律和道德都是调整社会秩序的规范,两者存在本质上的联系,法律即为最低的道德规范几成通说。在刑事诉讼中,社会影响只会在量刑情节上予以考虑,楼主所言的枉法裁判的可能性并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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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
发表于 2013-3-2 19:23 |只看该作者
楼主的标题有两处与正文的观点相悖。李天一未经审判,就不能确定他成立轮奸罪,此为罪行法定的宗旨;审判和谴责是两个概念,不能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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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
发表于 2013-3-2 19:43 |只看该作者
轮奸罪是我国刑法规定的重罪,法定刑最高可以判处死刑。楼主一方面认为罪行应该法定,一方面又认为强奸罪不如以钱换刑的想法可谓矛盾之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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