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曾发出《公安部关于严禁越权干预经济纠纷的通知》、《公安部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及《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等规定,三令五申,要求各地公安机关不得干预经济纠纷,应该交由有关企业及其行政主管部门、仲裁机关和法院依法处理,且不能把经济纠纷当作诈骗等经济犯罪来处理。一时难以划清的,要经过请示报告,研究清楚后再依法恰当处理。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还会遭到处罚。 但实践中,类似行为往往又伴随限制人身自由、侵犯人身或财产权益等情况,基层民警自然要面临现场纠纷情况,虽然案件本身涉及到的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劳资纠纷等严格来说不属于警察职责范围。因此,民警在面临以经济纠纷面貌出现的案件时,必须首先要核实有无触犯治安或刑事法规的行为发生,避免越权干预。只有在明显有触犯治安或刑事法规的事实发生或当事人当场指控的情况下,才能依法干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