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螃蟹 于 2024-8-28 09:21 编辑
其实很简单,只要卡住两点即可:A见死,B舍己。
对普通人来说,见一般性他人落难,如老头跌倒,小妞哭泣,可管可不管,助人当然值得表扬,不管,也没什么可谴责的。因为这种事本就没啥大不了的。
但如果到“见死”这种程度了——精确一点的定义是见到他人处于“可预见的危险”之中,这是仍无动于衷的,是“见死不救”。绝对的道德负面,可以进行道德谴责。见死不救在有些国家是违法的。比如见到有人在马路上被车辆撞倒不救,见到有人落水呼救不管等等。
见死要救没错,那么,救助者应该救助到什么程度?或者说应该付出到什么程度呢?
我觉得,截止点应该画到“舍己”这里。“舍己”,既可指“救助者自身面临的重大危险”,也可以是“救助者为此付出的巨额成本”。举手之劳,或付出很小代价就能救他人于危难,当然应该去救。但若救助者为此要面临重大危险,或付出巨额成本,显然,谁都无权提这种非份要求。假如有人肯舍己救人,也只能是基于自愿。社会舆论或公众无权要求救助者舍己。
以上是对普通人而言。对医务,警务或公务这类对救助他人负有责任的群体来说,救助他人则不仅是道德要求,还是行业或岗位要求。救人是他们的职责所在。
比如一医务人员,即使在休假时,如果看到有人突然发病,急需救治,也应该发挥专业特长,救死扶伤;一警务人员见到他人面临即刻生命威胁,如落水呀,歹徒挟持呀,也应该挺身而出,解除对方所处的危险境遇。因为这就是警务人员的本职要求。
从“见死”到“舍己”之外,轻微如前面讲的老头摔倒,小妞哭泣,严重如救人要送命,要残疾,要花费自己的大笔钱财……则超出了一名医务,警务或公务人员的职责范围了。也就是说,这时,警务,医务和公务人员也和普通人一样,救不救同样应该基于自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