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3| 3
|
转:副所长的枪为何指向居民? |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仅保留发帖内容
副所长的枪为何指向居民? 警察是一个很神圣而又崇高的职业,因为这个职业维护着社会的治安,抓捕地方上的坏人坏事。可以说在法治的国家里,警察是扮演着“正能量”的角色。不管东西方国家,对待警察的挑选,都是千里挑一,才智敏锐,刚毅正直。也是一个国家的一种形象,如果一个国家,警察做事正直公平,那么社会治安便会得到安宁,民众就会生活在和谐的社会里。反之,如警察不负责任或是对社会发生的丑恶事件漠不关心,那么便是地方上“盗贼”猖獗,那民众就会遭到危害,生命和财富得不到安全的保障。如若警察与盗贼相互勾结,从民众身上捞取利益,那么这个地方的民众便会遭殃,民众时刻感觉不到安全的存在。为此,对一个地方政府是否治理有方,看这个地方的治安如何,如治安混乱不堪,盗贼不断出现,正说明这个地方政府治安不力,终究会酿成祸害! 现阶段中国,时而出现警察殴打民众的负面消息。为此,一时间警察的形象在民众眼里日益下降,对于这种情况的存在,有人认为这只是一小部分,怎能抹黑大部分奉公守法的警察呢?然而,我们要知道,警察做为一个社会“正能量”的职业,如果以恶劣的行径来执法,对整个社会产生的影响是很大的。因此,我们不要为这一些执法者不文明执法开脱,而要让执法者明白,在对他人进行执法的时候,自己的行为是否合法呢?不能说执法者想干什么就干什么,同样也要受到法律的约束。之所以在现阶段中国,不断出现警察暴力执法,原因这些执法者认为自己手中有权就代表着法律,把它等同起来了。只是这样对民众造成的伤害是很大的,可以说执法者不公执法也是社会上一股“邪恶”的势力!这股势力的存在,有时候会颠覆整个社会上的公平和公正。 近闻“定安龙门派出所副所长羊某拔枪威胁群众,脚踹6旬阿婆致其受伤住院……”2月17日下午,有网友在天涯社区发帖称,“在2月9日的一次冲突中,羊某未尽到一个警务人员的职责,未及时平息和制止冲突,而是参与这场冲突中。”昨日,记者采访了解到,此事引起了定安县公安局的重视,目前该局纪委已介入调查。 对于这个事件来说,是什么原因造成,在未公布之前,我们并不知晓。但副所长羊某拔枪威胁群众,脚踹6旬阿婆呢?难道这些群众是不良分子,而6旬阿婆是恐怖分子,方才逼我们的副所长施展神功,脚踹阿婆,拔枪威胁群众吗?对于这种行为,是要遭人唾弃的。 而报载在事发后:“记者来到定安县公安局采访,该局纪委负责人介绍,该局前日才获悉此事,局领导对此比较重视,该局纪委已调取监控视频并介入调查。该负责人介绍,目前羊副所长仍在正常上班,在调查结果出来前不方便接受采访。据介绍,羊某居住在龙门镇上,事发当天处于备勤状态,随身佩戴配枪并没有违规。至于事发时羊某是以拉架劝架身份还是打人身份出现在现场,目前调查结果还没有出来。对于羊某有没有拔枪,监控上并没有看到。当记者拿出羊某疑似拔枪动作及疑似持枪的监控视频截图给该负责人看时,该负责人表示,这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 该负责人称,羊某踹阿婆一脚是事实。但当时是在什么情况下发生的?羊某是不是受到攻击?冲突过程中双方又说了些什么?这些都有待调查。该负责人还称,在冲突的过程中,派出所一名协警也被打伤了。对于双方打架一事,派出所要避嫌,目前此事已由该局治安部门调查处理,调查结果有望在下周出来。另外,羊某有没有其他违规违纪情况也正在调查中。待调查结果出来后,该局一定会公平、公正处理。” 对于该负责人来讲是否存在偏袒呢?相信大家都心知肚明,要知道在记者未拿出副所长羊某疑似拔枪动作的视频截图前,该负责人认为副所长没有拔枪,监控上没有看到,很轻易的下结论了,这难免是要遭人质疑的。要知道,一个执法者在事实未清楚之前,怎么如此轻率的下结论呢?这可以说是一种轻视民众合法权益的态度,对执法者来讲是一大忌!为此,像这类公共事件,为了显示此事件的公正判定,应该是异地审案,或是由高级纪委介入调查,这样或许可以得到一个相对公正的答案! 其实,现今中国社会存在的警民冲突,可能是社会存在的利益矛盾,但警察在执法的过程中,如果忘记了自己的身份,知法犯法,那么你塑造起来是负面形象,一时半刻这种形象是很难抹掉的。只是很可惜,在现今很多执法者,只对他人进行执法,却忘记了自己也要守法,这样便会产生了诸多在执法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各样的矛盾。 据我个人所知,在中国社会,除了一小部分拥有特权的人飞扬跋扈,蔑视法律之外。对大多数民众来讲,都是合法的良民呀!当他们做错事,警察只要合理的惩罚都会接受的。因此对于合法的民众来讲,警察执法者不要动不动就拿枪来威胁,这样不是显示出你的威风,恰恰突出你的暴力执法呀! 当警察的枪指向合法居民时,说明在中国现有的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出了很大的问题。而对于警队的“恶劣”行径的警察,如果不清理出局,那么对民众来讲是一种危害,对社会来讲是一种祸害!因此在这个事件中,介入调查的县公安局纪委要本着公平的心来执行,不要因为职业的关系而出现偏袒! | |
| ||
Copyright ©2011 bdlxbbs.cn All Right Reserved. Powered by Discu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