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64| 9
|
叶公好龙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国法律批判(三) |
天马唯一 该用户已被删除
|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仅保留发帖内容
本帖最后由 天马唯一 于 2011-10-11 08:51 编辑
有法不依的典型当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总得来看,这部法律制定的还算可以,起码比那个不伦不类的《教师法》看起来更像是一个法律。但也不是一点问题没有,顺便多说一句,我敢担保,从语言文字和法学标准的角度来考量,中国现行的法律(甚至包括宪法在内)没有一部是没有问题的。没办法,这是我们的体制所致。“消法”的不在于语法,而于它的逻辑和执行。 第六条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看起来很美,实际呢,这不过是标准的屁话。这就如同说我们大家都是国家的主人一样,可能吗,都是主人,谁是仆人呢。所以都是主人就都不是主人,全社会的责任,那就是谁都不负责任。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这条也忒恐怖了点儿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连人身、财产都没保证了吗,真不明白我们是在进市场还是进屠宰场。 第十三条 ……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老马又胡涂了,这究竟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是“消费者自我学习自我保护法”。这不是给不法奸商们愚弄消费者提供难得的法律借口吗:你说我商品伪劣吗,那你是自己没学会“掌握所需商品或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是你自己不会“正确使用商品”,或者干脆你没有“自我保护意识”,法律让你自我保护,你不会,那就活该了。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这些年来,我们听到了太多太多超市对其有所怀疑的消费者进行搜身甚至殴打的事情,但却很少有听到为此而受到法律制裁的消息。这不是有法不依吗。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第五十四条 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 既然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那么我购买你的商品我就是消费者,至于我买了之后干什么你法律就没必要管了吧(我吃多了买几个茶杯摔着玩,你管得着吗,真是该管的不管,不该管的乱管。就像前次批判的《婚姻法》居然还要管到夫妻床第之间的事,这才叫吃饱了撑的呢),更与我是工人农民干部什么的没有什么关系。既想保护消费者,又要给消费者的购买行为和身份加上一些限制,这不是叶公好龙又是什么。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就是这条著名的而多年以来又倍受争议的“双倍赔偿”条款,把“消法”叶公好龙的可怜嘴脸体现的淋漓尽致。还记得打假英雄王海吗,当年聪明的王海,利用这条规定,打得那帮假冒伪劣商人心惊胆战,咬牙切齿。起初不仅让广大消费者百姓大快人心,而且也得到了司法部门的支持。后来慢慢地一些来自主管部门甚至不良专家们的奇谈怪论就出来了。其中几例让老马最为愤慨: 其一,王海不是为了打假,是钻法律的空子。笑话,王海只是一普通百姓,当然不会有像雷锋那样的思想境界,法律有空子为什么不可以钻,你法律就是这么定的,如果后悔了改法律就是了,没改之前只能依法办事。况且王海客观上也确实起到了打击假冒伪劣的效果,这有什么不好!更况且管理部门和不良专家们可以容忍不法奸商们明目张胆地违反法律,却容不得小小的王海钻一点法律的空子,这究竟是何居心。 其二,打假不是老百姓的事,是职能部门的事。这真他妈的更是混蛋说的话,照此逻辑,那抓小偷是警察的事,杀人抢劫也和老百姓无关,大家都没必要见义勇为多管闲事了是吧。 况且第六条不是规定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吗,真出来有人打假了又觉得不合算了是吧,这不是叶公好龙又是什么。 其三,王海购买的东西太多,不是消费者。既然如此,那你为什么不在“消法”里规定每个人买多少件东西才算消费者。贪官们一天跑八场酒席、一人包十个二奶没人嫌多。咋王海多买了几件东西你们就嫌多了呢。真他奶奶的。 总之,后来的结果是百姓打假的行为被强行压制下去了,不法商贩们兴高采烈,假冒伪劣继续大行其道,职能部门继续不做为。 |
相关帖子
|
|
天马唯一 该用户已被删除
|
|
天马唯一 该用户已被删除
|
|
| ||
| ||
天马唯一 该用户已被删除
|
|
| ||
Copyright ©2011 bdlxbbs.cn All Right Reserved. Powered by Discuz!