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闲散之人 于 2014-9-14 09:07 编辑
从高山,祝均一们的刑期看司法如何公正
2014年9月12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李东哲、李东虎等人票据诈骗、合同诈骗、敲诈勒索、行贿、单位行贿、被告人高山挪用公款一案。被告人李东哲犯票据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李东虎犯票据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财产刑。被告人高山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其余四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至此,这个轰动一时的十年前的金融大案,随着主犯高山的归案自首,尘埃落定。
当然,从法律的层面上说,高山从潜逃的加拿大回国自首,应当受到法律给予的适度宽容。但此案的事实是,案发十年之后,当年被他们联手套走的八个多亿的现金,依然没有追回。
作为主犯的高山,却领了十五年的刑期。不能不引起人们强烈的围观和思考,当然,最值得围观和思考的就是这个十五年的判决是否合理,是否让人信服,是否有可比性?其实我相信,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敢于做出这样的司法判决,当然是有足够的理由来应付人们的质疑。至于他们给出的理由,能不能让质疑者满意,都不重要。
我属于对此案判决的强烈质疑者之一。
所以质疑,是因为你看看全国普通民间的的经济犯罪案里,有多少案值远远低于高山案的,领受到的刑期是死刑,死缓,无期的,为何一个高山八个多亿的案件,当事人仅仅获刑十五年?他潜逃了十年,然后归案自首,然后就给了一个在我看来不痛不痒的刑期。 2000年至2004年间,时任中国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哈尔滨河松街支行负责人的高山伙同李东哲等,从支行26家存款单位的账户里转出了276笔存款,总金额高达28.9亿人民币,截至2005年案发时,尚有8.02亿无法追回。2004年底,高山等几名嫌疑人潜逃至加拿大,2012年8月回中国自首。
相比而言,大家所了解的普通民众财产犯罪判刑过重。2006年,山西人许霆利用银行的ATM取款机发生故障恶意取款17.5万元人民币,广州市中级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许霆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及追缴17.5万元发还广州市商业银行。虽然此案后来得以纠正,毫无疑问的是,一个属于不当恶意得利案值只有区区十七万五的,能领受无期,看起来更像是一个笑话。
当然,高山案并非个案,职务犯罪在不停的上升,案值也越来越大,就后果和影响力而言,在我看来,远远恶于那些民间的经济罪犯,却能屡屡享受法律的“恩典”,让我们有足够的理由去怀疑司法如何能真正意义上的达到它应有的“公正”,让司法的天平不倾斜。
上海社保案,因为挪用了158.56亿元的主犯祝均一也只是判了18年,由此给人的感觉,职务犯罪,法网很有恩典,而民间的经济犯罪却能罪加一等。就罪恶和影响后果而言,难道祝均一,高山们的会比许霆,吴英们更轻吗?
如果法律不能体现它应有的公正,那么这个社会就会让人感到绝望。
这里有一组数字:2009年5月至2010年1月,最高检组织开展的全国检察机关刑事审判法律监督专项检查发现,2005年至2009年6月,全国被判决有罪的职务犯罪被告人中,判处免刑和缓刑的共占69.7%。这也就意味着,近七成的职务犯罪者最后都没有真正坐牢。
谁给了这些罪犯们如此的待遇?
我不相信职务犯罪给社会造成的影响和后果会低于那些民间的经济罪犯,为何“平民犯罪获重刑,官员腐败可保命”?
庙堂里,还在口口声声高呼司法公正的人们,你们不觉得脸上热辣辣的吗?
难道果然应了“窃珠者寇,窃国者候”吗?
中国的司法公正,你还有多远的路要走?
一个小贼寇偷了两部电动单车,顺了别人的钱包手机可以领受数年的刑期,而一个给国家造成八个多亿的资金流失的职务犯罪,却只有十五年的徒刑,然后你告诉我这是司法公正?
对不起,我想爆粗:
他妈的,呵呵,呵呵,呵呵呵呵…… 2014年9月14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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