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换到宽版
北斗六星!·百事通·查看新帖·设为首页·手机版

北斗六星网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北斗六星网 六星时事 六星杂谈 叶公好龙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国法律批判(三)
查看: 2883|回复: 9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叶公好龙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国法律批判(三) [复制链接]

天马唯一 该用户已被删除
跳转到指定楼层
主楼
发表于 2011-10-11 08:4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
搜索本主题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仅保留发帖内容
本帖最后由 天马唯一 于 2011-10-11 08:51 编辑


   
现在中国社会有一个最大的问题,就有法不依,或者说不严格按照法律办事。实际上,有法不依比没有法律产生的后果还要严重,因为没有法律的时候人们还有个期盼,盼望着有朝一日能有个法律出来,而如果有了法律又不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去做的话,那可就是让人民彻底绝望了。当人们不再拿法律当回事的时候,那么这个社会也就离结束不远了。

有法不依的典型当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总得来看,这部法律制定的还算可以,起码比那个不伦不类的《教师法》看起来更像是一个法律。但也不是一点问题没有,顺便多说一句,我敢担保,从语言文字和法学标准的角度来考量,中国现行的法律(甚至包括宪法在内)没有一部是没有问题的。没办法,这是我们的体制所致。“消法”的不在于语法,而于它的逻辑和执行。


第六条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看起来很美,实际呢,这不过是标准的屁话。这就如同说我们大家都是国家的主人一样,可能吗,都是主人,谁是仆人呢。所以都是主人就都不是主人,全社会的责任,那就是谁都不负责任。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这条也忒恐怖了点儿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连人身、财产都没保证了吗,真不明白我们是在进市场还是进屠宰场。


第十三条  ……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老马又胡涂了,这究竟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是“消费者自我学习自我保护法”。这不是给不法奸商们愚弄消费者提供难得的法律借口吗:你说我商品伪劣吗,那你是自己没学会“掌握所需商品或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是你自己不会“正确使用商品”,或者干脆你没有“自我保护意识”,法律让你自我保护,你不会,那就活该了。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这些年来,我们听到了太多太多超市对其有所怀疑的消费者进行搜身甚至殴打的事情,但却很少有听到为此而受到法律制裁的消息。这不是有法不依吗。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第五十四条  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

既然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那么我购买你的商品我就是消费者,至于我买了之后干什么你法律就没必要管了吧(我吃多了买几个茶杯摔着玩,你管得着吗,真是该管的不管,不该管的乱管。就像前次批判的《婚姻法》居然还要管到夫妻床第之间的事,这才叫吃饱了撑的呢),更与我是工人农民干部什么的没有什么关系。既想保护消费者,又要给消费者的购买行为和身份加上一些限制,这不是叶公好龙又是什么。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就是这条著名的而多年以来又倍受争议的“双倍赔偿”条款,把“消法”叶公好龙的可怜嘴脸体现的淋漓尽致。还记得打假英雄王海吗,当年聪明的王海,利用这条规定,打得那帮假冒伪劣商人心惊胆战,咬牙切齿。起初不仅让广大消费者百姓大快人心,而且也得到了司法部门的支持。后来慢慢地一些来自主管部门甚至不良专家们的奇谈怪论就出来了。其中几例让老马最为愤慨:

其一,王海不是为了打假,是钻法律的空子。笑话,王海只是一普通百姓,当然不会有像雷锋那样的思想境界,法律有空子为什么不可以钻,你法律就是这么定的,如果后悔了改法律就是了,没改之前只能依法办事。况且王海客观上也确实起到了打击假冒伪劣的效果,这有什么不好!更况且管理部门和不良专家们可以容忍不法奸商们明目张胆地违反法律,却容不得小小的王海钻一点法律的空子,这究竟是何居心。

其二,打假不是老百姓的事,是职能部门的事。这真他妈的更是混蛋说的话,照此逻辑,那抓小偷是警察的事,杀人抢劫也和老百姓无关,大家都没必要见义勇为多管闲事了是吧。

况且第六条不是规定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吗,真出来有人打假了又觉得不合算了是吧,这不是叶公好龙又是什么。

其三,王海购买的东西太多,不是消费者。既然如此,那你为什么不在“消法”里规定每个人买多少件东西才算消费者。贪官们一天跑八场酒席、一人包十个二奶没人嫌多。咋王海多买了几件东西你们就嫌多了呢。真他奶奶的。

总之,后来的结果是百姓打假的行为被强行压制下去了,不法商贩们兴高采烈,假冒伪劣继续大行其道,职能部门继续不做为。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分享分享0 收藏收藏0 顶0 踩0
天马唯一 该用户已被删除
沙发
发表于 2011-10-11 10:42 |只看该作者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仅保留发帖内容
每次315的时候,各个行业就比较紧张,哈哈
色妞妞 发表于 2011-10-11 10:39



    不紧张 ,可能要破费一点,315已经成CCTV收贿的一条有效方式了。

使用道具 举报

天马唯一 该用户已被删除
板凳
发表于 2011-10-11 11:39 |只看该作者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仅保留发帖内容
娘的,世界这么乱。
色妞妞 发表于 2011-10-11 11:25



    靠,你骂娘没人说,咋我一开骂,咋还就都急了眼儿了尼,这里重女轻男有点是不?!靠

使用道具 举报

地板
发表于 2011-10-11 12:03 |只看该作者
回复 6# 色妞妞


    该!拍马屁被马踢,活该啊。

    哈哈。

使用道具 举报

5
发表于 2011-10-11 12:06 |只看该作者
回复 6# 色妞妞


   
     统而观之,天马跟牛伯一异曲同工。又或者就是一个人。牛去马来。

使用道具 举报

6
发表于 2011-10-11 12:08 |只看该作者
楼主,不要听妞妞挑拨,我很支持你。

给你提供一个中国常用法律清单,供你一一批判。

民法通则 刑法 劳动合同法
劳动法 合同法 婚姻法
公司法 物权法 监督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 行政许可法 反垄断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 民事诉讼法 担保法
保险法 会计法 继承法
反洗钱法 教师法 刑事诉讼法
行政处罚法 破产法 商标法
安全生产法 个人所得税法 证券法
广告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直销法
合伙企业法 建筑法 消防法
票据法 知识产权法 食品卫生法
国家赔偿法 传染病防治法 选举法
招投标法 著作权法 商业银行法
公证法 税收征管法 律师法
拍卖法 政府采购法 计划生育法
电力法 档案法 民办教育促进法
仲裁法 海商法 执业医师法
公务员法 工会法 妇女权益保障法
义务教育法 产品质量法 药品管理法
行政诉讼法 行政复议法 森林法
土地管理法 专利法 审计法

使用道具 举报

7
发表于 2011-10-11 12:15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夜夜秋雨孤灯下 于 2011-10-11 12:20 编辑

回复 11# 色妞妞


    恩。你们仨个人都有个共同特点

    我不说你也知道。呵呵。

    比如这样的话:“315已经成CCTV收贿的一条有效方式了”不用打草稿,顺嘴就来。

    丫能说出一条确凿证据,我负责把那个受贿的送进监狱。

使用道具 举报

8
发表于 2011-10-11 12:22 |只看该作者
二人肯定不是同一人。
    老牛观点也很犀利的。
    老马呢,个人感觉他从一个年青的愤青成长 ...
色妞妞 发表于 2011-10-11 12:09



    纠正你一个错别字:粪青。不是愤青。

   为维护祖国语言的纯洁健康而奋斗。

使用道具 举报

天马唯一 该用户已被删除
9
发表于 2011-10-11 12:39 |只看该作者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仅保留发帖内容
天马兄,有个叫醉笑的老坏蛋说你没看过美国宪法。
你去把他驳出楼去。
色妞妞 发表于 2011-10-11 11:46



    没必要,吸取教训,我只与阳光型的朋友说话。别人愿意SB(SILLY BABY),咱又何必陪它呢

使用道具 举报

10
发表于 2011-10-11 14:20 |只看该作者
哈哈,好像美国的质量法是终身责任制,就是说商家卖给消费者的东西任何时候出了问题,商家都有责任,这样一来,反而避免了假冒伪劣产品,商家都战战兢兢地把商品做到最好,免得被投诉被索赔,消费者活得多轻松,不用看那么多看不懂的消费者法,哈哈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北斗六星文学网所有文字仅代表作者个人言论,本站不对其内容承负任何责任。

Copyright ©2011 bdlxbbs.cn All Right Reserved.  Powered by Discuz! 

本站信息均由会员发表,不代表本网站立场,如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发帖投诉   

平平安安
TOP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